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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项目经理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3年3月27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在所提供的职位中”两年经验要求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在所提供的职位中”两年经验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申请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唯一争议是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在所提供的职位中”两年经验要求,结论为未满足。该决定未重新审理学历要求以外的其他资格事项,也未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ole issue before us on appeal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meets the minimum experience requirements for the position specifi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 is qualified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because she does not meet the experience requirements stat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专营乐器和配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希望以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IT项目经理;申请目的为将受益人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劳工证列明该职位要求计算机科学或“相关领域”的美国硕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并具备“在所提供的职位中”两年经验;申请人在劳工证H.10栏回答不接受替代职业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commerce business specializing in musical instruments and supplies,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n IT project manag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plus two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job off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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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附经劳工部认证的劳工证;劳工证优先日期为2021年8月26日。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Advanced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is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is August 26, 2021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原审发出补件通知后,申请人提交“实习生”和“IT项目经理”职位描述及各项职责时间占比、组织架构图、受益人实习期间绩效评估和工资记录;并说明受益人在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初次受雇期间正式职位名称为“初级业务系统分析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position descriptions for the "intern" and "IT project manager" positions with the percentage of time spent on the various du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Beneficiary's formal job title during her initial period of employment from June 2015 to June 201 7 was "junior business systems analys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原审拒绝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因为其不满足劳工证所列经验要求;主任认定受益人满足学历要求,并认定其实习职位与IT项目经理职位不具实质可比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is qualified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because she does not meet the experience requirements stat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Beneficiary meets the stated educational requirement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劳工部已审查并认证劳工证,因而应认可受益人符合职位要求,并重新提交劳工证副本;还主张不具实质可比性的职位仍可能属于同一职业、实习生并非典型职业名称、实习职责涵盖IT项目经理全部职责但不足50%时间,并援引Bel Air Country Club案。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DOL already reviewed the underlying labor certification and certified 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cites Matter of Bel Air Country Clu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于2023年3月27日驳回上诉,维持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所列“在所提供的职位中”两年经验要求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在所提供的职位中”两年经验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前具备劳工证所列全部职位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须审查劳工证的职位邀请部分以确定最低要求,既不能忽略认证条款,也不能施加未列明要求。若受益人在申请雇主处已有工作,其在受雇于该雇主期间获得的经验不能用于满足劳工证最低要求,除非该经验是在与所提供职位不“实质可比”的职位中获得,或雇主能证明已不再可行培训工人使其符合职位要求;“实质可比”指超过50%时间履行相同职责。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第212(a)(5)(A)(i)条,8 C.F.R. § 204.5(k)(3)(i)(B),20 C.F.R. § 656.17(i)(3)、(i)(5)(ii),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Madany v. Smith,Matter of Symbioun Techs., In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劳工部已审查并认证劳工证,等于承认受益人符合职位要求;并主张不具实质可比性的职位仍可能属于同一职业,“实习生”不是典型职业名称,受益人在实习期间履行了IT项目经理的全部职责,只是履行时间不足50%,因此其两年实习经验应算作“在所提供的职位中”的经验。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受益人满足学历要求;认定其实习职位与IT项目经理职位不具实质可比性,且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两年IT项目经理经验,也未在劳工证上表明接受替代职业经验,因此拒绝申请。

受益人美国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官方学术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所列美国硕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要求。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受益人满足学历要求,记录中的官方学术记录支持该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未推翻此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pports this determination based on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demonstrating the Beneficiary's completion of a U.S. master's degree in computer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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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IT项目经理”职位描述及各项职责时间占比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实习期间履行了IT项目经理的职责,从而具备“在所提供的职位中”的经验。
AAO 如何评价
原审及行政上诉办公室均据此认定,受益人在两年实习期间未被要求将超过50%的时间用于履行与IT项目经理相同的职责,因此实习职位不具实质可比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时间占比显示相同职责不足50%,不满足“实质可比”的超过50%时间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as not required to spend more than 50 percent of her time performing the same duties as the IT project manager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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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图、受益人实习期间绩效评估、工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实习职位与IT项目经理职位在层级和职责上的关系,以及受益人的实际工作内容。
AAO 如何评价
原审在审查补件答复时一并考虑这些材料,并据此认定实习职位不具实质可比性;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该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这些材料本身的具体矛盾;关键缺口在于职责时间占比不足50%。
核对原文依据
as well as organization charts depicting their relative positions in the company's hierarchy, the Beneficiary's performance reviews as an intern, and payroll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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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答复

证明目的
说明受益人在实习期间的工作性质及与IT项目经理职位的区别。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引用该答复指出,申请人强调受益人所有实习职责均在直接监督下完成,且两个职位的重点“非常不同”,部分职责看似相似但并非相同;这些陈述削弱了将实习经验视为“在所提供的职位中”完整经验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自述的受监督培训和职位重点差异,与“在所提供的职位中”两年经验的主张相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the RFE emphasized that all her duties as an intern were performed under direct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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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经理信件,说明公司已不再实施用于培训受益人的项目

证明目的
可能用于证明已不再可行培训工人使其符合职位要求,从而允许使用申请雇主处获得的经验。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信件进一步支持受益人的初始受雇期间属于受监督的在职培训,而非24个月完整履行所提供职位职责;虽然申请人可能试图依据20 C.F.R. § 656.17(i)(3)(ii)证明不再可行培训,但上诉中未继续主张该点,且仅凭该信件不足以满足该条款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上诉中主张“不再可行培训”例外,且仅有雇用经理信件不足以满足该条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no longer implement[s] the program used to train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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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工部认证的劳工证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劳工部已审查并认证劳工证,应视为承认受益人符合职位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主张不具说服力:劳工部认证的是美国工人不足以及雇用外国人不会损害美国工人工资和工作条件,并不决定受益人是否符合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仍有权根据劳工证条款判断受益人和职位是否满足所请求职业移民类别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劳工部认证范围不包括对受益人个人资格作出认定,不能替代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经验要求的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By approving a labor certification, the DOL certifies that there are insufficient U.S. workers who are able, willing, qualified, and available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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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 maintains the authority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offered position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quested employment-based preference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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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CA维持劳工部以受益人未满足经验要求为由拒绝劳工证的决定的先例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劳工部也会审查受益人经验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采纳该材料作为应 deference 于劳工部认证的理由;其区分了劳工部对劳工证程序的权限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受益人是否符合劳工证最低要求的独立审查权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先例涉及劳工部拒绝劳工证的情形,不能证明本案劳工部认证已认定受益人符合经验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provides a copy of a BALeA decision affirming one such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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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Bel Air Country Club先例

证明目的
证明雇主在只有具备相同或类似职责经验者才能在最少培训下履行职位时,将最低经验要求限定为“在所提供的职位中”是适当的。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接受申请人据此将实习经验视为“在所提供的职位中”经验的主张;其指出申请人自己的证据表明实习职责受直接监督、职位重点不同,且正式职位名称为“初级业务系统分析师”,并非IT项目经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先例不能弥补受益人实习职位与所提供职位不具实质可比性、且劳工证未接受替代职业经验的事实缺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ites Matter of Bel Air Country 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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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al performance of similar duties in a lower-level position with a different occupational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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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原审关于实习职位不具实质可比性的认定,并进一步指出:即使受益人在实习期间部分履行了所提供职位的职责,申请人自己在补件答复中强调所有实习职责均在直接监督下完成,且两个职位的重点“非常不同”;雇用经理的信件还表明公司已不再实施用于培训受益人的项目,这反而支持该期间属于受监督的在职培训,而非24个月完整履行所提供职位职责。由于劳工证未在H.10栏表明接受替代职业经验,申请人不能以不具实质可比性的实习职位经验满足“在所提供的职位中”两年经验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a beneficiary's possession of all DOL-certified job requirements of an offered position by a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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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rience gained while working for the petitioning employer cannot be used to satisfy the minimum job requirements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unless that experience was gained in a position not "substantially comparable" to the proffer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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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s 24 months of experience as an intern does not meet the stated minimum requirement of 24 months of experience in the job off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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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H.10栏是否表明接受替代职业经验,以及J.18、J.21栏关于受益人经验和是否在申请雇主处获得可比职位的回答;本案中H.10为“No”,J.21表明未在申请雇主处以实质可比职位获得合格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No" at section H. l O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It stated at section J.21 that she did not gain any of the qualifying experience with the Petitioner in a position substantially comparable to the proffered pos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实习生”与“IT项目经理”职位描述中的职责时间占比,判断相同职责是否超过50%;本案记录被认定未达到该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was not required to spend more than 50 percent of her time performing the same duties as the IT project manager pos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雇用经理信件是否足以证明20 C.F.R. § 656.17(i)(3)(ii)所称“不再可行培训工人”;本案上诉中未继续主张该例外,且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仅凭该信件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it has not pursued this claim on appeal and the letter from the hiring manager alone did not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prov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区分劳工部对劳工证的认证范围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受益人是否符合劳工证最低要求的独立审查权限;劳工证认证本身不构成对受益人个人经验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y approving a labor certification, the DOL certifies that there are insufficient U.S. workers who are able, willing, qualified, and available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users maintains the authority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offered position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quested employment-based preference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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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993108 日期:2023年3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专门经营乐器和相关用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IT项目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因为其不满足劳工证上所述的经验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203(b)(2)条将优先类别授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的合格移民。另见8 C.F.R. § 204.5(k)(1)。高级学位在相关部分定义为任何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高于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专业人士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8 U.S.C. § 1101(a)(32)所列职业,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同上。

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认证,证明:(1)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担任所提供职位;以及(2)

原文第 2 页

非公民在该职位上的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参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参见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k)(3)(i)(B)。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参见该法第245(a)(1)条,8 U.S.C. § 1255(a)(1)。

II. 分析

上诉中本办公室面临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上所指职位的最低经验要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期之前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所有DOL认证的工作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1 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证的工作提供部分,以确定职位的最低要求。USCIS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未说明的要求。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DOL拥有设定劳工证内容的权力")(强调为原文所加)。

申请人的劳工证表明,所提供IT项目经理职位的主要工作要求是美国计算机科学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所提供职位"的两年经验。申请人在劳工证第H.10节被问及"是否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时勾选了"否"。

关于受益人的资格,申请人在劳工证第J.18节表明其具备该工作机会所需的经验(即所提供职位的两年经验)。申请人在第J.21节表明,其未在申请人处担任与所提供职位实质相当的职位而获得任何合格经验。记录显示,受益人在2017年6月担任所提供IT项目经理职位之前,曾在申请人处作为"实习生"工作两年,从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2

如果受益人已受雇于申请雇主,在考虑工作要求是否代表雇主的实际最低要求时,DOL将审查受益人在雇主雇用时所拥有的培训和经验。雇主不得要求

1 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1年8月26日,即DOL接受申请人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参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2 受益人的唯一其他工作经验是一年的兼职研究助理职位,申请人并未主张该职位为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

原文第 3 页

国内工人申请人拥有超出受益人在雇用时所拥有的培训和/或经验。因此,在为申请雇主工作期间获得的经验不能用于满足劳工证上的最低工作要求,除非该经验是在与所提供职位不"实质相当"的职位上获得的,或者雇主能够证明培训工人以使其符合职位资格不再可行。20 C.F.R. § 656.17(i)(3)。"实质相当"的工作或职位是指要求超过50%的时间履行相同工作职责的工作或职位。20 C.F.R. § 656.17(i)(5)(ii)。

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满足所提供职位所述的教育要求。记录支持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提交了官方学术记录,证明受益人完成了美国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参见8 C.F.R. § 204.5(k)(3)(i)(A)。

审理主任在审查申请人对证据请求(RFE)的回应后还认定,受益人在申请公司作为实习生的两年先前就业并非处于实质相当的职位。3 申请人提供了"实习生"和"IT项目经理"职位的职位描述,包括花在各种职责上的时间百分比,以及描绘其在公司层级中相对位置的组织结构图、受益人作为实习生的绩效评估和工资记录。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受益人在其两年实习期间,未被要求超过50%的时间履行与IT项目经理职位相同的职责。

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有"所提供职位"的两年经验,这是劳工证上所述的最低经验要求。审理主任强调,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具有两年IT项目经理经验,并强调其在劳工证上未表明替代职业的经验可接受以满足24个月的经验要求。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先前作为实习生的职位与IT项目经理职位并非实质相当,因此认定其在该职位上的经验不能被视为所提供职位的经验。

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上所述的经验要求。

一般而言,如果申请人对劳工证第J.21节的回答为"否",则受益人可利用在雇主处的经验来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但仅限于:(1)先前职位与所提供职位并非实质相当,以及(2)劳工证第H.10节的条款规定申请人可通过替代职业符合资格。在此,申请人未表明替代职业可接受。相反,其主张受益人基于在与所提供职位并非实质相当的职位上的就业,获得了"所提供职位"的两年经验。"所提供职位"的经验是指在劳工证上所述履行所提供职位关键职责的经验。例如,Matter of Symbioun Techs., Inc., 2010-PER-01422, *3 (BALCA Oct. 24, 2011)(引注省略)。

3 申请人在对RFE的回应中澄清,受益人在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初始就业期间的正式职位名称为"初级业务系统分析师"。

原文第 4 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劳工部(DOL)已经审查了所依据的劳工证并予以认证”,并且“通过这样做承认了受益人符合该职位的要求”。申请人指出,“有许多劳工部基于受益人未满足经验要求而拒绝劳工证的例子”,并提供了一份BALeA决定副本,该决定维持了其中一项拒绝。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劳工证副本,“作为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资格的证明”。

申请人关于用户应遵从劳工部对劳工证的认证,将其作为受益人满足该职位最低要求的证据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一名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雇用的国内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参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

20 C.F.R. § 656.17(i)的规定表明,劳工部应评估雇主对特定职位的实际最低要求,并审查受益人在雇主雇用时所拥有的培训和经验,作为其对劳工证程序权限的一部分。尽管如此,用户保留根据劳工证条款确定受益人和所提供职位是否符合所请求的就业类优先类别要求以及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职位最低要求的权力。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at 1012(指出所有与优先类别资格相关但未明确委托给劳工部的事项仍属于前移民归化局的权限)。

申请人还反对审理主任的具体结论。申请人主张,与所提供职位并非实质可比的职位仍可能属于同一职业。申请人进一步指出,“实习生”通常不被用作职业名称,因此在劳工证H.10部分将“实习生”填写为替代职业名称是不适当或不正确的。4 申请人进一步坚持认为,受益人的实习生职位涵盖了IT项目经理的所有职责,即使要求受益人履行这些职责的时间少于50%。申请人引用Matter of Bel Air Country Club, 1988-INA-233 (BALeA Dec. 23, 1988)支持其主张,即在只有曾履行相同或类似职责的职位申请人才能以最少培训履行所提供职位的职责的情况下,雇主将最低工作经验要求限制为“在所提供职位中”的经验是适当的。

申请人坚持认为,职位的职责是控制性因素,并主张,虽然实习生和IT项目经理职位并非“实质可比”,但记录反映受益人在担任实习生期间获得了所提供职位的职责经验。

申请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尽管劳工证表明受益人在担任

4 申请人未说明为何在劳工证上将受益人的正式职位名称“初级业务系统分析师”填写为替代职业是不适当或不正确的。

原文第 5 页

实习生/初级业务系统分析师期间花费了一部分时间履行所提供职位的职责,但申请人对补证通知(RFE)的答复强调,她作为实习生的所有职责都是在直接监督下履行的。申请人还表示,“实习生和IT项目经理这两个职位的重点非常不同”,因此“虽然某些工作职责可能看起来相似,但它们绝非相同”。申请人进一步通过引用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发表的一篇文章来区分这两个职位,该文章将实习描述为“一次扩展的求职面试”。申请人将此角色与劳工部《职业展望手册》对“IT项目经理(15-1299.09)”的描述进行对比,该描述表明这些工人“规划、协调和指导组织中的计算机相关活动”,以及其他更高层次的职责。申请人作出了相当大的努力来证明其公司内的实习生离开该职位时并不具备与IT项目经理相同的经验,即使实习生角色提供了在密切监督下、在一部分时间内履行类似职责的机会。

此外,申请人提供了其招聘经理的一封信,表明公司“不再实施用于培训[受益人]的项目”,这进一步支持了受益人初始雇用期间涉及在所提供职位职责方面的有监督在职培训,而非在24个月期间内全面履行这些职责的认定。这一证据也削弱了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作为实习生的经验构成了“在所提供职位中”的两年经验,而非在具有不同职业名称(初级业务系统分析师而非IT项目经理)的较低级别职位中部分履行类似职责。虽然申请人似乎可能试图证明根据20 C.F.R. § 656.17(i)(3)(ii)培训一名工人使其符合该职位资格已不再可行,但申请人在上诉中并未追究这一主张,且仅凭招聘经理的信件并不满足该条款的要求。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同意受益人作为实习生的24个月经验不符合所述的在所提供职位中24个月经验的最低要求。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因为她不满足劳工证上所述的经验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2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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