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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998274 日期:2024年3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竞技自行车运动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作为替代,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中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从而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如果个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实质性惠及美国,则该个人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类别。本法第203(b)(1)(A)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获得认可。在缺乏此类成就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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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合格文件,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表明其自2004年1月至2022年9月作为竞技自行车运动员自雇。1 记录包含其2004年至2011年间公路和场地自行车赛比赛成绩的文件。2 申请人表示其打算在美国继续作为竞技自行车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并“开始向教练过渡”。
A. 证据标准
申请人不主张基于一次性成就符合杰出能力类别资格;因此,其必须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替代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了与8 C.F.R. § 204.5(h)(3)(i)-(x)中十项监管标准中四项相关的证据,并认定其未满足其中任何一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其满足此前主张的同样四项证据标准。3 基于下文所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
关于外籍人士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工作的已发表材料,刊载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1 参见申请人的表格I-485,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 2 记录显示,俄罗斯自行车联合会,即俄罗斯体育自行车运动的国家管理机构,是欧洲自行车联盟洲际联合会的成员,而该联合会是国际自行车联盟(UCI)的成员,UCI是该运动的世界管理机构。 3 本办公室将申请人此前提出但未在上诉中提出或争辩的资格主张视为放弃。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即被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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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首先确定已发表材料是否与该人及该人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中的具体工作相关。4 已发表材料应当是有关该人的、涉及该人在该领域中的工作,而不仅仅是有关该人的雇主及雇主的工作,或另一组织及该组织的工作。5 USCIS随后确定该出版物是否符合专业出版物、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的资格。6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提交了在线体育网站Cyclingnews.com于2007年7月和8月发表的三篇文章。题为[已隐去]的文章是关于2007年在保加利亚举行的[已隐去]的比赛结果。该文章提到申请人在比赛中领先于来自立陶宛的Ignas Konovalovas和拉脱维亚的Normunds Lasis夺冠。文章指出Daniel Martin不得不退出比赛。文章还提到Konovalovas先生近期的竞技成功,包括在德国举行的欧洲锦标赛中的成功,使其获得了与Credit Agricole的合同。
第二篇题为[已隐去]的文章提到申请人赢得了2007年[已隐去],并讨论了[已隐去]车队成员的个人成绩。第三篇题为[已隐去]的文章指出,申请人、Ian Stannard和Marcel Beima是[已隐去]车队选中的“来自较低级别的年轻有前途的车手”,以“与职业车手一起比赛至赛季结束”。文章还提到职业车队Landbouwkrediet-Tonissteiner和Saunier Duval-Prodir选中的五名车手。
尽管申请人的姓名在上述发表于Cyclingnews.com的文章中被提及,但这些文章是关于2007年U23公路欧洲锦标赛的总体成绩以及几支职业自行车队选拔学徒车手的情况;它们并非关于申请人。并非关于申请人的文章不符合本监管标准。参见,例如,Negro-Plumpe v. Okin, 2:07-CV-820-ECR-RJJ at *1, *7 (D. Nev. Sept. 8, 2008)(维持关于某节目的文章并非关于该演员的认定)。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Cyclingnews.com是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申请人的初始提交提供了来自www.similarweb.com的截图,显示全球排名18,109、国家排名11,674、类别排名9。7 然而,申请人未证明这些数字对于确立该网站的主要地位的意义或相关性。8
最后,申请人提交了一篇题为[已隐去]的文章,发表于Na Vyrost,该文章在[已隐去]地区年轻体育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中提到了申请人的姓名。该文章未标明作者或材料日期,而这是条例所要求的,
4 参见一般性规定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5 同上。 6 同上。 7 申请人的RFE回复包括来自www.similarweb.com的更新截图,显示全球排名10,628、国家排名6,745、类别排名5。 8 参见一般性规定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规定在评估所提交出版物是否为专业出版物、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时,相关因素包括目标受众(针对专业出版物和主要行业出版物)以及相对发行量、读者群或收视/浏览量(针对主要行业出版物和其他主要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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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附证据证明该出版物符合主要媒体资格。相反,该出版物似乎是地方性或区域性出版物。9
因此,申请人未表明其满足本标准的每一项要素。
外籍人士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担任其寻求分类的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的证据。8 C.F.R. § 204.5(h)(3)(iv)。
该法规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曾担任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1° 基于下述理由,对案卷的审查并不反映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其符合该标准。
在初次提交材料中提供的个人陈述里,申请人表示“作为该领域的专家,我被选为精英自行车赛事的裁判(Referee)以评判他人的工作。”申请人提交了俄罗斯联邦体育部颁发的、由______地区体育公共组织自行车联合会在______签发的“体育裁判记录簿”,显示其在2018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指派担任“裁判(referee)”24次。上述证据并未说明体育自行车裁判(referee)的角色。
在其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试图使用其担任裁判(referee)的经验,但指出案卷中不包含充分信息以证明其系依照该法规标准的字面含义担任评判者(judge),而非担任“依照规则确保公平竞赛”的裁判(referee)。针对补件通知,申请人的律师主张申请人的体育裁判记录簿“列出了其实际履行评判的具体比赛或赛事”。律师进一步主张自行车比赛评判者(judge)与自行车“委员(commissaire)”系同一职位,并提供了2019-2020年UCI场地赛事委员培训指南,作为“不同类型比赛委员职责的文件”。然而,律师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参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
再次强调,该法规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曾担任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申请人仅依赖其体育裁判记录簿,未提交佐证证据,例如其特定赛事的评判资质,或来自其声称曾担任评判者的一项或多项赛事的官方记录,以证明其实际作为自行车比赛的评判者参与。在此,申请人的证据并未反映自行车裁判(referee)的职责,以证明其是否涉及评估或
9 尽管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供了额外文章,但由于其已被通知并获得合理机会提供该证据,我们不会在上诉时首次考虑该证据。参见 8 C.F.R. § 103.2(b)(11)(要求所有被要求的证据一次性一并提交);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拒绝考虑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因为“申请人已被通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在否决前为其记录提供该证据”)。 10 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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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参赛者的工作或技能,而非执行比赛规则并确保体育道德竞赛。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提交的体育裁判记录簿不足以证明担任自行车“裁判(referee)”等同于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
在上诉中,申请人的律师主张“实际上,[申请人]是一名评判者(judge)”,其“是决定谁赢得比赛的最终裁决者”,并提供其他其声称申请人行使“评判者而非裁判(referee)特权”的事例。再次强调,律师的断言不构成证据。Matter of S-M-, 22 I&N Dec. at 51。此外,申请人主张存在“翻译中的不幸错误,口译员使用了‘referee’而非正确用法——‘judge’”。在上诉时其提供了新文件,包括上述体育记录簿的重新翻译。尽管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供了额外论证和文件,如前所述,我们不会在上诉时首次考虑新的资格主张或证据。参见 8 C.F.R. § 103.2(b)(11);Soriano, 19 I&N Dec. at 766。11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该标准。
B. 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关于特定媒体发表材料和评判的标准。尽管申请人还主张符合 8 C.F.R. § 204.5(h)(3)(i) 项下的奖项标准和 8 C.F.R. § 204.5(h)(3)(ii) 项下的会员资格标准,我们无需触及这些额外依据,因为申请人无法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也无需提供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中提及的那类最终实质审查。因此,我们保留这些问题。12 尽管如此,我们已整体审查案卷,结论是案卷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那些正朝着顶端发展的人士。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结论是即使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作为“杰出能力”个人分类的法定标准);Visinscaia, 4 F.Supp. 3d at 131(内部引号省略)(认定杰出能力认定“在设计上极其限制性”);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I), No. 19-cv-2534, 2021 WL 2338316, at *5 (D.D.C. June 8, 2021), aff'd, 2023 WL 1156801 (D.C. Cir. Jan. 31, 2023)(认定EB-1签证“保留给极少数潜在移民”)。另参见 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 No. 19-cv-2534, 2020 WL 2934954, at *1 (D.D.C. June 3, 2020)(引用 Kazarian, 596 at 1122(维持否决一位
11 8 C.F.R. § 103.2(b)(3) 的法规要求,提交给USCIS的任何包含外文的文件应附有译者证明为完整准确的全文英文翻译,以及译者证明其有能力将该外文翻译成英文。除 8 C.F.R. § 103.2(b)(3) 的法规外,申请人还通过USCIS I-140表格说明和审理主任的补件通知被告知关于外文文件翻译的要求。 12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另行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时触及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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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攻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发表论文的理论物理学家))(指出“[法]院已认定即使高度成就的个人也未能赢得该认定”);Lee v. Ziglar, 237 F. Supp. 2d 914, 918 (N.D. Ill. 2002)(认定“可以说是韩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棒球运动员之一”不符合作为棒球教练的签证资格)。
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声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参见该法第 203(b)(1)(A) 条。此外,案卷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其是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之一。参见该法第 203(b)(1)(A) 条和 8 C.F.R. § 204.5(h)(2)。案卷不包含充分证据证明其处于该领域上层梯队之中。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作为杰出能力个人分类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判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