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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542380 日期:2024年3月2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作为科学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她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本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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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赞誉及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四项标准,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8 C.F.R. § 204.5(h)(3)(iv)的评审标准及8 C.F.R. § 204.5(h)(3)(vi)的学术文章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还满足8 C.F.R. § 204.5(h)(3)(v)的重大意义贡献标准。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她满足8 C.F.R. § 204.5(h)(3)(v)的重大意义贡献标准。1 因此,申请人通过满足三项监管标准,已克服否决申请的依据。然而,授予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从而确定这些证据是否确立她在该领域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她是否属于已上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参见本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1 记录中包含文件表明,申请人在Cell中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的工作引发了免疫学领域其他人对其重要性的广泛评论,并且相对于她领域内其他人的工作被高度引用。此外,申请人提供了该领域专家的详细信函,解释其原创贡献的性质及其对该领域的重大意义。因此,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即她满足8 C.F.R. § 204.5(h)(3)(v)标准的要求。此外,本办公室注意到,审理主任的决定在该标准下存在错误,要求申请人“证明与实质性国家或国际赞誉相称的兴趣水平”。关于申请人“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认定是最终实质审查中的相关考虑因素,但不属于评估证据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某一特定监管标准要求的初始评估的一部分。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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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所述否决理由,本办公室将此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