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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3月2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学历/培训证书、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高薪或高报酬、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同行、政府或专业组织认可、特殊能力EB-2:最终实质审查、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高薪或高报酬、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同行、政府或专业组织认可、特殊能力EB-2: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证明符合特殊能力EB-2分类,且未主张或证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前提;Dhanasar三要素下的其余论点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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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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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飞行员,通过I-140表格申请EB-2移民分类,主张自己属于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者,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认定其未证明特殊能力资格,也未证明应行使自由裁量给予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ilot,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nd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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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or that h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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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EB-2分类,也未证明其应获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or that h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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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学历/培训证书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A):官方学术记录显示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培训证书及航空资质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单独记载原审对该项的意见。

哥伦比亚培训学校航空课程结业证书、额外培训证书、美国航线运输飞行员执照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有与航空领域相关的学历或培训证书。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满足第(A)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how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a certificate for completion of aviation programs at training schools in Colombia and several additional training certific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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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记录包含哥伦比亚培训学校的航空课程结业证书、多项额外培训证书,以及美国交通部和联邦航空管理局颁发的航线运输飞行员执照,因此满足该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atisfie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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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B):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证明在相关职业中至少有十年全职经验。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明确不争辩原审关于该项的结论。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该项不满足;具体理由原文未记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提出该项争议,未上诉的问题视为放弃,因此该项仅作为程序背景,本次未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tates he does not contest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regarding his qualifications under 8 C.F.R. § 204.5(h)(3)(ii). An issue not raised on appeal is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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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C):从事该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商业飞机驾驶许可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单独记载原审对该项的意见。

商业飞机驾驶执照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授权从事商业飞行职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满足第(C)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documentation of several licenses demonstrating the Petitioner's authorization to pilot commercial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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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记录包含多份执照,显示申请人获授权驾驶商业飞机,因此满足该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documentation of several licenses demonstrating the Petitioner's authorization to pilot commercial aircraft. The record satisfie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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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高薪或高报酬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D):证明申请人曾获得显示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薪资材料满足该标准,并在上诉中称正在提交证据以满足该项。

原审意见

原文未单独记载原审对该项的意见。

申请人的工资单及确认岗位变化金钱奖励的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高薪或高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不足以满足第(D)项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的薪资比较,且未显示报酬基于特殊能力;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未附额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nor does the record otherwise include evidence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his salary or remuneration were based on his exceptional ability as a pi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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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记录虽有工资单和因岗位变化获得金钱奖励的信函,但没有材料将申请人的薪资与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同期水平比较,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报酬基于作为飞行员的特殊能力;且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未附额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documentation to show how the Petitioner's salary or remuneration compared to other airline pilots during that period of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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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结合8 C.F.R. § 204.5(k)(2)对“专业”的定义,专业协会须要求会员属于该定义下的专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飞机所有者与飞行员协会(AOPA)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单独记载原审对该项的意见。

AOPA会员确认信及介绍会员福利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是专业协会会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信函仅确认会员身份并描述法律、医疗服务、飞行训练、飞机融资和在线课程等福利,未说明入会资格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协会要求会员具备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a letter from AOP A confirming his membership and describing the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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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PA网页及2019年5月13日美国参议院国会记录中的决议

证明目的
证明AOPA是航空业内有重要地位的专业协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说明协会的历史、使命和行业地位,但不涉及具体入会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协会地位和会员人数不能替代对入会教育要求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information abou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ssociation within the industry, the organization's mission, and its membership numbers does not speak to specific qualifications for membership, including any minimum education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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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AOPA信函、网页及国会记录摘录均未说明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尤其未显示入会需要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协会在行业内的地位、使命和会员人数不能说明具体入会资格,因此不足以证明AOPA属于EB-2意义上的专业协会。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the letter from AOPA, the AOPA webpage, nor the section cited in the Congressional Record contain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association's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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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hat AOP A qualifies as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for EB-2 eligibility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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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EB-2:六类证据标准中的同行、政府或专业组织认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F):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申请人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记录中的雇主服务认可信和同事支持信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单独记载原审对该项的意见。

雇主出具的五年服务认可信及前同事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同行和雇主的认可,并对公司运营作出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信件描述了申请人在同事和公司中的价值,包括参与公司重组、改善流程和开发沟通活动,但未具体说明其对航空业或商业飞行领域飞行员的成就或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行业层面或领域内重大贡献的具体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e letter from a colleague speaks generally of the Petitioner's "fundamental contribution to [the airline's] reorganization" following a recent global pande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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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must support his assertions with relevant, probative, and credi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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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这些信件虽体现申请人在同事和公司中的价值,但没有具体说明其对航空业或商业飞行领域飞行员作出的成就或重大贡献;申请人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主张,因此该项不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letters, while depicting the Petitioner's value in his role amongst his peers and to his company, are not supplemented by evidence specifying any achievements o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hat he has made to the aviation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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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EB-2: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2):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后仍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商业飞行员的经验和资质足以证明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未满足六类标准中至少三项,认定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AAO仍审查了全部证据,认为申请人虽有商业飞行员经验,记录未显示其专业程度异常或在领域中突出。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 has experience as a commercial pilot,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his level of expertise is unusual or stands out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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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2):专业人士指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为入行最低要求的职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未主张,记录也未显示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上诉中既未主张,记录也未证明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因此该路径不成立;这属于本次未获支持的资格路径,而非独立争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nor does the record establish that he is eligible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 professional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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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2)(B)(i);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有能力推进该工作;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作为自由裁量事项不值得国家利益豁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基础资格,故国家利益豁免不成立;又因上述驳回理由已足以处理上诉,AAO明确保留并未审理Dhanasar框架下的其余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identified reasons for dismissal are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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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A)项和第(C)项时,应区分培训证书、执照与学位材料各自对应的标准,AAO对这两项分别认定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atisfies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cord satisfies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D)项薪资标准时,应关注是否存在与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同期薪资的比较口径,以及报酬是否与特殊能力挂钩;本案记录未提供此类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documentation to show how the Petitioner's salary or remuneration compared to other airline pilots during that period of employ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E)项专业协会标准时,应查看协会材料是否说明入会的最低教育要求;本案AOPA材料未涉及该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the letter from AOPA, the AOPA webpage, nor the section cited in the Congressional Record contain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association's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F)项认可标准时,应区分对雇主公司的贡献与对航空业或领域内同行的重大贡献;本案支持信主要描述前者。
    核对原文依据
    are not supplemented by evidence specifying any achievements o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hat he has made to the aviation industry or to pilots within the field ofcommercial fligh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Dhanasar三要素的实质内容,不能将AAO保留该问题理解为对三要素作出任何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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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354390 日期:2024年3月2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飞行员,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和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参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符合国家利益时,可酌情批准此项对所需职位邀请及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获得EB-2分类,也未能证明其作为酌情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B)(i)条。

“专业”定义为本法第101(a)(32)条所列的职业,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 204.5(k)(2)。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技能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

原文第 2 页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此分类的资格。若申请人满足,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技能程度。

若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而证明其作为酌情事项值得获得对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酌情授予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关于此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参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II. 分析

如上所述,为证明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 8 C.F.R. § 204.5(k)(3)(ii)(A)-(F) 中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

显示该个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记录显示,申请人持有哥伦比亚培训学校航空课程的结业证书以及若干额外培训证书,包括飞机应急响应课程和英语熟练度课程的证书。记录还包括申请人由美国交通部和联邦航空管理局颁发的航线运输飞行员执照。记录满足此标准。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显示该个人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在上诉中,申请人表示其不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符合 8 C.F.R. § 204.5(h)(3)(ii) 资格的结论。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8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1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立场,认定 USCIS 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执业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记录包括若干执照的文件,证明申请人获准驾驶商业飞机。记录满足此标准。

证明该个人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记录包括申请人的若干工资单以及一封确认因其在雇主处角色变更而获得金钱奖励的信函。记录未包括显示申请人在该雇佣期间的薪资或报酬与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相比如何的文件,记录也未以其他方式包括足以证明其薪资或报酬基于其作为飞行员的特殊能力的证据。本办公室注意到,虽然申请人在上诉中称其“正在提交证据以满足此标准”,但书面论证意见未附有额外证据。记录不满足此标准。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因是飞机所有人与飞行员协会(AOPA)会员而符合此标准。记录包括 AOPA 的一封信函,确认其会员资格并描述相关福利,包括法律和医疗服务、飞行培训和飞机融资以及在线培训课程。记录还包括该组织的一个网页,概述作为 AOPA 飞行员意味着什么。此外,记录包括 2019 年 5 月 13 日《美国参议院国会记录》的一页,其中载有一项决议,承认 AOPA 成立 80 周年并解释其起源。申请人强调了该决议的一部分如下:

鉴于 AOPA 于 1939 年 5 月 15 日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成立,正值美国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数年; 鉴于 AOPA 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航空协会; 鉴于 AOPA 拥有成功代表全美国通用航空飞行员和私人飞机所有者利益的持续传统; 鉴于通用航空在美国各地社区的经济活力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全美国创造就业和增长机会……。

8 C.F.R. § 204.5(k)(2) 将“专业”定义为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因此,专业协会是指要求其会员为条例所定义的专业成员的组织。AOPA 的信函、AOPA 网页以及《国会记录》中所引部分均未包含有关该协会会员要求的信息,包括该协会是否要求最低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方可入会。参议院第203号决议提及 AOPA 对航空安全的倡导以及“通过向年轻人介绍职业机会并欢迎更多女性和少数族裔进入航空业来扩大飞行员队伍”的承诺;

原文第 4 页

然而,关于该协会在行业内的重要性、组织使命及其会员人数的信息,并未说明具体的会员资格条件,包括任何最低教育要求。记录不足以证明 AOPA 符合 EB-2 资格目的下的专业协会。记录不满足此标准。

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该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记录表明其符合该标准下的资格。记录包括其雇主出具的五年服务认可函,以及若干前同事的推荐信,这些信件赞扬其技能与决断力。一位同事的信函笼统地谈到,在近期全球大流行病之后,申请人对[该航空公司]重组的"根本性贡献",并声称他"通过领导所有影响公司飞行员的沟通并为改进流程贡献想法,展现了对其双重角色的精湛投入。"该信函作者还称,其"重新设计的运营流程……提高了不同领域的工作效率",并且他"在开展诸如节油举措、运营安全等沟通活动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些活动通过一份名为PilotNews的周报进行。"

我们注意到,这些信函虽然描述了申请人在其同侪中及对其公司的角色价值,但并未辅以证据具体说明其对航空业或商业飞行领域内飞行员所作出的任何成就或重大贡献。申请人必须以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记录不满足该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204.5(k)(3)(ii)项下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其未能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证明其资格的初步要求。因此,我们无需就是否被认可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已审查全部证据并认定其不符合该类别所要求的更高标准。虽然申请人具有商业飞行员经验,但记录未显示其专长水平非同寻常或在领域中脱颖而出。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符合EB-2类别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也未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EB-2类别的资格。因此,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由于所认定的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有关Dhanasar框架下资格的其余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5 页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EB-2类别的要求。申请将继续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3-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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