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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5840621 日期:2021年3月2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B 专业知识工人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寻求根据 L-1B 公司内部调任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行政糕点厨师/主厨”。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曾在国外受雇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B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该法第 101(a)(15)(L) 条。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二、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餐饮企业的美国子公司,该企业由分布在中国各地区的 14 家餐厅组成。申请人计划因受益人的“高级技能”向其支付每年 50,400 美元报酬,受益人将运用这些技能制作“高品质菜肴”和“季节性轮换菜单”。1 申请人强调受益人不仅能够以“新季节性菜肴”“创新菜单”,还能够雇用和培训厨房员工协助食物准备,称受益人在制作
1 申请显示受益人的拟议工资为每月 4200 美元,相当于每年报酬 50,4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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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独特的多区域和正宗文化风格的菜单方面拥有“高级”知识,并且符合公司的“理念和原则”,而这些只能通过在外国组织内“在高级厨师级别”工作的“丰富经验”才能学到。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开发了流程和方法”以制作“具有艺术吸引力的甜点和糕点菜肴”,并“获得了[外国实体]专有独特风格和设计以及其闻名于世的烹饪特色的高级知识”。申请人称受益人在被提升为外国实体的副厨师长职位后继续发展其高级知识;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在国外的就业使其获得了该组织“程序、原则和实践”的“独特和高级知识”,受益人需要这些知识来监督厨房员工的食品准备工作。受益人对外国组织“文化及其独特的菜肴创作、装饰和呈现”的知识,据称对申请人能否在美国餐厅内实施和保持同样的独特“风格”至关重要。
三、专业知识
本事项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受益人是否曾在国外受雇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作为门槛问题,我们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专业知识,那么我们就不能认定受益人过去和预期的未来就业涉及专业知识。2
如果受益人拥有:(1) 对申请组织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 (2) 对申请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则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该法第 214(c)(2)(B) 条;8 C.F.R. § 214.2(l)(1)(ii)(D)。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和拟议职位满足法定定义的任一分支来确立资格。
由于“特殊”和“高级”都是相对术语,确定特定受益人的知识是否“特殊”或“高级”本质上需要将受益人的知识与他人的知识进行比较。对于特殊知识或高级知识,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持有,且不能轻易地从一个人传授给另一个人。最终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履行其责任,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或专长是特殊或高级的,并且受益人的职位需要此类知识。
特殊知识涉及对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拥有与
2 申请人并未声称受益人在国外以行政或管理身份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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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工人相比独特或不常见的知识来履行其责任。
由于“高级知识”涉及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实体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人相比高度发展或更为深入,从而履行其责任。此类高级知识必须由证据支持,将该知识与他人拥有的基本或初级知识区分开来。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专业知识的性质,确立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的就是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如果申请人至少没有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我们就无法对特定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此类知识通常如何在组织内获得,并解释特定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在本事项中,尽管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对该组织的菜单和菜肴拥有高级知识,但并未陈述或提供支持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涉及该组织的流程和程序。相反,申请人反复使用“高级”一词来描述受益人的职能和知识水平,一般是指其在食品准备和菜单创作方面的知识和专长。例如,在一份支持声明中,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拥有“制作我们菜单的高级知识,确保其符合公司独特的多区域和正宗文化风格,并严格遵循公司的理念和原则”。申请人没有描述其“理念和原则”,也没有解释这一提法如何与该组织的流程和程序相关,而这对于确立受益人知识为高级的主张至关重要。
申请人还强调受益人在外国实体的长期就业,声称其在外国实体担任“副厨师长/首席糕点厨师”四年半的工作使其获得了外国实体“专有”品牌烹饪特色在“独特风格和设计”方面的高级知识。同样,申请人使用“高级”和“专有”一词并非指该组织的流程和程序,而是指其“烹饪特色”。申请人还声称受益人“开发了制作对外国组织而言独特的、具有艺术吸引力的甜点和糕点菜肴的流程和方法”,并提供了列出各种糕点菜肴配料和制作说明的“统一标准制作程序”表。然而,申请人没有解释其组织的制作程序与餐饮业其他人使用的流程和方法相比如何不常见。同样,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在外国实体的经验使其获得了该组织“程序、原则和实践”的高级知识,但没有描述这些“程序、原则和实践”,也没有将其与提供类似食品的餐厅中常见的程序、原则和实践区分开来。此外,尽管指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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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花了数年时间才发展出来”且“不可能轻易被替换或转移”,但这些并非决定性因素,因为它们并未提供有关外国雇主流程和程序的相关信息,而该信息对于证明受益人在其海外受雇期间获得并使用了高级知识具有根本性意义。
在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接受了培训,或其所声称接受的培训传授了专业知识。尽管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提交了有关其组织的媒体报道以及证明受益人于2015年获得年终奖金的证据,但该证据被认为不足以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在行业内不常见,且相较于组织内其他人更为进步。审理主任表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这些关注事项:提交受益人先前教育和培训的证据;解释受益人的教育和培训与所声称的专业知识之间的关系;确定受益人使用或发展所声称专业知识已持续的年数;以及将受益人的知识与同一组织内及行业内其他员工的知识进行比较。
作为回应,申请人处理了教育和培训问题,指出受益人在中国的一所职业学校获得了“西式糕点技艺”学位,在那里他接受了至少三年的课堂和体验式培训,其中包括17个月的学徒期以及在五星级餐厅工作约1500小时。申请人还列出了受益人在外国实体的工作经历,从2011年10月开始,当时他从事“密集工作和培训”并担任“点心主管”职位,随后于2012年6月晋升为副主厨,之后又晋升为“副主厨兼点心负责人”,受益人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担任该职位。鉴于该组织要求在外围组织拥有1000小时的经验以了解“菜单设计流程”,作为允许员工参与外国实体菜单开发的前提条件,申请人以受益人的工作经历为证,表明他超过了该要求。
尽管申请人强调了受益人的培训和工作年限——这些是受益人在受雇于外国组织之前和期间积累的——但申请人并未勾勒出在其组织内获得专业知识的具体路径。申请人未提供培训时间表,也未具体说明或描述受益人所声称接受的“密集”工作培训的内容。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总结受益人职位和培训的图表,但有关培训的信息含糊不清且缺乏细节,例如具体日期和涵盖内容。例如,在说明受益人担任“点心主管”期间的培训时,申请人仅称受益人在外国实体主厨手下工作期间“获得了丰富经验”以及“接触了菜单设计[和]传统点心风格”。同样,在说明受益人担任副主厨之前的培训时:申请人仅指出受益人九个月的“点心主管/糕点主厨”经验以及其在开始受雇于外国实体之前接受的职业培训。自担任副主厨以来:申请人宽泛地提及受益人持续努力“掌握”该组织的“泛区域[]及多种其他区域风格”中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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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的“菜单设计理念及[]烹饪哲学”。尽管所提供的资料表明受益人的知识自2011年10月开始受雇于外国实体以来有所进步,但申请人未充分勾勒出知识进展,说明受益人何时达到了所声称的高级知识水平。同样,在没有关于受益人培训内容更精确信息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该知识是如何获得的。
申请人还强调了受益人研究并将“其他烹饪风格”适应外国实体“风格”以及创造新菜单项目的能力,并指出受益人在“其任职期间的不同阶段”开发的食谱、备料表和手册;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开发这些项目的能力支持其知识为高级的主张。我们不同意。高级知识主张的重点是雇佣组织的流程和程序。参见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111,L-IB裁决政策(2015年8月17日),https://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识别或描述雇佣组织的流程和程序;相反,其侧重于受益人的职业培训和工作经历,这些使其能够“掌握[]多种烹饪风格和流派”,获得对该组织“烹饪设计哲学”的“专家级掌握”,并创造提升申请组织在餐饮行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食谱。尽管有这些成就和对申请组织的贡献,申请人并未证明受益人所获得的知识是关于其组织的流程和程序的,而这是高级知识主张的核心。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专业知识应根据高级知识标准进行评估,并辩称受益人符合该标准,因为其在攻读职业学位期间接受了正式的课堂培训,以及随后为外国母公司工作所获得的经验。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扩展并提升了[原文如此]各种中式烹饪风格的知识”,并强调亚裔美国人餐饮协会主席的正面评价,该主席赞扬受益人对“正宗中餐”的知识水平。申请人进一步指出,“[专]业知识在于[申请人]在其理念和管理风格中所采取的方法。”
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关于受益人烹饪经验和能力的主张以及关于其“理念和管理风格”的主张,但这些要素并不能证明受益人在其海外受雇期间获得了高级知识。如前所述,申请人未识别或描述其组织的流程和程序,也未主张受益人的知识与该组织的流程和程序相关。因此,申请人未满足证明受益人获得高级知识的门槛要求,即其在海外受雇期间至少使用该知识一年,并将在其与申请实体的拟议职位中继续使用该知识。在未满足该门槛要求的情况下,我们无需进一步分析受益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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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在相关行业内不常见且相较于雇佣组织内其他人高度发达的知识。同上。
因此,鉴于本文所述的证据缺陷,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或受益人曾在海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