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跨国快餐连锁企业,拟以L-1A身份继续聘用受益人担任“Senior Manager, Operations Latin American and Caribbean”。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管理性工作为由拒绝该申请,具体质疑其作为职能经理是否管理明确界定的活动、该活动是否对组织至关重要,以及其层级和裁量权限。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29申请;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本次AAO审理范围限于上诉所涉拒绝理由及记录,AAO认定美国职位管理性已获证明,但境外一年管理性雇佣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决定并发回重审,并未直接批准申请。
争议标准
L-1A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将其聘为经理或高管,且受益人须临时赴美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本案争点包括美国拟任职位是否属于管理性职能经理,以及境外雇佣是否满足连续一年管理性要求。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上诉人雇主出具的雇佣信,说明受益人境外先后担任“Operations Manager”(2010年至2013年)和“Operations Excellence Manager in Uruguay”(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调美);还提交了最近职位的职责分解,以及关于运营职能汇报关系的信息。缺失的是与“Operations Manager”职位相关的职责和汇报结构证据,而该职位覆盖所需一年期间的主要部分。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已证明受益人更可能在美国拟任职位中从事管理性工作:所管理运营职能是明确界定的活动,对组织至关重要,且汇报结构信息足以回应主任关于层级和决策权限的关切。但AAO认定记录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在境外连续一年担任管理性职位,因为最近职位仅持续不超过五个月,其余期间所任“Operations Manager”职位缺乏职责和汇报结构证据。
裁决结果
AAO撤销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进一步审理并作出新决定。该发回不构成对L-1A申请的批准;美国职位管理性要素已获AAO肯定,境外一年管理性雇佣要素尚未满足,留待重审。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处理L-1A管理性能力与境外一年雇佣证据问题;不涉及L-1B专业知识、EB-1C或其他类别,也不确立对其他申请具有约束力的规则。AAO未讨论受益人境外职位是否属于高管、美国职位是否属于高管,亦未讨论其他法定要件。
阅读提示
重审时应核对:境外“Operations Manager”职位的具体职责、下属人数与汇报结构;该职位起止日期与连续一年期间的对应关系;最近“Operations Excellence Manager”职位仅五个月的期限;以及雇佣信与职责分解之间是否存在日期或职位描述矛盾。
逐项证据与认定
美国拟任职位属管理性职能经理
证据:上诉人关于运营职能为明确界定活动且对组织至关重要的说明;关于运营职能汇报结构的信息;涉及2200个业务单元运营影响的主张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回应主任关切,证明该运营职能是明确界定的活动且对组织至关重要,汇报结构信息足以说明受益人的层级和决策权限,故受益人更可能在美国从事管理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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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连续一年管理性雇佣
证据:雇主“Employment Law & Diversity and Inclusion Officer”出具的雇佣信;受益人最近职位的职责分解;缺失“Operations Manager”职位的职责与汇报结构证据
认定理由:最近职位仅持续不超过五个月,不足以覆盖所需一年;其余期间所任“Operations Manager”职位缺乏职责和汇报结构证据,故无法认定境外连续一年从事管理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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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职位是否属高管
证据:雇佣信所列境外职位名称与期限
认定理由:AAO仅分析境外管理性雇佣证据不足,未就境外职位是否属于高管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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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位是否属高管
证据:上诉中关于美国拟任职位管理性的主张
认定理由:AAO仅认定美国拟任职位属管理性,未讨论其是否属于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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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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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15927199 日期:2021年3月29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跨国快餐连锁经营企业,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内部调职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作为其“高级经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运营”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经理身份受雇。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质疑受益人作为职能经理的角色是否会涉及管理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以及该活动是否对组织至关重要。审理主任还质疑受益人的资历层级及其对所声称管理职能的酌情决定权。
在上诉中,申请人回应了审理主任的关切,证明受益人已经并将继续管理的运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该活动对组织至关重要,因为受益人在管理运营职能过程中所作的决定和提出的举措具有关键性,影响并改善了处于受益人职权范围内地理区域的 2200 个业务单元的运营。申请人还提供了信息,澄清了运营职能方面的汇报结构,从而充分回应了审理主任对受益人资历层级以及就影响申请人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特许经营业务运营作出决定的权力的关切。
总之,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更有可能在其拟议职位上以经理身份受雇。然而,尽管有这一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以经理身份受雇达到所需的一年期限。因此,基于目前构成的记录,本申请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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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我们将把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议。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需要专业知识职位雇用受益人。8 C.F.R. § 214.2(l)(1)。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8 C.F.R. § 214.2(l)(3)(ii)。
二、发回重审的依据 受益人在国外受雇的日期由申请人的“雇佣法与多元包容官”出具的雇佣信提供,该信函称在受益人调往美国之前的数年里,受益人担任过两个不同职位。该信函称,受益人首先于“2010年至2013年”担任“运营经理”职位,随后于“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被调往美国……期间在乌拉圭担任运营卓越经理”职位。尽管[已隐去]提供了描述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期间最近所任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细,但该职位持续时间不超过五个月,因此仅与该职位相关的职责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以经理身份受雇至少一年。为确定受益人是否具备所需的一年国外经理身份受雇经历,我们必须考虑与受益人“运营经理”职位相关的职责和汇报结构,该职位将构成所需一年期限的剩余部分。由于申请人未提交与该职位相关的证据,我们无法认定其符合经理身份的法定定义。因此,我们无法认定受益人在其作为 L-1A 非移民入境美国为申请实体工作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在国外以经理身份受雇。8 C.F.R. § 214.2(l)(1)。
因此,尽管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更有可能在美国实体拟议职位上以经理身份受雇,但证据缺陷使我们无法就受益人在国外的先前雇佣作出类似认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