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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装设计师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3年3月29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表演艺术商业成功(8 C.F.R. § 204.5(h)(3)(x))、已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最终实质审查(Kazarian第二步)
不成立 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表演艺术商业成功(8 C.F.R. § 204.5(h)(3)(x))、最终实质审查(Kazarian第二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初始证据门槛:申请人未证明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第(iii)项已发表材料标准被保留未裁,最终实质审查因初始门槛未过而未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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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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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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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时装设计师,以I-140表格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理由为未证明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监管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fashion desig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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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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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一次性成就或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证据标准;主任同时认定申请人满足第(vii)项展示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through evidence of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meeting at least three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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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denying the petition,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one criterion regarding display at 8 C.F.R. § 204.5(h)(3)(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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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德州服务中心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按8 C.F.R. § 103.3受理并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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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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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重新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维持拒绝并驳回上诉;对第(iii)项已发表材料标准保留不裁。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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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 is unnecessary for us to reach a decision on this additional ground because she cannot meet the required number of thre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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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申请人可先以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国际认可;否则须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其获得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故转而依据十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通过一次性成就或至少三项标准满足初始证据要求。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没有表明或证明获得8 C.F.R. § 204.5(h)(3)所指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必须满足至少三项替代标准;本项并非独立争议,而是进入十项标准审查的前提。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indicated or established that she has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at 8 C.F.R. § 204.5(h)(3), she mus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alternate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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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在领域内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发表学术文章;学术文章应面向领域内“有学识”的人,也可出现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时装设计师并非隶属于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研究者或专家,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并请求考虑可比证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

2020年____视频演讲,主题为“购买童装时应注意什么”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或可比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该演讲面向普通观众,具体为西班牙语时装爱好者,而非领域内有学识的人;且未证明该演讲属于主要媒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受众不符合“有学识”人士要求;未证明属于主要媒体。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contains document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video presentation at the 2020 ____ regarding "what to look for when buying children's w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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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addition,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presentation qualifies as major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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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该标准并不像申请人所称那样局限于学术机构,但申请人未证明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故不能考虑可比证据;其2020年视频演讲面向普通观众而非领域内有学识的人,且未证明属于主要媒体。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is criterion is not as limiting as the Petitioner asse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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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annot consider compar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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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entation was given to a general audience, specifically Spanish speaking fashion lovers, not "learned" person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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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申请人须证明其不仅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而且该组织或机构被认可具有杰出声誉;杰出声誉指以卓越、杰出或优异为标志。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其公司及另一Collection的已发表文章证明两者具有杰出声誉。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

关于申请人公司及另一Collection的已发表报纸文章,附报纸发行量统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所任职公司或机构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文章为正面报道且证明了报纸发行量,但未充分证明公司或机构具有杰出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报纸出现与公司杰出声誉之间的关联;未证明报纸仅刊登具有杰出声誉组织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accompanying articles are complimentary and the evidence establishes the newspapers' circulation statistics, it does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hat either of the companies are marked by eminence, distinction, or excel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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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未充分说明在报纸上出现如何证明其公司或该Collection具有杰出声誉;文章虽为正面报道且证明了报纸发行量,但不足以证明公司以卓越、杰出或优异为标志,例如未证明报纸只刊登具有杰出声誉组织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how appearing in these newspapers demonstrates the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of either her company or I I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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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more, we cannot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meet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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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艺术商业成功(8 C.F.R. § 204.5(h)(3)(x))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x):表演艺术商业成功,以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显示;AAO同意时装设计可考虑可比证据,但申请人须证明所提交文件确与满足该标准的证据可比。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应将其设计销售额作为可比证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

申请人设计在商店销售的记录

证明目的
以设计销售额作为表演艺术商业成功的可比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证明其在商店销售设计,但未证明销售量相对于其他时装设计师的成功程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其他时装设计师销售量的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at she sells her designs in stores, i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volume of her sales reflects her success relative to other fashion desig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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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可考虑可比证据,但认为记录虽证明其在商店销售设计,却未证明销售量相对于其他时装设计师反映其商业成功,因此未通过可比证据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However, the burden is on the Petitioner to establish that the documentation submitted is indeed comparable to the evidence that would meet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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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volume of her sales reflects her success relative to other fashion desig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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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一项关于已发表材料的额外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表示因申请人无法满足三项标准,无需就该额外理由作出决定,故保留该问题;这不是对该标准实体内容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necessary for us to reach a decision on this additional ground because she cannot meet the required number of thre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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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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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Kazarian第二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先计算证据标准,若满足所需数量,再结合整体作最终实质审查;但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时无需进行该最终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杰出能力分类,主张其记录足以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原审意见

原审已以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拒绝。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一次性成就或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因此无需提供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AAO同时表示已整体审查记录,认为其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As a result, 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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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otherwise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garner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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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vii)项展示标准已被原审认定满足,但AAO本次未重新分析该标准;本次争议集中在其主张的另外四项标准及初始证据门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one criterion regarding display at 8 C.F.R. § 204.5(h)(3)(v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第(iii)项已发表材料标准被明确保留,不能据此认为AAO已认定该标准失败或通过。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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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对第(vi)项可比证据的拒绝,前提是申请人未证明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该点应与视频演讲本身不符合“有学识”受众的评价分开核对。
    核对原文依据
    we cannot consider comparabl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not "learned" persons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第(x)项虽同意考虑可比证据,但评价缺口是销售量未与其他时装设计师比较,而非单纯缺少销售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volume of her sales reflects her success relative to other fashion desig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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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642954 日期:2023年3月2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时装设计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证据而达到初步证据要求。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获得签证,条件为: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获得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本办公室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能仅凭证据数量而应凭其质量来确定”,也与以下原则一致:本办公室“对每一件证据的关联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单独还是在证据整体的背景下,进行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很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二、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8 C.F.R. § 204.5(h)(3)所指的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关于8 C.F.R. § 204.5(h)(3)(vii)所涉展示的一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直接或通过可比证据间接满足另外四项标准。在审查全部证据后,记录并未反映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要求。1

该外国人在该领域内、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8 C.F.R. § 204.5(h)(3)(vi)

申请人主张,由于“[时]装[设]计师并非隶属于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的该领域研究人员或专家,该标准并不当然适用于该职业。”然而,该标准的限制性并不如申请人所主张的那样强。在学术领域之外,学术文章应为该领域的“博学”人士2而撰写,并可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由于申请人未

1 尽管本办公室未逐一讨论记录中的每一件证据,但已对每一件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考虑。 2 “‘博学’被定义为具有或展示渊博知识或学术造诣。”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2。

原文第 3 页

证明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本办公室不能考虑可比证据。

记录中包含申请人在2020年____所作视频演示的文件,内容关于“购买童装时应注意什么”。该演示面向普通受众,特别是西班牙语时装爱好者,而非该领域的“博学”人士。此外,申请人未证明该演示符合主要媒体的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该外国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担任了领导或关键角色,而且其所担任该角色的组织或机构被认可具有杰出声誉。享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引用 distinguished 的定义,Merriam-Webster, 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distinguished)。 申请人援引关于其公司及I____Collection的已发表文章以证明其杰出声誉。然而,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出现在这些报纸上如何表明其公司或I____Collection的杰出声誉。尽管随附文章为赞美性文章,且证据确立了报纸的发行量统计数据,但并未充分证明两家公司中任何一家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例如,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表明这些报纸仅发表关于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之材料。若无更多证据,本办公室不能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该外国人在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证据,如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录像销售所示。8 C.F.R. § 204.5(h)(3)(x)。

申请人主张该标准并不当然适用于其职业,且本办公室应将她的设计销售视为可比证据。本办公室同意。然而,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所提交的文件确实与满足该标准的证据相当。

申请人援引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005.1《特定I-140申请中证据标准的评估》(2010年12月22日),其相关部分规定“证据必须表明销售量和票房收入反映了该外国人相对于表演艺术中从事类似追求的其他人的商业成功”(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尽管记录证明其在商店销售其设计,但并未证明其销售量反映了其相对于其他时装设计师的成功。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通过可比证据满足该标准。

原文第 4 页

尽管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关于8 C.F.R. § 204.5(h)(3)(iii)所涉已发表材料的一项额外标准,但本办公室无需就该额外理由作出决定,因为她无法满足三项标准的所需数量。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8 C.F.R. § 204.5(h)(3)下的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保留该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n. 7(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三、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步证据,既未证明一次性成就,也未提交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作出 Kazarian 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述类型的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该分类面向的是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正向顶端发展的人士。参见 Matter of Price,20 I&N Dec. at 954(认定即使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法定分类标准);Visinscaia,4 F. Supp. 3d at 131(省略内部引号)(认定杰出能力认定“在设计上极为严格”);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I),No. 19-cv-2534,2021 WL 2338316,at *5(D.D.C. June 8, 2021)(认定 EB-1 签证“保留给极少数潜在移民”);另见 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No. 19-cv-2534,2020 WL 2934954,at *1(D.D.C. June 3, 2020)(引用 Kazarian,596 at 1122(维持对一名专攻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已发表理论物理学家的申请拒绝))(指出“[法院]已认定即使成就卓著的个人也未能赢得这一认定”)。

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其具有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证明其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声誉的工作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 203(b)(1)(A) 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其属于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参见该法第 203(b)(1)(A) 条及 8 C.F.R. § 204.5(h)(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裁决的独立且替代依据予以考虑。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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