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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645692 日期:2024年3月2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科技公司的产品开发与管理总监,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非公民。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该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既未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个人若符合以下条件,即有资格获得该法第203(b)(1)(A)条项下的杰出能力移民分类:
- 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 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 其进入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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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获得国际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虑);另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Visinscaia v. Beers, 4 F.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在此,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提交了与其中五项标准相关的证据,但审理主任认定其仅满足两项要求: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依据8 C.F.R. § 204.5(h)(3)(vi)和(viii)。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并且相对于他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见8 C.F.R. § 204.5(h)(3)(v)和(ix)。
在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高薪”标准时,审理主任认定其提交的比较工资数据依赖于平均或中位数工资数字,且未证明所提交数据针对的是类似职位。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供了其现任雇主的信函及相关支持证据,记录了其工作职责、薪资收入和其他保证报酬。其还提交了来自美国劳工部和其他可信来源的比较工资信息,提供了在同一地理区域内类似受雇人员的一系列工资(包括高工资)。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8)(1),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提供关于根据8 C.F.R. § 204.5(h)(3)(i)-(x)标准评估杰出能力初始证据的指导)。虽然申请人的职位名称与其提供工资数据的职业名称并不完全对应,但其雇主对其工作职责的描述反映出足够接近的匹配。该数据与职位相称,并在其他方面支持了申请人关于其获得高薪的主张。因此,本办公室认定其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相对于他人获得了8 C.F.R. § 204.5(h)(3)(ix)所要求的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凭借该额外标准下的资格,申请人满足了Kazarian所述两步审理程序的第一部分,并克服了其申请被否决的唯一依据。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由于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无需讨论与8 C.F.R. § 204.5(h)(3)(i)-(x)监管条款相关的任何额外资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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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授予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寻求分类的资格,也不足以确立记录支持批准该申请。USCIS现在必须确定记录是否确立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公认成就,足以使申请人处于其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之中。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审理主任未作出该认定,本办公室拒绝在初审阶段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因此,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评估证据并整体考虑该申请,以作出最终实质审查。最终实质审查应权衡为支持8 C.F.R. § 204.5(h)(3)(i)-(x)项下所有主张的初始证据标准而提交的证据、记录中任何其他可能相关的证据,以及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和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