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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T-A-C-P-, INC. 案 日期:2018年3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保险代理机构,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保险文员。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作为非技术工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所需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主张审理主任错误适用了相关因素并忽视了证据,并声称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按照以下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
一、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截至审理主任作出决定及提交上诉之时,申请人2017年(即申请提交当年)的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尚不可获得。因此,审理主任主要依据2016年的财务文件作出决定。申请人2017年支付能力的所需证据应很快可以取得。因此,我们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1 本申请的优先日为2017年1月5日,即美国劳工部接受随附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参见 8 C.F.R. § 204.5(d)(说明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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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申请人2017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并为申请人提供合理的答复机会。申请人也可提交其支付能力的其他证据,包括支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一案所述因素的证据。
二、最低所需经验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但记录亦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经验。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优先日之前证明受益人具备随附劳工证上所述的所有职位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必须审查劳工证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USCIS既不得忽视劳工证的条款,也不得施加额外要求。参见 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劳工部拥有确定劳工证内容的权力”)(原文强调)。
在此,随附劳工证规定所提供保险文员职位的最低要求为美国高中文凭或外国同等学历,加上在所提供职位或“[任]何行政职位”中六个月的经验。劳工证第H.14部分还要求“推荐信/背景调查/药物检测”。
受益人证明,在申请优先日之前,他曾在印度的两家前雇主处工作,共获得11个月的全职合格经验。申请人提交了来自该等企业的信函,说明其在所述期间雇用受益人担任劳工证上所述职位。参见 8 C.F.R. § 204.5(l)(3)(ii)(A)(要求申请人以前雇主信函支持受益人声称的合格经验)。
然而,与 8 C.F.R. § 204.5(l)(3)(ii)(A) 相反,前雇主的信函并未描述受益人的经验。因此,该等信函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所提供职位或行政职位中具备所需经验。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为申请人提供合理机会,以提交受益人声称的所提供职位合格经验的额外证据。在收到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三、结论
截至审理主任作出决定及提交上诉之时,申请人自申请优先日起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获得;我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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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还应确定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经验。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T-A-C-P-, Inc., ID# 1077546 (AAO Ma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