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制造公司,拟以 L-1B 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切割工具生产技术员。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拒绝决定,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在美国从事拟议服务的资格、受益人在海外受雇于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以及美国职位涉及制造领域的专门知识或高级知识。
程序经过
主任作出初次拒绝后,上诉人提交 Form I-290B 上诉。本次 AAO 审查范围仅为该上诉,不涉及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AAO 认定上诉未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遂依 8 C.F.R. § 103.3(a)(1)(v) 简易驳回。
争议标准
举证责任在上诉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AAO 对问题进行 de novo 审查。简易驳回的标准是:上诉方未能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提交的证据
上诉材料包括 Form I-290B 上的陈述,简要描述受益人的所称知识与经验,并称移民局曾批准另外两份为类似职位员工提交的申请,且“三案提交的证据非常相似”。记录中未见针对拒绝理由的实质回应。
AAO 认定
AAO 认定上诉人未承认或具体回应主任提出的三项拒绝理由,也未质疑主任的最终决定;因此上诉不符合具体指出错误的要求。
裁决结果
上诉被简易驳回。AAO 未就 L-1B 资格、专业知识或职位性质作出实体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上诉陈述是否满足具体指出错误的要求,不确立 L-1B 专业知识的实体标准,也不评价其他申请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需核对:2022年7月27日拒绝通知中的三项理由、Form I-290B 上诉陈述全文、所称另外两份获批申请与本案证据的对应关系,以及记录中是否存在针对三项拒绝理由的实质论证。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证据:Form I-290B 上诉陈述仅简要描述受益人的知识与经验,并称另外两份类似职位申请获批、三案证据非常相似;未回应2022年7月27日拒绝通知中的三项理由。
认定理由:AAO 认定上诉人未承认或具体回应三项拒绝理由,也未质疑主任的最终决定,故不符合 8 C.F.R. § 103.3(a)(1)(v) 的具体指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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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具备在美国从事拟议服务的资格
证据:主任在拒绝决定中认定记录未证明该项;AAO 因简易驳回未作实体审查。
认定理由:该事项属于主任的拒绝理由之一,但本次 AAO 未就其实体内容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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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海外是否受雇于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
证据:主任在拒绝决定中认定记录未证明该项;AAO 因简易驳回未作实体审查。
认定理由:该事项属于主任的拒绝理由之一,但本次 AAO 未就其实体内容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1 段
美国职位是否涉及制造领域的专门知识或高级知识
证据:主任在拒绝决定中认定记录未证明该项;AAO 因简易驳回未作实体审查。
认定理由:该事项属于主任的拒绝理由之一,但本次 AAO 未就其实体内容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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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4303382 日期:2023年3月3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制造公司,寻求根据L-1B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切削刀具生产技术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B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派到美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受益人具备在美国从事预期服务的资格;(2) 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于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以及(3) 美国职位涉及制造领域的特殊知识或高级知识水平。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简易驳回上诉。
8 C.F.R. § 103.3(a)(1)(v)的规定相关部分如下:“受理上诉的官员应当在当事方未能具体指出上诉所涉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简易驳回任何上诉。”
上诉包含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的一项陈述,申请人在其中简要描述了受益人声称的知识和经验。申请人还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了此前代表类似职位员工提交的两份其他申请,并称“三案中提交的证据非常相似”。然而,该陈述未对2022年7月27日决定通知中所述的拒绝理由作出任何实质性回应。
尽管审理主任基于三项具体理由拒绝了该申请,但申请人未承认或具体回应这些理由,也未对审理主任的最终决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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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申请人提交的上诉未具体指出与拒绝该申请的三项理由相关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本办公室简易驳回上诉。
命令:根据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