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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285368 日期:2025年3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巴西柔术参赛者,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其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最终裁定。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做法“不仅是常见做法,而且被普遍接受”)。
本办公室还注意到一个程序方面的问题,即使本办公室不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该问题也会对申请人的上诉产生不利影响。审理主任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RFE),承认申请人关于一次性成就的主张,但指出记录缺乏充分的客观证据,并提出了任何补充证据必须证明的若干要素。审理主任还明确指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获得过一次性成就,其表述为:“因此,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 8 C.F.R. 第204.5(b)(3)条的要求。”然而,在RFE答复中,申请人无视审理主任的分析,错误地声称审理主任就一次性成就作出了对其有利的认定,随后选择不对审理主任关于一次性成就或 8 C.F.R. § 204.5(h)(3)(i)-(x) 中任何法规标准的补充证据和论点请求作出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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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申请人的RFE答复仅涉及他的成就将如何对美国产生重大未来利益(见该法第203(b)(1)(iii)条),以及他将继续在美国其专业领域工作(见第203(b)(1)(A)(ii)条)。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在因本申请引起的任何程序中,实际上放弃了其关于一次性成就的主张以及其关于 8 C.F.R. § 204.5(h)(3)(i)-(x) 中法规标准的主张。
但在上诉中,申请人现在重新主张其依据一次性成就以及 8 C.F.R. § 204.5(h)(3)(i)-(x) 中若干法规标准的资格。下文本办公室解释为何这不被允许。
该法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审理主任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认为必要的补充证据。此类请求的目的是获取进一步信息,以澄清在申请提交时是否已确立所寻求利益的资格。见 8 C.F.R. § 103.2(b)(8), (12)。另见 Matter of C-A-R-R-, 29 I&N Dec. 13, 17 (BIA 2025)(依据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的法规条款,这些条款虽与USCIS法规不完全相同,但实际包含相同类型的强制性要求)。1 该法规规定,未对RFE或拒绝意向通知作出答复的一方,已放弃或弃权其在USCIS通知中列明的主张。8 C.F.R. § 103.2(b)(13)(i)。此外,未能提交所请求的证据从而妨碍了实质性调查线索的,应成为否决申请的理由,因为该方已放弃或弃权任何此类主张。8 C.F.R. § 103.2(b)(14)。
在如本案这样,申请人已被通知证据存在缺陷并获得对该缺陷作出答复的机会但未能如此做的情况下,其不能在上诉中恢复该主张。见 Matter of R-S-H-, 23 I&N Dec. 629, 638 (BIA 2003)(解释称,当面临不利情形时,例如审理主任在RFE中指出证据缺陷,提交方必须随后针对该请求提出其论点,以便在上诉中保留这些论点)。换言之,本办公室不会允许提交方现在提出其在答复审理主任请求时未能提出的论点。如果申请人希望这些论点得到考虑,其本应针对审理主任的RFE提交这些论点。同上。因此,现在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在程序上被禁止,因为它们本应针对审理主任的RFE提交。
即使情况并非如此,在粗略审查申请人的上诉主张后,本办公室不认为其与一次性成就相关的论点具有说服力,其似乎也不会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额外的一项法规标准。但本办公室无需在此详细讨论这些问题。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一次性成就的初始证据,也未提交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因此,本办公室无需提供 Kazarian, 596 F.3d 第1119-20页所提及的那类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告知,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类别所需的赞誉和认可。
1 C-A-R-R- 决定规定,当事实认定者请求其认为完成裁决所需的补充文件,但该等材料未及时提交时,提交该等文件的机会即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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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在朝该目标迈进的人士。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会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能证明其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属于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一。见第203(b)(1)(A)条和 8 C.F.R. § 204.5(h)(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的资格。上诉将基于上述理由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