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012017_01B6203

酒店经理及技术支持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17年5月1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EB-3专业人员实体资格
不成立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A-L- INC 作为申请人提交 I-140 表格,拟雇用受益人担任酒店经理及技术支持,并请求按第三优先职业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员(需学士学位)进行归类。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本次 AAO 决定仅处理申请人对该拒绝决定提出的上诉。

程序经过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了 I-140 申请。申请人随后提交 I-290B 上诉通知,并在表格中表示将在提交后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AAO 表示截至决定作出时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本次审查范围限于上诉是否具体指出法律结论或事实认定的错误。

争议标准

上诉审理适用 8 C.F.R. § 103.3(a)(1)(v):如果上诉方未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应被简易驳回。AAO 据此审查上诉通知及后续提交材料是否满足该具体要求。

提交的证据

本次上诉阶段,申请人仅提交了 I-290B 上诉通知,其中声明将补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AAO 明确表示未收到任何后续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决定未审查 I-140 初次申请中的职位、学位、劳工证或雇主材料,也未讨论这些材料的证明力。

AAO 认定

AAO 认定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提供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说明,且未收到其承诺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因此,上诉不符合 8 C.F.R. § 103.3(a)(1)(v) 的要求,应予简易驳回。AAO 未就 EB-3 专业人员的实体资格作出认定。

裁决结果

AAO 依据 8 C.F.R. § 103.3(a)(1)(v) 简易驳回上诉。该处理不涉及对 I-140 申请实体标准的重新审理,也不等于批准或拒绝原申请的实体资格。

适用边界

本案仅说明:上诉方未具体指出错误且未提交承诺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时,AAO 可简易驳回上诉。该决定未讨论 EB-3 专业人员的学位要求、职位与学位匹配、劳工证或雇主资格,也未形成先例或对其他申请作出任何成功率判断。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查看 I-290B 上诉通知中关于拟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的声明、提交期限,以及 AAO 是否收到任何后续材料;还应区分主任拒绝决定的实体理由与本次上诉因程序不足被驳回的范围。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证据:I-290B 上诉通知仅声明将在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AAO 表示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

认定理由:申请人未提供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说明,不符合 8 C.F.R. § 103.3(a)(1)(v) 的要求,故上诉应被简易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EB-3专业人员实体资格

证据:决定仅记载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专业人员,拟任酒店经理及技术支持;未审查学位、劳工证或雇主材料。

认定理由:AAO 因上诉程序不足而简易驳回,未对 EB-3 专业人员的实体资格作出认定;该要素不属于本次裁决范围。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L- INC 案 日期:2017年5月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酒店经理和技术支持。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3)(A)(ii) 条,8 U.S.C. § 1153(b)(3)(A)(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就上诉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明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任何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命令:根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L- INC,ID# 397316(AAO 2017年5月4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5-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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