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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L- INC 案 日期:2017年5月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酒店经理和技术支持。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3)(A)(ii) 条,8 U.S.C. § 1153(b)(3)(A)(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就上诉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明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任何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命令:根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L- INC,ID# 397316(AAO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