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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TV-I-, INC. 案 日期:2017年5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高级 SAP 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申请人就其与受益人的关系作出了虚假陈述,且所提供职位并非真实的就业机会。因此,审理主任还使劳工证无效。
在上诉中,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关于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因为我们认定记录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是真实的就业机会,即明确对美国工人开放,也未能证明受益人持有劳工证所要求的学历凭证。同时,我们认定记录未显示申请人在劳工证过程中就其与受益人的关系作出了虚假陈述,并恢复了劳工证的有效性。
随后,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主张我们无权裁定所提供职位的真实性,且受益人持有相当于硕士学位的学历。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认定判例法、法规和国会意图支持我们裁定就业机会真实性的权力。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因为对受益人经验和教育的评估未能证明其符合劳工证的学位要求。
本事项再次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两项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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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TV-1-, Inc. 案
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的要求载于 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II. 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8 C.F.R. § 103.5(a)(2) 的规定既未界定何为新事实,也未照搬移民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在 8 C.F.R. § 1003.23(b)(3) 中对“新”的定义(该条规定,除非证据“在先前听证时无法获得且无法被发现或提交”,否则不会批准重新开案动议)。与委员会不同,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无法获得或无法发现。相反,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包括随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述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在此,如同在上诉和先前动议中一样,申请人主张所提供职位是真实的就业机会,且受益人未参与其管理,对所提供职位的招聘过程没有控制或影响。经审查为支持其当前动议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证据,我们未发现申请人提出了新的论点或提供了此前未予考虑的证据。我们对记录的审查发现,申请人重申了其在上诉和先前动议中为证明受益人对所提供职位的招聘过程缺乏控制或影响而提出的论点,这些论点已在我们驳回上诉和驳回先前动议时得到充分处理。此外,对为支持这些论点而提交的证据的审查发现,这些证据是申请人已在动议中、上诉中或回应我们的驳回意向通知和补件通知时提供的证据。因此,申请人未提交 8 C.F.R. § 103.5(a)(2) 所要求的新事实,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DHS)的政策声明支持。
在其当前动议中,申请人再次提出其认为 USCIS 依赖全球教育电子数据库(EDGE)提供的学历建议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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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不持有劳工证所要求的相当于美国工程、运营或信息系统硕士学位的国外同等学位是不公平的。申请人再次主张,在其于 2006 年提交劳工证时,受益人的数学学士学位和运筹学硕士学位等同于美国硕士学位,且由于 EDGE 直到 2007 年才“商业使用”,将“当今的教育标准”适用于受益人是不公平的。
然而,我们未发现申请人关于 USCIS 使用 EDGE 的主张(我们已在驳回上诉和先前动议中处理)构成本事项中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此外,申请人未以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 USCIS 或 DHS 的政策声明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我们驳回上诉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我们关于受益人学历凭证的决定是不正确的。
III. 结论
本案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然而,基于上述理由,两项提交均不符合 8 C.F.R. § 103.5(a) 的监管要求。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关于 TV-1-, Inc. 案,ID# 271868(AAO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