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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N-T-H-V-T-L-S- 日期:2018年5月1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¹是一家从事企业软件开发、销售和实施的公司,寻求根据L-1B非移民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美国关联公司新办公室²的技术产品经理。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³ L-1B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临时调往美国工作。⁴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他将在美国受雇于专业知识岗位。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将受益人安置在无关联雇主的工地将是一种提供劳务雇佣的安排,而非与提供该组织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安置。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能处理申请人关于受益人专业知识的主要主张。此外,申请人强调受益人不会主要在无关联雇主的工地工作。
经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下文讨论进行进一步程序。
¹ 本事项中的申请人是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也是拟设美国雇主——一家成立于2017年的公司——的关联公司。 ²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 ³ 申请人请求授予受益人五年临时雇佣期。但是,如果受益人前往美国在新办公室受雇,申请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8 C.F.R. § 214.2(l)(7)(i)(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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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N-T-H-V-T-L-S-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L-1B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岗位”。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岗位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如果受益人是以专业知识岗位前来开设新办公室,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证明新商业实体是或将是合格组织,以及证明其有财务能力支付受益人报酬并在美国开始经营业务。一般参见8 C.F.R. § 214.2(l)(3)(vi)。
根据该法,如果受益人具备以下条件,则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1)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具有“特殊”知识;或(2)对公司流程和程序具有“高级”水平的知识。该法第214(c)(2)(B)条。该法第214(c)(2)(B)条,8 U.S.C. § 1184(c)(2)(B)。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和拟议职位满足专业知识法定定义的任一分支来确立资格。
二、专业知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或他将在美国受雇于专业知识岗位。审理主任的结论基于一项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软件开发领域拥有的知识与行业内其他人所拥有的知识有显著不同。
我们不同意这一结论。记录显示,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的创始人和过去12年的首席软件架构师,负责开发其专有旗舰产品________,并将负责通过新关联公司在美国推出该产品。记录中的证据,现在包括上诉时提交的大量文件,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对该产品的特殊知识,该知识独特、不常见且通常不存在于行业中。新证据将公司产品与现有制造计划技术区分开来,并证明申请人正在该行业的创新领域开展业务。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管理岗位,他拥有专业知识,且美国职位需要此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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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N-T-H-V-T-L-S-
此外,申请人未陈述,且记录未表明,受益人将根据已批准的申请主要在无关联雇主的工地现场工作。审理主任关于他将如此行事且此类派遣将属于“劳务雇佣”的认定被撤销。
三、新办公室要求
尽管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但申请人尚未证明其已满足适用于新办公室的所有要求。
具体而言,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美国关联公司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证明新商业实体是或将是合格组织,以及证明其有财务能力支付受益人报酬并在美国开始经营业务。一般参见8 C.F.R. § 214.2(l)(3)(vi)。经营业务指定期、系统和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不包括合格组织的代理人或办公室的单纯存在。8 C.F.R. § 214.2(l)(1)(ii)(H)。由于新办公室申请的批准期限限于一年,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将在该期限内按法规定义经营业务。
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美国关联公司已租赁办公室,但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在一年内作为合格组织在美国经营业务,或证明其关联公司有财务能力在美国开始经营业务。
记录中不包含支持申请人准备在一年内开始商业运营并从事商品和/或服务提供之主张的商业计划或财务预测。事实上,申请人强调在其行业中“建立销售渠道需要很长时间”,并且“至少需要一年才能转化潜在客户”。申请人表示将让受益人继续留在其土耳其的工资单上,并支付其关联公司的业务相关费用,但记录缺乏关于美国关联公司预期启动成本、运营费用和预期收入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我们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 214.2(l)(3)(vi)的新办公室要求。审理主任应要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证据,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此类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N-T-H-V-T-L-S-,ID# 1213339(AAO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