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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3718788 日期:2023年5月1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岗位的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非公民。非公民可投资于与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经修订的《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由申请人已投资或申请人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的资本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资本。审理主任还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已隐去],即该新商业企业,将按每名投资者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岗位。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确立EB-5签证分类的资格。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目前,本办公室无法处理本案的实体问题,因为记录不完整。记录中包含一份审理主任于2019年10月31日签发的拒绝意向通知(NOID)。审理主任的决定表明,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提交额外证据对NOID作出了回应。然而,记录中缺少这些文件的完整副本。因此,本办公室无法确定审理主任是否适当考虑了记录中的所有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是否已确立其EB-5签证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负有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已提交或审理主任在作出决定时已考虑的所有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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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8 C.F.R. § 103.2(b)(1);比较 Matter of Gibson, 16 I&N Dec. 58, 59 (BIA 1976)。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在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决定之前,查明并纳入可能被无意中遗漏于诉讼记录之外的任何文件。如果审理主任无法以缺失材料补充记录,则应签发新的NOID,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回应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