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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8197674 日期:2025年5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总监,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以国家利益为由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两次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第三次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该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次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在我们先前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并保留了对她是否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分析框架第二和第三项的考量。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裁决所不必解决的问题作出认定”)。在我们就申请人第一次和第二次复议动议所作的决定中,我们认定,根据作出该等先前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决定中存在任何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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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第三次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忽视了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证据。具体而言,申请人声称有关小型企业的文章表明其拟从事事业将实质性惠及美国经济。申请人还主张,一份专家意见书确认了其拟从事事业具有显著的国家层面经济影响。申请人进一步声称,来自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信函确立了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相关性。申请人还主张,其商业计划确立了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审理主任考虑了所有这些证据,并在其驳回申请的决定中予以确认。我们在先前的上诉决定中也考虑了所有这些证据。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具体解释了为何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和专家意见书不足以确立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是对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的再次争辩。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而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无须重复审理主任和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载的、解释证据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拟从事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分析。
申请人未能证明,根据我们作出决定时的记录,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