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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 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E- LLC 案 日期:2017年5月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为医疗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供应商,拟雇用受益人担任临床业务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至少具有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学历资格的额外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误解了该职位的要求。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以下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
一、法律
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美国雇主向美国劳工部(DOL)提交劳工证申请。劳工部必须证明美国缺乏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的工人来从事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参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如果劳工部批准劳工证申请,雇主随后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申请。参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最后,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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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 LLC 案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之前具备随附劳工证上规定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验。参见,例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1 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我们必须审查劳工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我们既不能忽视劳工证的条款,也不能施加额外要求。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2-13 (D.C. Cir. 1983)。
二、分析
在本案中,劳工证规定所提供职位临床业务分析师的主要要求为:商业、信息系统、市场营销或相关研究领域的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或者,劳工证规定申请人接受“四(4)年教育的组合,该组合已被正式等同于商业、信息系统、市场营销或相关领域的美国学士学位”。所提供职位不要求任何培训或经验。2
记录记载了受益人的印度教育资历。在申请优先日之前,她获得了三年制商业学士学位,并完成了两年制商业硕士项目的第一年。
申请人不主张受益人符合该职位的主要要求。相反,争议在于她是否具备“四(4)年教育的组合,该组合已被正式等同于商业、信息系统、市场营销或相关领域的美国学士学位”。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受益人教育资历的书面专业评估,申请人主张该评估证明她具备该职位的替代要求。该评估称,她四年的印度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组合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审理主任认定,该评估未充分解释受益人的学习如何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参见 Matter of Caron Int'l, Inc.,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允许USCIS拒绝或贬低与其他证据冲突或“在任何方面存疑”的专家证言)。然而,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扩展评估,列明了美国学士学位等同性的依据,即受益人外国学习的年数、渐进性质和学分时数。由于上诉记录解释了
1 在本案中,申请的优先日是劳工部收到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之日。参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2 尽管技术工人职位必须要求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相关]高等教育可被视为培训。” 8 C.F.R. § 204.5(l)(2)。由于本案所提供职位要求至少两年的高等教育,该职位可被归类为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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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 LLC 案
评估人的推理,且缺乏削弱其结论的证据,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认定。
然而,该申请不能获批,因为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规定的替代要求。具体而言,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要求教育年数“正式等同于”学士学位时的意图。在缺乏申请人意图含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认定所提交的评估“正式”将受益人的教育等同于劳工证上规定的美国学士学位。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其意图是此类评估满足劳工证的替代要求。但记录缺乏其声称意图的充分证据,例如与劳工证起草和提交同时期的证据。参见 SnapNames.com v. Chertoff, No. CV 06-65-MO, 2006 WL 3491005, *8 (D. Or. Nov. 30, 2006)(裁定在审理技术工人申请时,劳工证雇主的意图应指导USCIS对学历要求的解释)。由于记录未能证明该评估满足替代要求,我们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行进一步事实调查。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对替代要求意图含义的额外证据,包括申请人的劳工证文件副本,这些文件可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工部和美国工人已被告知如何满足替代要求。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张贴的提交通知;现行工资确定;职位命令;在互联网、报纸和员工推荐材料上对所提供职位的广告;招聘报告;从美国工人处收到的任何简历或申请;以及申请人与劳工部之间的任何通信。审理主任还可要求提供处理其可能发现的关于该申请的其他问题所需的额外证据。在给予申请人合理回应机会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三、结论
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上诉记录充分解释了评估人将受益人外国学习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依据。然而,记录未能证明该评估满足劳工证上规定的所提供职位的替代要求。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E- LLC, ID# 26674 (AAO May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