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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 INC. 案 日期:2019年5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总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也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新办公室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受益人担任行政或管理职务。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因为上诉未包含一份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认定。
本事项现以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我们审理。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针对审理主任的决定及其案件的实质内容。
经审查,我们将否决该合并动议。
I. 动议要求
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并表明准予该动议的正当理由。8 C.F.R. § 103.5(a)(1)。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我们可以准予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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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 Inc. 案
II. 分析
本事项的争点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以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足以准予重新开案其上诉;或是否证明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法规规定,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出上诉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因为申请人未提交一份陈述,指出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而表格 I-290B 上已如此指示。表格 I-290B 表明这些材料已附上;然而,上诉时未随表格 I-290B 提交任何材料。
在动议中,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的简易驳回不正确。相反,其陈述称:“我提交[sic]表格 I-290B 及以下支持文件。请注意,这些文件最初随申请提交。然而,审查档案的官员未能理解合伙协议与受益人行政职责相关的意义。”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在简易驳回中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其在动议中的论点涉及审理主任的决定,而非我们的简易驳回。因此,申请人未满足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动议要求。
申请人也未提交任何可推翻我们简易驳回上诉决定的新事实。该动议包含最初随申请提交的合伙协议副本。然而,这些并非新事实。在没有证据表明我们简易驳回上诉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我们不会考虑新提交的讨论案件实质的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未提供此类证据,也未表明本事项应重新开案。
III. 结论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本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满足该举证责任。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A-, Inc., ID# 2542780 (AAO May 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