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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2462814 日期:2024年5月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油田服务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带压作业主管。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移民类别。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职位邀请,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工作经验。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在美国永久填补某一职位而聘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DOL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某一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聘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会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申请海外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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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析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期之前具备随附劳工证上规定的全部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8 C.F.R. §§ 103.2(b)(1)、(12);另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本案的优先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
8 C.F.R. § 204.5(l)(3)的规定如下:
(ii) 其他文件—
(A) 一般规定。技术工人、专业人员或其他工人的任何培训或工作经验要求,必须由培训师或雇主出具的证明信予以支持,信中须载明培训师或雇主的姓名、地址和职务,并说明所接受的培训或该外籍人士的工作经验。
基础劳工证载明,该职位的最低要求为在相关带压作业服务职位具有96个月工作经验,无学历要求。在劳工证第H.14部分“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中,申请人陈述:
必须具备以下方面的经验或知识:(i)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水平钻井、高压带压作业和修井作业;(ii) 管理和监督油气井项目;(iii) 协调技术性高压带压作业、修井干预以及修井和完井作业;(iv) 在国内及多个地理区域建立油气作业;(v) 管理运营预算以及钻机损益管理;以及 (vi) 带压作业装置设计和调试。
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满足公司保险目的的最低驾驶要求。
必须能够周末和晚间工作,并能够前往各客户办公室和作业现场(有时为偏远地区和国外/国际)出差,出差时间占10%。
必须成功通过入职前背景调查和药物筛查。
在劳工证上,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基于以下工作经验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
- 作为带压作业监督,任职于[已隐去],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7月15日;
- 作为带压作业主管,任职于[已隐去],2013年3月13日至2015年7月1日;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DOL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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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带压作业/修井主管,任职于__________,2011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4日; • 作为项目经理/液压修井装置(HWU)监督,任职于___________,2011年8月4日至2011年11月11日; .-------------------,
- 作为钻井平台经理/带压作业,任职于[已隐去],2010年1月3日至2011年6月10日;
- 作为带压作业/修井主管,任职于_______,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
- 作为带压作业/液压修井装置(HWO)监督,任职于[已隐去],2006年9月15日至2008年8月19日;以及, • 作为高级操作员,任职于___________,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4日
记录中包含描述受益人工作经验的信件,包括:
- 一封日期为2021年7月7日、由[已隐去]前修井与运营经理[已隐去]签署的信件,其任职于[已隐去]乌克兰运营部。该先生称,在受益人于[已隐去]全职受雇期间,他直接监督受益人担任乌克兰的“带压作业/修井主管”,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4日。2
- 一封日期为2021年7月6日、由[已隐去]前高级主管[已隐去]签署的信件。该先生称,在受益人于[已隐去]迪拜全职受雇期间,他直接监督受益人担任“带压作业/修井主管”,时间为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
记录中还包含三封日期为2021年7月2日、均由[已隐去]签署的信件。该先生称,他于2007年至2014年受雇于[已隐去]担任南部地区运营经理,2014年至2017年担任技术销售代表,2017年至2018年担任带压作业总经理。在这些信件中,该先生称受益人在以下期间为_________的全职雇员:
- 作为“项目经理/液压修井装置(HWU)监督”,2011年8月4日至2011年11月11日;
- 作为“带压作业/液压修井装置(HWU)监督”,2006年9月15日至2008年8月19日,以及;
- 作为“高级操作员”,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4日。
审理主任发出了补件通知(RFE),告知申请人这些信件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96个月工作经验。审理主任认定,由于这些信件是由受益人前雇主的前雇员而非前雇主直接出具的,因此这些信件不具2 受益人主张的截至2013年4月在乌克兰[已隐去]的工作经验,与其在劳工证上主张的自2013年3月起在加蓬[已隐去]的受雇经历存在重叠。虽然这不是本办公室决定的依据,但申请人在任何进一步提交的文件中必须解决这一不一致之处。申请人必须通过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以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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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或可信性”。审理主任特别指出,根据8 C.F.R. § 103.2(b)(2)(i),如果所需文件无法获得,申请人必须证明这一点并提交与所涉事实相关的次要证据。
在回应补件通知时,申请人提交了一封律师函,但未提供额外证据。申请人的律师主张,所有证明受益人工作经验的信件“均提供了雇主/监督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以及对[受益人]工作经验的描述”。申请人的律师称,[已隐去]先生和[已隐去]先生均在其信件中声明,他们在受益人受雇期间监督了受益人。针对来自[已隐去]先生的信件,申请人的律师称:“虽然[已隐去]先生确实是[已隐去]的前雇员,但他实际上曾与[受益人]一起在该处受雇。”
在审查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回应后,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基于补件通知中解释的理由,她再次认定这些信件不足以证明受益人的合格工作经验。因此,她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工作经验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主张,记录中的信件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所提供职位所需的96个月经验。申请人提交了其律师的书面论证意见,未提交额外证据。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律师主张这些信件由最合格的来源出具,因为信件的作者“在受益人以前的职位中监督过[受益人],因此对其经验和资格有第一手了解。”
在审理移民福利申请时,USCIS定期审查来自非专业人士和公认专家的宣誓书、证明和信件。要具有证明力,文件通常必须提供:(1) 宣誓人与受影响一方的关系性质(如有);(2) 宣誓人知识的基础;以及(3) 基于宣誓人个人知识对所主张事实的具体——而非仅仅结论性的——陈述。Matter of Chin, 14 I&N Dec. 150, 152 (BIA 1972);另见 8 C.F.R. § 103.2(b)(2)(i)(要求以宣誓书替代无法获得的所需证据,宣誓书须来自“对事件和情况有直接个人知识的、非申请当事方的个人”);Matter of Kwan, 14 I&N Dec. 175, 176-77 (BIA 1972);Iyamba v. INS, 244 F.3d 606, 608 (8th Cir. 2001);Dabaase v. INS, 627 F.2d 117, 119 (8th Cir. 1980)。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传闻或带有偏见信息的信件或宣誓书,但此类因素将影响在行政程序中给予该证据的权重。见 Matter of D-R-, 25 I&N Dec. 445, 461 (BIA 2011)(引注省略)。当提交信件或宣誓书以外的证明性证据以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或差异时,可予以考虑。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最终,为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标准确立了所请求福利的资格,USCIS必须审查每一份证据——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整份记录的背景下审查——以判断其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申请人的律师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指出,“虽然雇主出具的信件是就业验证的首选证据形式,‘其他文件……如果无法获得,将被考虑’……前提是申请人在提交替代证据时解释原因。”(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但申请人未就本案提交替代证据提供解释。申请人的律师称,“来自_______现任领导层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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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我 I 的证明力将低于来自过去主管的信件,因为新的领导层没有亲自观察[受益人]的工作。”然而,申请人未为该陈述提供支持。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的前雇主出具的信件无法获得。其未陈述或提供证据表明受益人的前雇主已不再运营或以其他方式无法提供其就业的文件。我们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前主管可能是证明个人工作经验或所获得特定技能的最合格来源。然而,这并不免除申请人遵守 8 C.F.R. § 103.2(b)(2)(i) 的规定并证明所需证据无法获得的义务。
申请人的律师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称,记录中的每一封信件“仍然来自‘前雇主’(从某种意义上说,Mr. 、Mr. 和 Mr. I 在他们各自以前的工作中雇用了他)。”然而,律师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享有任何证据权重”)。在其信件中,Mr. 未陈述其监督过受益人。其也未解释其如何知悉受益人的经验。尽管 Mr. 列出了其在 _________ 担任的就业日期和职位,其在该公司的就业始于2007年。Mr. 未解释其如何拥有关于或能够证明受益人自2000年9月1日起在该公司就业的信息,而其本人的就业直到2007年才开始。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第591-92页。未解决的重大不一致可能导致我们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同上。
在此,申请人仅依赖受益人前同事的证言证据来试图确立其主张的工作经验,而未提供支持该证言的独立、客观证据。由于信件未充分解释作者如何知悉所述信息,需要进一步证据。记录中未包含其他文件以佐证受益人主张的就业,例如所得税或工资记录。申请人未主张这些记录因任何原因无法获得。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是申请人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
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的证据确立受益人拥有劳工证所要求的、在相关 snubbing services 职位上所需的96个月经验。受益人未推翻审理主任否决的依据。
尽管审理主任未提出,我们还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所有最低要求。如上所述,劳工证载明所提供职位要求有效驾驶执照,且个人必须满足公司保险目的的最低驾驶要求。记录中未包含证明受益人持有有效驾驶执照或满足驾驶要求的文件证据。由于申请人并不知悉此缺陷,这不构成本案决定的依据。然而,在任何进一步提交中必须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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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对所提供职位或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因此,我们将维持申请的否决。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是申请人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