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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049790 日期:2024年5月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上诉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条件为: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在其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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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至(x)所列十类标准中至少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及学术文章等项目)的合格文件,证明其持续赞誉及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四项标准,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及撰写学术文章(8 C.F.R. § 204.5(h)(3)(vi))。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另外两项标准,即与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及领导或关键角色有关的标准。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其满足8 C.F.R. § 204.5(h)(3)(viii)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1 因此,申请人通过满足三项监管标准,已克服否决该申请的依据。然而,授予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这些证据是否确立其在该领域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其是否属于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之一。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所述否决理由,本办公室将此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 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记录包括文件表明,作为G-U-S-T-的代理校长兼学术事务副校长,申请人为一个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履行了领导或关键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