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022024_02D7101

拟任市场总监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4年5月2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申请前三年内一年连续合格海外雇佣、与海外雇主的合格关联关系
不成立 申请前三年内一年连续合格海外雇佣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受益人是否在申请前三年内具备一年连续合格海外雇佣;该要求未获证明。关联关系争议被明确保留,未作实体审理;驳回上诉不构成对该保留争议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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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its appellate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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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批发和分销公司,为受益人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非移民工作身份,拟让其担任其新设美国办公室的市场总监。原审加州服务中心拒绝,理由为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有一年连续合格海外雇佣,且未证明申请人与海外雇主存在合格关联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the director of marketing of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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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had one continuous year of qualifying employment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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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于2023年3月24日提交;申请表载明受益人最近一次进入美国为2015年5月26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stant petition was filed on March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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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Beneficiary's last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was May 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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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发出补件通知,指出USCIS记录显示受益人2015年以非移民访客签证进入美国后未离境,要求补充证明其在申请前三年期间受雇于乌干达公司。申请人回复称受益人是以F-1学生身份入境,并提交2020年5月22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11月19日、2022年3月16日签发的I-20表;虽主张其在此期间受雇于乌干达公司,但未提交支持该主张的额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in 2015 on a nonimmigrant visitor visa and never depar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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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additional evidence was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is asser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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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原审拒绝申请,认定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于合格实体完成一年全职连续海外雇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completed one year of full-time continuous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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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上诉,主张原审未适用正确证明标准,并提交其总裁的宣誓书,称受益人自2020年1月起受雇于乌干达公司并仍任财务主管,年薪3,080,000 UGX。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s an affidavit from its president stat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began her employment with the Ugandan company in Januar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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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审查

    AAO重新审查后维持原审认定并驳回上诉;对关联关系争议不予审理并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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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its appellate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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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申请前三年内一年连续合格海外雇佣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身份雇佣受益人;在美国合法身份期间及短暂商务或旅游旅行不中断连续雇佣,但该期间不计入一年要求。8 C.F.R. § 214.2(l)(3)(iii);8 C.F.R. § 214.2(l)(1)(ii)(A)。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考量证据数量、相关性、证明力与可信度。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自2020年1月起受雇于乌干达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并在申请前三年期间持续受雇;上诉中称原审未正确适用证明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于合格实体完成一年全职连续海外雇佣。

支持信及乌干达公司总裁/执行合伙人签署的无日期职责清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系乌干达公司子公司,受益人自2020年1月起任财务主管。
AAO 如何评价
AAO提及该支持信和职责清单,但未将其作为证明海外连续雇佣的充分证据;重点转向记录中的入境与在美身份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责清单无日期;未提供与受益人实际海外工作期间相匹配的独立客观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submitted an undated list of her job duties signed by the Ugandan company's president/executive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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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表(2020年5月22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11月19日、2022年3月16日签发)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受益人系F-1学生身份,而非2015年入境后未离境。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标注“continued attendance”的I-20表表明受益人在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学生身份在美,与海外连续雇佣主张相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在美学生身份与同期在乌干达公司全职工作如何并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Forms 1-20, dated between May 2020 and March 2022 and issued for the reason of "continued attendance," indic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pres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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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9申请表第3部分第5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申报受益人最近一次进入美国的时间。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表由申请人总裁签署并声明信息完整真实,其中载明受益人最近一次入境为2015年5月26日,与上诉宣誓书所称2020年起在海外工作直接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解释同一签署人前后矛盾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last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was May 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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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vides no explanation for these two contradictory statements presented by the same individ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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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阶段提交的总裁宣誓书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自2020年1月起受雇于乌干达公司,现任财务主管,年薪3,080,000 UGX。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与申请表及I-20表对照,认定该宣誓书与同一签署人在申请表中所作声明矛盾,且未提供独立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足以证明海外连续雇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宣誓书与申请表陈述冲突;无工资记录、出入境记录或海外工作记录等独立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n affidavit from its president stat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began her employment with the Ugandan company in Januar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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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the Petitioner's burden to resolve any inconsistencies in the record with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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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优势证据标准重新审查后,认为记录存在未解决的关键矛盾:申请表由申请人总裁签署并声明受益人最近一次入境为2015年5月26日,而同一人后来提交的宣誓书却称受益人自2020年1月起在乌干达公司工作。受益人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签发的I-20表显示其当时以学生身份在美,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释这些矛盾。因此,AAO认定记录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在相关期间实际在海外连续受雇一年。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concur with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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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offers insufficient and inconsistent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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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additional evidence demonstrating the Beneficiary's actual employment abroad during the pertinent period, the record is insuffic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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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外雇主的合格关联关系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申请人证明其与海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组织关系(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系乌干达公司的子公司,从而与海外雇主存在合格关联关系。

原审意见

原审另行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与海外雇主存在合格关联关系。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一年连续海外雇佣不合格已足以处理上诉,因此依据INS v. Bagamasbad及Matter of L-A-C-,对关联关系争议不予审理并保留,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it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Director's separate determination that it did not establish that it had a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foreign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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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129申请表所载受益人最近入境日期与上诉宣誓书所述2020年起海外雇佣是否一致,并查看是否有出入境记录、工资记录或海外工作记录等独立客观证据解释该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last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was May 26, 201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no explanation for these two contradictory statements presented by the same individ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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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签发的I-20表所显示的在美学生身份期间,与主张的同期乌干达公司全职雇佣期间是否重叠;本案未认定该重叠已获合理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indic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pres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 student during that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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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关联关系问题在本案被保留而未审理,不能将本次驳回上诉理解为对关联关系已作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its appellate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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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067934 日期:2024年5月2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批发和分销公司,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市场总监。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具有连续一年的合格海外雇用,或申请人与其外国雇主之间具有合格关系。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雇用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从事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规模。一般参见8 C.F.R. § 214.2(l)(3)(v)。

II. 连续一年的海外雇用

本办公室将处理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之日或受益人作为合格非移民入境美国之日前的三年内,在海外全职连续受雇至少一年。参见8 C.F.R. § 214.2(l)(3)(iii)。由于本申请于2023年3月24日提交,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在2020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的三年期间内,由合格实体在海外连续雇用一年。

8 C.F.R. § 214.2(l)(1)(ii)(A)的规定将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部分定义为“在其申请入境美国前的三年内,已由[合格实体]在海外连续雇用一年,并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便向同一雇主的分支机构或其母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服务……”该规定还指出,“为同一雇主的分支机构或其母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而以合法身份在美国停留的期间,以及为商务或休闲目的短暂赴美旅行,不得中断海外连续雇用一年,但该等期间不得计入该要求的满足。”同上。

在一封支持信中,申请人声称其是_______一家乌干达公司的子公司。申请人称受益人自2020年1月起受雇于该乌干达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并提交了一份未注明日期的工作职责清单,由该乌干达公司总裁/执行合伙人签署。

在证据请求(RFE)中,审理主任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显示受益人于2015年持非移民访问签证进入美国且从未离境。因此,审理主任要求提供额外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期间内受雇于该乌干达公司并在海外工作。

作为回应,申请人称受益人是以F-1学生身份进入美国的,并提交了其I-20表格副本,即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11月19日和2022年3月16日签发的非移民学生身份资格证明。尽管申请人还声称她在此期间受雇于该乌干达公司并在海外工作,但未提交支持该主张的额外证据。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期间内,在海外由合格实体完成了全职连续雇用一年。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适当的

原文第 3 页

举证标准未在此事项中适用,并指出USCIS“拒绝反驳或承认该证据”。申请人还提交了其总裁的宣誓书,称受益人于2020年1月开始受雇于该乌干达公司,目前仍受雇为其财务主管,年薪为3,080,000 UGX。

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

关于本事项中的举证标准,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所寻求福利的每一项资格要求。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换言之,申请人必须表明其主张“更可能为真”或“很可能”为真。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在优势证据标准下履行了其举证责任,USCIS不仅考虑证据的数量,还考虑证据的质量(包括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同上,第376页;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

申请人坚持认为受益人自2020年1月起受雇于该乌干达公司并在海外工作。然而,本办公室注意到,USCIS记录表明受益人于2015年5月进入美国且从未离境。此外,申请人在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第3部分第5项中称,受益人最后一次抵达美国是在2015年5月26日。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且不一致,无法支持受益人在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海外连续受雇一年的主张。申请人必须以相关、具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在此,表格I-129申请证明受益人最后一次抵达美国是在2015年5月,该申请由申请人的总裁签署,其在伪证处罚下证明他“审阅了本申请,且申请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包括对具体问题的所有答复以及支持文件,均完整、真实且正确”。相比之下,在上诉中提交的宣誓书声称受益人自2020年1月起受雇于该乌干达公司并在海外工作,该宣誓书同样由申请人的总裁签署。申请人未对同一人提出的这两项相互矛盾的陈述提供任何解释。此外,受益人的I-20表格日期在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之间,签发原因为“继续就读”,表明受益人在此期间以学生身份在美国境内。申请人有责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参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未解决的重要不一致可能导致本办公室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同上。在本事项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解决所指出的差异。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或可信论据证明受益人在2015年抵达美国后曾离境,并在2023年3月24日提交本申请前的三年内具有连续一年的合格海外雇用。在没有额外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相关期间实际在海外受雇的情况下,记录不足以确立这一非移民签证资格的基本要求。

原文第 4 页

III. 保留问题

由于所认定的拒绝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其关于审理主任另行认定其未证明与外国雇主存在合格关系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对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审理上诉中的替代性问题)。

IV.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具有连续一年的合格海外雇佣经历。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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