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零售营养品企业,为受益人申请O-1非移民身份,拟让其以时装与健身模特身份提供服务。审理主任认定提交的证据不满足适用的证据要求,因而拒绝该申请。AAO在上诉审查中另行发现,上诉人作为佛罗里达州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9月23日因未提交年度报告被行政解散,且截至裁决时仍未恢复。
程序经过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初次拒绝该申请,上诉人随后提出上诉。AAO于2017年2月13日和3月21日两次发出拟驳回上诉的通知,指出公司已解散的不利信息,并给予30天提交反驳证据的机会。首次通知寄往记录地址被退回后,AAO又寄往注册代理人地址。超过30天无人回应,本次审查范围即为该上诉。
争议标准
O-1要求受益人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成就须以大量文件在所在领域获得承认。此外,依据INA第214(c)(1)条及8 C.F.R. § 214.2(o)(2)(i),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须具备雇用非移民工人的资格;已被州行政解散的公司不能作为符合条件的美国雇主。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上诉人自称是佛罗里达州有限责任公司,但佛州州务卿公司登记记录显示其状态为不活跃,并载有2016年9月23日的“因年度报告行政解散”。AAO还核实截至2017年5月2日该公司未恢复。上诉人未在通知期限内提交证明其仍在运营、为存续企业的任何证据。
AAO 认定
AAO认定公司解散对O-1申请资格具有实质影响:依佛州修订法规第605.0714(5)条,被行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仅能从事清算、分配资产和通知债权人等收尾活动,不能作为美国雇主雇用受益人。由于上诉人未反驳解散事实,AAO未进入受益人杰出能力证据的实质审查。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dismissed)。AAO维持拒绝结果,但驳回的直接依据是上诉人已解散、不具备美国雇主资格,而非对受益人杰出能力标准的实体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雇主主体资格这一程序性/资格性障碍,未评价受益人是否满足O-1杰出能力的任何具体证据标准。该结论不构成对其他O-1申请或受益人资质的一般规则,也不代表对杰出能力主张的认可或否定。
阅读提示
核对佛州公司登记记录中上诉人状态及行政解散日期、恢复记录;核对AAO两次拟驳回通知的寄送地址与退回情况;核对上诉人是否在30天期限内提交任何存续或恢复证明;如涉及受益人资质,需另行查阅本案未讨论的杰出能力证据。
逐项证据与认定
美国雇主主体资格(公司存续)
证据:佛州州务卿公司登记记录显示上诉人状态不活跃,2016年9月23日因年度报告被行政解散;AAO于2017年5月2日核实仍未恢复;上诉人未在30天通知期内提交反驳证据。
认定理由:依INA第214(c)(1)条及8 C.F.R. § 214.2(o)(2)(i),被州行政解散的公司不能作为符合条件的美国雇主雇用非移民工人;佛州法律亦限制解散后公司仅能从事清算收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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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受益人杰出能力
证据:审理主任认为提交证据不满足适用证据要求;AAO因公司解散未对该实体标准作出认定。
认定理由:AAO以雇主资格障碍驳回上诉,未进入受益人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成就文件的实质审查,故该要素留待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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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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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R-N- LLC 案 日期:2017年5月3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零售营养品企业,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在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以担任时尚和健身模特提供服务。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该O-1分类使非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得到认可的外国人使用。 佛蒙特服务中心的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提交的证据未满足适用的证据要求。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2017年2月13日和2017年3月21日,我们基于不利信息发送了驳回上诉的意向通知,并给予申请人提供反驳证据的机会。1 具体而言,我们指出申请人声称是一家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8 C.F.R. § 103.2(b)(16)(i),我们通知申请人,根据佛罗里达州州务卿公司处的记录,申请人的公司状态为不活跃,附有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的“因年度报告而行政解散”。2
1 我们将初始通知发送至申请人的记录地址,位于佛罗里达州 。由于该通知被退回为无法投递,我们向申请人发送了额外通知至其注册代理人的地址。 2 我们已确认,截至本日期,申请人尚未恢复。参见佛罗里达州州务卿公司处,http://search.sunbiz.org/lnquiry/CorporationSearch/S~archResultDetail?inquirytype=Entity Name&directionType=Initial&searchNameOrder=
(于2017年5月2日访问,并纳入诉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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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R-N- LLC 案
我们还告知申请人,如果其目前已解散,这一事实对其获得所请求签证的资格具有实质性影响。3 具体而言,被州解散的公司不能作为美国雇主雇用非移民工作者。参见该法第214(c)(1)条;另见8 C.F.R. § 214.2(o)(2)(i)。
我们给予申请人30天时间提供证据以反驳其已被解散的认定。截至目前,自我们2017年3月21日的通知以来已超过30天,申请人未以证据回应证明其仍作为可行企业运营。由于申请人已被解散,其不能作为美国雇主雇用受益人。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R-N- LLC, ID# 129912 (AAO May 3, 2017)
3 根据《佛罗里达州修订法规》第605.0714(5)条,被行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在,但只能进行结束其活动和事务、清算和分配其资产以及根据第605.0711条和第605.0712条通知索赔人所必需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