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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S-C- 公司案 日期:2018年5月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批发商,寻求依据 L-1A 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延长受益人作为其总经理的临时雇佣。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身份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1) 申请人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系;(2) 根据延期申请,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职务身份受雇;以及 (3) 受益人曾在海外以管理或行政职务身份受雇。申请人就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
现本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理,系基于重新开案与复议的合并动议。在动议中,申请人重申了受益人所陈述的职责,并主张其正在提交新证据,以证明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系。
经审查,我们将否决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一、动议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 (1) 说明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且 (2) 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基于法律理由,必须 (1) 说明复议的理由;(2) 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 (3) 基于初次决定时的在案证据证明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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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复议动议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我们基于三项独立理由驳回了上诉。然而,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复议理由,也未援引相关先例决定以证明我们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8 C.F.R. § 103.5(a)(3)。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B. 重新开案动议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指出申请人的 IRS 表格 1120 美国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显示,其并非如所主张的那样由该外国实体全资拥有。此外,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佐证文件以证实其所有权,例如其公司章程、其股东名册或其他类似的所有权证据。正如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所指出的,法规和判例法确认,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判断美国实体与外国实体之间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关系时必须审查的因素。参见,例如,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593 (Comm'r 1988);Matter of Siemens Med. Sys., Inc., 19 I&N Dec. 362 (Comm'r 1986);Matter of Hughes, 18 I&N Dec. 289 (Comm'r 1982)。
在动议中,申请人表示其已提供更新的 IRS 表格 1120,具体为该表格的附表 G,“以记录并确立公司的正确所有权”。此外,申请人称其在动议中提交的佐证证据包括一份“[外国雇主]的谅解备忘录,显示其与[其]美国关联公司[即申请人]之间的直接关系”。然而,记录并未显示申请人已在动议中提交上述任何一份文件。相反,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 2015 年 IRS 表格 1040 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一份外国雇主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二者均不支持申请人的所有权主张。该财务报表未提及申请人的所有权,对证明符合条件的关系不具有证明力。事实上,受益人 IRS 表格 1040 的附表 C“营业损益(独资经营)”显示,受益人作为独资经营者拥有申请人,这与申请人关于其由外国雇主全资拥有的主张不一致。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的证据指明真相所在,从而解决记录中的这一不一致。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无论如何,申请人称其已提交与克服我们基于缺乏符合条件的关系而驳回上诉之依据相关的新证据,即一份修订的 IRS 表格 1120 和一份谅解备忘录。然而,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此类新证据。因此,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以重新开案其与外国雇主之间符合条件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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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含糊的职位描述,几乎未提供关于受益人实际日常工作的细节。我们强调,申请人未以工资单或州税文件证实受益人所主张的下属,并进一步认定申请人的 2014 年 IRS 表格 1120 未反映向其声称的三名下属支付的薪金和工资。尽管有我们的结论,申请人仍重新提交同样含糊陈述的工作职责,且未提供新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受益人在美国是否将以管理或行政职务身份行事的问题。
最后,我们还在驳回上诉时指出,申请人未提交一份全面列明受益人此前在海外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的具体职责的清单。申请人在动议中未处理这一驳回理由,未提交受益人缺失的海外职责,也未提供与其海外雇佣相关的其他证据。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满足重新开案动议要求的新事实。
二、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
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S-C- Inc., 10# 1227649 (AAO May 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