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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059704 7 日期:2021年5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有限服务餐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厨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能够从事不需要两年以下培训或经验、且非临时性或季节性性质的非技术劳动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的教育要求为由驳回了申请,原因是申请人未提交经适当认证的外国教育文件英文译本。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克服了审理主任关于翻译问题的认定。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然而,审理主任在本申请的初次审理中未处理所有可能的问题。因此,我们将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议本申请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职位的美国工人不足,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8 C.F.R. § 103.2(b)(3)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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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给USCIS的任何含有外国语言的文件的,应附有译者证明其为完整且准确的全文英文译本,以及译者证明其有能力将该外国语言翻译成英文。
二、分析
如前所述,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其他工人”。8 C.F.R. § 204.5(l)(3)(ii)(D)的规定如下:
如果申请是针对非技术(其他)工人的,则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外国人符合劳工证的任何教育、培训和经验及其他要求。
所有要求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前满足,¹ 本案中该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
本案的劳工证表明(在H部分),厨师职位的唯一资格要求是高中水平教育或同等外国教育。劳工证还声称(在J部分),受益人于2001年从伊朗的l__J高中毕业(具体地点未说明),从而满足了这一要求。
在初次证据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关于受益人所述教育的文件。在证据请求(RFE)中,审理主任要求提交此类证据,并告知外国语言文件的翻译必须符合适用要求,包括译者证明:
- 翻译准确且完整,以及
- 他/她有能力将该外国语言翻译成英文。
审理主任指出,译者必须亲自证明英文译本,另一人不能代表译者进行证明。审理主任还要求提交对受益人教育的评估,以确定其美国同等学历。
在回应RFE时,申请人提交了波斯语和英语版本的高中成绩单和毕业证书副本,表明受益人于1997年至2001年就读于l__J高中,于2001年6月通过期末考试,并于2001年11月30日获得数学和物理领域的毕业证书。每份文件,无论英文还是波斯语,均盖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官方英文译者,l__J,许可证号984”的官方印章。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波斯语和英语文件的副本,其中确认l__J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机构认证英文译者”。最后,申请人提交了Silvergate Evaluations Inc.对受益人教育的评估,其中指出l__J高中是
¹ 基于就业的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向劳工部提交基础劳工证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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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政府认可的中等教育机构,且受益人在完成四年课程后从该校获得的毕业证书相当于美国的高中毕业文凭。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确认申请人提交了波斯语和英语文件,但重点关注了那份波斯语和英语文件,该文件确认l__J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机构认证英文译者”,并指出盖章(印章)文件的有效性应取决于(1)译者以印章和签名对附件的认证,(2)译文文本未被更改和/或涂抹,以及(3)印章完好无损。审理主任指出,该文件未经l__J签署,未声明受益人教育文件的翻译准确且完整,也未声明译者有能力将该外国语言翻译成英文。审理主任得出结论,受益人教育文件的英文译本不符合8 C.F.R. § 103.2(b)(3)的实质性要求,因此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的教育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将签名要求解释为适用于受益人的许可证而非其翻译的文件。申请人指出,本次程序中提交的每份英文译本均包含译者的签名,旁边盖有印章,印有文字确认l__J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机构官方英文译者。为支持上诉,申请人提交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机构于2014年4月授予l__J的官方翻译许可证副本。此外,申请人提交了译者l__J的声明,确认她是伊朗司法部批准的官方译者,其许可证允许她使用印章证明其文件翻译准确,且她在本次程序中翻译的文件是“波斯语文本和数字的真实、准确且完整的英文译本”。这两份文件,连同每份译本上的译者印章和签名,满足了8 C.F.R. § 103.2(b)(3)的具体要求,因为它们证明l__J的英文译本完整且准确,且她有能力将波斯语翻译成英文。
基于全部记录,我们得出结论,本次程序中提交的受益人教育文件译本符合8 C.F.R. § 103.2(b)(3)的实质性要求。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然而,我们不能批准该申请,因为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未审理所有潜在问题。
在RFE中,审理主任要求提供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的文件证据,申请人以各种文件作出回应。虽然这些材料似乎可以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本案受益人的所提供工资,但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已为其他受益人提交了许多额外的I-140申请。当申请人提交了多份I-140申请时,它必须证明其工作邀请不仅对本案受益人、而且对其其他I-140申请的受益人都是现实的。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是评估工作邀请是否现实的基本要素。见 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142 (Acting Reg'l Comm'r 1977)。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案受益人及每名其他I-140受益人的合并所提供工资,从本案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其他I-140受益人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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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我方对一份申请的拒绝,该案中申请人未证明其支付多名受益人的能力)。2 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未处理该问题。
此外,审理主任不妨审查本申请中的厨师职位是否为真实的工作机会。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意图按照劳工证的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见 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Reg'l Comm'r 1966)。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本案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2 申请人对其他 1-140 受益人之一所提供工资的支付能力不予考虑:
- 在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后;
- 如果代表其他受益人提交的 1-140 申请已被撤回、撤销或拒绝,且无待决的上诉或动议;或
- 在代表其他受益人提交的 1-140 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