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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5821034 日期:2021年5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武术学校的经营者,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总教练。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其他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1
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类别的资格。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所要求的关于受益人在美国工作授权或其研究领域与所提供职位之间关系的证据。
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并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讨论举证责任);另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讨论证明标准)。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该决定并将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作为非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而聘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DOL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填补该职位。同上。劳工证还意味着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了该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职位
1 申请人最初请求根据本法第203(b)(3)(A)(ii)条将受益人归类为“专业人员”。然而,在回应审理主任的书面补充证据请求(RFE)时,该公司提交了一份修订的I-140表格,审理主任接受了该表格,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其他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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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申请,指定的非公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遗漏证据的实质性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证据,且该证据“排除了实质性的调查线索”,USCIS可以驳回申请。8 C.F.R. § 103.2(b)(14)。如果一条调查线索具有“影响或能够影响其所针对的决策机构决定的自然倾向”,则该线索具有实质性。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8 (BIA 2018)(引文省略)。
在RFE及随后的驳回意向通知(NOID)中,审理主任指出,在提交申请及随附劳工证申请之前,受益人曾以F-1非移民签证身份作为大学生获准进入美国。见本法第101(a)(15)(F)条,8 U.S.C. § 1101(a)(15)(F)。在两份文件中,审理主任均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的大学授权其在美国工作,且所提供职位“属于受益人的研究领域”。见8 C.F.R. §§ 214.2(f)(9)、(10)(描述外国学生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的情况)。
在回应RFE和NOID时,申请人提交了证据。但与审理主任的要求相反,这些材料并未证明受益人在美国的工作授权,也未详细说明其在大学的研究领域。在NOID回应中,申请人解释称受益人“不受雇于申请人。他将在其[合法永久居留]获批后受雇。”然而,由于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证据,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对所请求类别“不合格”。
关于受益人工作授权和研究领域的所要求证据,对申请的批准或驳回并不具有实质性。申请及随附劳工证向非公民提供未来的美国永久就业,自其作为合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国时开始。在申请审理期间,受益人无需为申请人工作、无需拥有合法工作授权,甚至无需在美国境内。即使受益人从未为其申请雇主工作,如果他们在入境时有意为其申请人工作,他们仍可作为永久居民合法入境美国。Matter of Cardoso, 13 I&N Dec. 228, 230 (BIA 1969)。同样,“外籍人士在身份调整之前无需曾受雇于经认证的雇主。”Matter of Rajah, 25 I&N Dec. 127, 132 (BIA 2009)。因此,与8 C.F.R. § 103.2(b)(14)相反,遗漏的关于受益人在美国工作授权的证据不具有影响申请决定的倾向,也不可能影响该决定。因此,USCIS基于遗漏所要求证据而驳回申请是错误的。
此外,随附的劳工证和所请求的移民类别均不要求任何教育背景。见本法第203(b)(3)(A)(iii)条(要求“其他工人”能够从事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非技术劳动);另见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要求申请人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有DOL认证的职位要求)。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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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美国的研究领域不影响其对所提供职位或所请求类别的资格。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遗漏关于受益人工作授权和研究领域的所要求证据,不足以构成驳回申请的理由。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2
三、工作offer的善意真实性
上诉克服了驳回理由。但记录未能证明申请的可批准性。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offer的善意真实性。
企业如果“希望并打算在美国境内雇用[非公民]”,可以提交移民签证申请。本法第204(a)(1)(F)条。申请人必须打算按照随附劳工证所述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见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55 (1966)(确认驳回申请,因为与随附劳工证相反,申请人无意以全职住家家庭工人的方式雇用受益人)。
在申请及随附劳工证上,申请人表示打算在公司位于弗吉尼亚州[已隐去]的设施全职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总教练。申请人的网站包含该地点的武术课程时间表。然而,该时间表显示课程每周总计仅约30小时。DOL要求全职就业每周至少35小时。DOL Field Memorandum No. 48-94 from Barbara Ann Farmer, Admin'r for Reg'l Mgmt., Policy Guidance on Alien Labor Certification Issues, 2 (May 16, 1994)。此外,申请人的网站显示该公司有多名教练,表明受益人不会教授所有已安排的课程。(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4月30日)。因此,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打算全职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见本法第204(b)条(授权USCIS确定“申请中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另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指向真相所在)。
审理主任未将此证据缺陷通知申请人。见8 C.F.R. 103.2(b)(16)(i)(要求USCIS告知申请人其可能不知情的实质性不利信息,并提供回应机会)。因此,我们将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告知该公司该缺陷,并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打算全职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的额外证据。
2 受益人在申请程序期间的美国移民身份可能影响其未来入境美国的可入境性。见本法第212(a)(1)条(规定不可入境的非公民无资格获得签证及获准进入美国)。然而,不可入境并非驳回签证申请的理由,申请程序也不是确定实质性可入境性问题的适当场所。Matter of O-, 8 I&N Dec. 295, 296-98 (BIA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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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可将任何额外的、潜在的拒绝理由通知申请人。但审理主任必须给予该公司对发回重审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回应的合理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四、结论
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以未提交所要求的证据为由拒绝该申请。但申请人未证明其有意以全职方式雇用受益人以担任所提供职位。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