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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B-I-, INC. 案 日期:2017年5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健身、训练和营养工作室,拟聘用受益人担任商业分析总监。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自优先日起至今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文件,并主张其已证明其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必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参见本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DOL 证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的美国工人不足,并且聘用一名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国内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参见本法第 212(a)(5)(A)(i)(I)-(II) 条。其次,雇主可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本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申请移民签证
1 在诸如本案的案件中,劳工证提交之日称为“优先日”。参见 8 C.F.R. § 204.5(d)。申请人必须证明自优先日起,该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均已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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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B-1-, Inc. 案
(相对于美国)境外,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本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申请人必须证明,除其他事项外,其有能力自优先日起向受益人支付劳工证上所述的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 的规定在相关部分如下:
潜在雇主的支付工资能力。任何由就业类移民提出或为其提出的、要求提供就业机会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潜在美国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确立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采用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 100 名或以上工人的案件中,审理主任可以接受该组织财务官出具的、证明潜在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声明。在适当案件中,申请人可以提交或服务局可以要求提供额外证据,例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
II. 分析
申请人的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附有 ETA 表格 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劳工证),该申请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提交给劳工部(DOL),并由 DOL 认证。如劳工证 G 部分以及申请第 6 部分所述,所提供职位的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 51,397 美元。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优先日(即 2014 年 12 月 9 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参见 8 C.F.R. § 204.5(d)。
作为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自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1 月的双周工资单副本。2 在证据请求(RFE)中,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提交其 2014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2014 年年度报告或 2014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申请人对 RFE 的答复未包括这三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而 8 C.F.R. § 204.5(g)(2) 的规定要求至少提交其中一类。由于申请人未提交三类所需证据中的任何一类,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
2 虽然劳工证称受益人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开始为申请人工作,但工资单显示“雇用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17 日。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各月的第一组工资单将雇主标识为 ,而同一月份的后一组工资单将雇主仅标识为 。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申请人应解释这些证据不一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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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至今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自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1 月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单显示,自优先日起,其工资超过了所提供的每年 51,397 美元的工资。最早的工资单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19 日,显示受益人获得的双周工资为 2,403.85 美元,全年合计 52,499.60 美元;最新的工资单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6 日,显示受益人在 2015 年的工资截至该日已达到 55,288.55 美元。申请人引用了 William Yates 于 2004 年发布的 USCIS 备忘录(Yates 备忘录),该备忘录涉及申请人支付工资的能力。申请人引用了 Yates 备忘录中的具体措辞,其中指出“[US]CIS 审理人员应作出积极的支付能力认定,[如果]记录包含可信可核实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不仅雇用了受益人,而且已经支付或目前正在支付所提供的工资。”USCIS 政策备忘录 HQOPRD 90/16.45,Determination of Ability to Pay under 8 CFR 204.5(g)(2) 第 2 页(2004 年 5 月 4 日),https://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
然而,申请人忽略了 Yates 备忘录中前面的措辞,该措辞引用了 8 C.F.R. § 204.5(g)(2) 的规定,并指出“[所]需的初始证据……包括以下副本:(1) 年度报告,(2) 联邦纳税申报表,或 (3) 经审计财务报表。申请人必须提交这些所需文件中的至少一份副本。”同上。因此,无论受益人是否自优先日起受雇于申请人并获得所提供的工资或更高工资,申请人都必须提交该规定中确定的三类所需文件中的至少一类。根据 Yates 备忘录的指导,审理主任签发了 RFE,以从申请人处获取三类所需文件中的一类。然而,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此类文件,也未提供任何解释。
因此,申请人未提交其自 2014 年 12 月 9 日优先日以来任何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而 8 C.F.R. § 204.5(g)(2) 明确要求提交这些文件。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显示申请人无法提交此类文件。此外,在没有所需的联邦纳税申报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情况下,记录中关于该公司的信息不足,无法认定申请人将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向受益人提供的工作机会在优先日时是现实的,并且该工作机会在此后每一年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都保持现实。根据 8 C.F.R. § 204.5(g)(2),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在没有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评估申请人是否提出了现实的工作机会,以及是否自优先日起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3
3 除本案受益人外,USCIS 记录显示申请人还提交了另一份表格 I-140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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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至今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对该申请的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B-1-, Inc.,ID# 457596(AAO 2017 年 5 月 5 日)
2016年2月(收据编号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持续有能力支付该份申请所提供职位的工资,直至该申请被否决、撤回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该1-140受益人所提供职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