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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司机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3年5月5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经验
不成立 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经验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索取2022年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并给予合理回应机会;告知申请人须提交证明受益人具备至少一年“所提供职位”经验的额外证据及雇主证明的全英文翻译;如记录支持,可通知其他潜在拒绝理由,但须给予合理回应机会,并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构成对申请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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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in addition to asking for 2022 financial documents, the Director should inform the company that it must submit additional evidence establishing the Beneficiary's possession of at least one year of experience "in the job offered" and a full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purported employer's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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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运输公司,作为雇主为受益人提交I-140表格,申请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其他工人”,以永久雇用其担任卡车司机。劳工证载明职位年薪为50,315美元,优先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transportation company,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truck d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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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accompanying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proffered wage of the offered position of truck driver as $50,315 a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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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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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提交上诉,主张主任未考虑包括新冠疫情对公司业务造成暂时损害在内的全部情况。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the Director did not consider a totality of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emporary harm to the company's business from the COVID-19 pande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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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t the time of the appeal's filing in October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撤回主任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就2022年财务文件及受益人资格证据给予申请人合理回应机会后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for consideration of additional evidence that should now be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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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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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必须证明自优先日期起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工资;证据一般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若未足额支付,则考察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以支付差额;不足时还可考虑其他因素。见8 C.F.R. § 204.5(g)(2);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考虑全部情况,包括新冠疫情对公司业务的暂时损害。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工资。

2022年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2022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审查该材料,仅指出在上诉提交时该年度证据尚不可得,现在应已可获得,应作为全部情况分析的额外因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2022年度财务证据在原审时尚未产生,需在重审中补充并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ask the Petitioner to provide copies of its federal tax return or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2022 and afford the company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resp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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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上诉提交时2022年度的法定所需财务证据尚不可得,而该年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现在应已可获得,属于Sonegawa全部情况分析中的额外因素。因此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要求主任索取2022年财务文件并给予合理回应机会,本次未对支付能力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Copies of the company's federal tax returns or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2022 should now be available and would constitute an additional factor to consider in a totality-of-the-circumstances analysis under Soneg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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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an offered position's proffered wage, from a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until a beneficiary obtains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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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经验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前具备劳工证所列职位的全部要求;审查劳工证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最低要求,不得忽略认证条款或施加未列明要求。见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Hoosier Care, Inc. v. Chertoff, 482 F.3d 987, 990。证明资格经验须提交前雇主信函,载明雇主名称、职称、地址及经验描述。见8 C.F.R. § 204.5(l)(3)(ii)(A)。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提交波兰家具店的“就业证明”及劳工证上受益人的陈述,主张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一年“所提供职位”经验。

原审意见

主任未处理该问题。

波兰家具店业主出具的“就业证明”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1997年9月至2001年7月在该店担任卡车司机,具备一年“所提供职位”经验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证明未说明受益人的前职位职责,不符合8 C.F.R. § 204.5(l)(3)(ii)(A)对经验描述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职位职责描述;英文译本中雇主名称似乎仍未翻译,不符合全英文翻译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Contrary to 8 C.F.R. § 204.5(1)(3)(ii)(A), however, the certification does not state the Beneficiary's former job duties and thus does not sufficiently describe his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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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ertification lacks "a full English translation," as the claimed employer's name o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ppears to remain untranslated from Polish to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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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上受益人关于近期就业经验的列示

证明目的
补充证明受益人的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近期经验未表明其从事所提供职位的工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近期经验与“所提供职位”不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recent experience does not indicate his work in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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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劳工证要求一年“所提供职位”经验,即从事劳工证所列职位职责的经验;受益人声称1997年9月至2001年7月在波兰家具店担任卡车司机。但提交的就业证明未说明前职位职责,不足以描述其经验;且英文译本中雇主名称似乎仍未从波兰文翻译,违反8 C.F.R. § 103.2(b)(3)的全英文翻译要求。因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资格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of the offered position of truck driver as one year of experience "in the job off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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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ertification does not state the Beneficiary's former job duties and thus does not sufficiently describe his experi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职位要求部分是否明确要求一年“所提供职位”经验、不要求教育或培训、不接受相关职业经验,以及是否要求伊利诺伊州商业驾照或在入职60天内取得。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at the offered job requires neither education nor train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波兰家具店就业证明是否载明雇主名称、职称、地址及受益人具体职责,并核对所附英文译本是否将雇主名称等全部内容译为英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must include the employer's name, title, and address, and a descrip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experi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2年度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是否已备妥,以便重审时按Sonegawa全部情况分析审查支付能力;本提示不推测补充材料后必然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ask the Petitioner to provide copies of its federal tax return or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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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5053313 日期:2023年5月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运输公司,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卡车司机。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中的“其他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类别允许潜在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非技术劳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述工资的所需能力。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全部情况,包括COVID-19疫情对公司业务造成的暂时性损害。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以考虑现在应当可以获得的额外证据。我们还将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作为“其他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1) 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从事所提供职位;以及 (2) 永久雇用非公民从事该职位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 (4)。

原文第 2 页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A. 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述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通常必须包括企业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从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开始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述工资。如果申请人未每年支付全额所述工资或根本未向受益人支付工资,USCIS考虑该企业是否产生了足以支付所述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金额。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以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述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1

申请人随附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卡车司机职位的所述工资为每年50,315美元。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即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在2022年10月提交上诉时,法规要求的申请人2022年支付所述工资能力的证据尚不可获得。公司2022年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现在应当可以获得,并将构成在Sonegawa项下全部情况分析中需要考虑的额外因素。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2022年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并给予该公司合理的答复机会。

B. 所需经验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但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所有DOL认证的工作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申请的最低

1 联邦法院已维持USCIS确定申请人支付所述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

原文第 3 页

要求。USCIS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未明示的要求,因为“DOL拥有设定劳工证内容的权力”。Hoosier Care, Inc. v. Chertoff, 482 F.3d 987, 990 (7th Cir. 2007)(引用 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原文强调)。

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卡车司机职位的最低要求为“所提供职位”一年经验。所提供职位的经验是指履行劳工证上所列所提供职位职责的经验。见 Matter of Symbioun Techs., Inc., 2010-PER-01422, *3 (BALCA Oct. 24, 2011)。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职位既不要求教育也不要求培训。该公司还表示不接受相关职业的经验。此外,劳工证第H.14部分“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载明:“IL CDL 或自雇用起60天内取得”,表明该工作要求持有伊利诺伊州商业驾驶执照或在雇用开始后60天内取得该执照的能力。

在劳工证上,受益人证明截至申请的优先日期,他在波兰获得了超过三年的全职合格经验。他陈述一家家具店于1997年9月至2001年7月雇用他担任卡车司机。2

作为合格经验的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交受益人前雇主的信函。8 C.F.R. § 204.5(l)(3)(ii)(A)。该信函必须包括雇主的名称、职称和地址,以及受益人经验的描述。同上。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由据称在波兰雇用受益人的商店所有者出具的“雇用证明”。然而,与 8 C.F.R. § 204.5(l)(3)(ii)(A) 相反,该证明未载明受益人以前的工作职责,因此未充分描述其经验。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此外,与 8 C.F.R. § 103.2(b)(3) 相反,该证明缺少“完整的英文翻译”,因为申请人提供的英文翻译中据称雇主的名称似乎仍未从波兰文翻译为英文。

审理主任未将这些证据缺陷通知申请人。因此,我们将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除要求提供2022年财务文件外,审理主任应告知该公司,其必须提交额外证据,证明受益人具备至少一年“所提供职位”经验,以及据称雇主证明的完整英文翻译。

如果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可以将任何额外的潜在否决理由通知申请人。但审理主任必须给予该公司合理机会对发回重审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在收到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2 受益人还在劳工证上列出了更近期的就业经验。但近期经验未表明其在所提供职位上的工作。

原文第 4 页

三、结论

申请人2022年财务文件现在应当可以获得,以便进一步考虑该公司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记录还缺乏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合格经验的充分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5-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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