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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516518 日期:2023年5月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物流分析师,寻求被归类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移民与国籍法》(下称《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对所需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要求)的豁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或豁免工作邀请要求符合美国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须另行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法》第203(b)(2)条。1
1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规定,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权衡,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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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被归类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并证明其专业水平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见的水平。8 C.F.R. § 204.5(k)(2)。
二、分析
申请人寻求以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身份在美国设立一家物流公司。2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满足了8 C.F.R. § 204.5(k)(3)(ii)项下六项特殊能力标准中的三项:3
- (A),显示申请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的官方学历记录;
- (D),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的证据;以及
- (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
据此,审理主任进入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并认定由于申请人不具备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见的专业水平,其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的资格。8 C.F.R. § 204.5(k)(2)。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使用了错误的证明标准,且未能整体考量证据。
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强调其提交了足以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三项所需证据标准的事实,并称这应足以确立资格。然而,证据标准仅描述了为确立特殊能力分类资格所必须提供的最低文件水平。申请人满足这些最低要求这一事实本身并不确立其专业水平显著高于物流领域通常所见的水平。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仅客观满足各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受益人实际符合特殊能力分类的要求。”)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必须评估证据的质量,包括其相关性、证明力和可信度,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资格。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
申请人通过证明其于2018年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满足了8 C.F.R. § 204.5(k)(3)(ii)(A)项下的标准,并在上诉中称“学术培训是一项基准,根据法规,它反映了已达到的较高知识水平,可区分不同水准的专业人员。”首先,如上所述,满足某项证据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资格。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2 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亦未主张,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 3 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k)(3)(ii)(B)、(C)或(F)项下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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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Manual, supra at F.5(B)(2)。“[持]有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本身不得被视为……特殊能力的充分证据。”《法》第203(b)(2)(C)条。其次,正如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另一部分所指出的,劳工部的《职业展望手册》指出,物流师职位通常要求入门具备学士学位。4 这表明学士学位在申请人所在领域属普通水平,而非代表显著高于通常所见的专业水平。
申请人主张,其供应链管理专业人士协会(CSCMP)会员资格满足了8 C.F.R. § 204.5(k)(3)(ii)(E)项下的标准,为其提供了使其区别于同领域其他人的社交机会,且该组织“致力于持续职业发展和对会员的质量控制”。然而,会员网站截图显示申请人的“参与度评分”为零,且其未注册参加该协会的任何活动。申请人也未提供其已利用的任何社交机会的实例,或这些机会如何促进其在该领域的专业水平。最后,申请人未提供除缴纳会费之外的任何CSCMP会员资格要求的文件。这不能证明申请人的CSCMP会员资格使其区别于同领域的其他人。
关于8 C.F.R. § 204.5(k)(3)(ii)(F)项下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或贡献的认可标准,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分析来自[已隐去](申请人的前雇主之一)的支持信,且该信中的认可证明其资格,此系错误。如上所述,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的证据标准并不确立申请人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可考量该信,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专业水平显著高于商业领域通常所见的水平。 经审查,来自[已隐去]的信不能确立申请人的资格。该信描述了申请人监控、组织和安排货物在港口与多个建筑工厂之间装卸和运输的职责,并称申请人履行这些职责非常出色。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在[已隐去]任职期间是一名能力很强的员工。然而,因做好工作而获得雇主认可,并不表明其专业水平显著高于物流领域通常所见的水平。
最后,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本办公室的非先例决定以支持其上诉。这些决定未作为先例公布,因此对USCIS官员未来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参见8 C.F.R. § 103.3(c)。非先例决定将现行法律和政策适用于个案的具体事实,并可能因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所审议的问题以及适用的法律和政策而有所区别。在本案中,本办公室注意到
4 劳工统计局,《职业展望手册:物流师》,https://www.bls.gov/ooh/business-and-financial/logisticians.htm#ta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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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决定涉及杰出能力类别,5 而非特殊能力类别。此外,这些案件详细审查了其申请人如何通过影响该领域内他人的工作而对其领域作出贡献。申请人的信函及此处提交的支持性证据并未说明申请人的成就如何影响了自身以外的任何人。从记录中无法明显看出申请人因其成就或对其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6
经审查全部证据,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已获得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8 C.F.R. § 204.5(k)(2)。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特殊能力类别的资格。由于该问题对申请具有决定性,我们无需处理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并在此保留该问题。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see also Matter ofL-A-C-, 26 I&N Dec. 516,526 n.7 (BIA 2015)。申请将继续被拒。
裁定:上诉被驳回。
5 杰出能力是第一优先签证类别,要求与特殊能力(第二优先类别)不同的证据展示。See, e.g.,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0 (9th Cir. 2010)(解释杰出能力与特殊能力类别之间的差异)。 6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8 C.F.R. § 204.5(k)(3)(ii)(F) 的证据标准。来自 的信函未能确立申请人在该标准下的资格,因为该信函未表明其因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