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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5月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较小范围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8 C.F.R. § 204.5(h)(3)(i))、原创性重大贡献(8 C.F.R. § 204.5(h)(3)(v))
不成立 较小范围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8 C.F.R. § 204.5(h)(3)(i))、原创性重大贡献(8 C.F.R. § 204.5(h)(3)(v))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SCOPS的拒绝决定。本次上诉仅审查申请人主张的奖项标准和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AAO认定两项均不满足,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未确立杰出能力资格,无需进行Kazarian案所述的最终实质审查。该决定不涉及对申请人整体成就的最终实质评价,也不涉及SCOPS已认可的两项标准(出版材料、领导或关键角色)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overcome SCOPS' stated grounds for denial and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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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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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述为总经理,主张在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具体为在中国建材行业(尤其是弹性地板和新型装饰建材的跨领域)作为企业家和首席执行官取得持续成就,并计划在美国该领域创办自己的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general manag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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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EB-1 classification based upon his "past and continuing achievements as an entrepreneur and CEO in China's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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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通过文件证明其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SCOPS认可其中两项标准(出版材料、领导或关键角色),但因未达三项而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meets the classification's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by documenting that he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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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cause the evidence did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initial criteria,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on that basis and did not proceed to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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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SCOPS决定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进行重新审查,审查范围限于申请人主张的另外两项标准:较小范围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以及原创性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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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issue on appeal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provided evidence that meets either of the other two criteria he has clai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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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AAO于2025年5月5日作出决定,维持拒绝并驳回上诉;因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Y 05, 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overcome SCOPS' stated grounds for denial and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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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较小范围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8 C.F.R. § 204.5(h)(3)(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证明申请人获得奖项,且该奖项在全国或国际上被认可为体现其所在领域的卓越;法规条文本身未提及授奖机构。USCIS政策手册列举考量因素,包括授奖标准、领域内重要性、参赛限制及获奖人数。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8 C.F.R. § 103.3(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获得两项奖项——2016年杰出贡献奖和2018年行业先进人物——并主张授奖机构的声望应决定奖项声望;SCOPS施加法律或政策未要求的条件属错误;杰出贡献奖因业内知名公司和个人公开列为其成就而具有全国认可。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关于授奖机构声誉的证据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奖项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并认定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任一奖项在授奖机构之外获得国家或国际层面的认可。

授奖机构的分支结构及年度奖项清单(如“十大国际品牌”“十大新品牌”“十大流通品牌”“领先品牌”“十大弹性地板配套材料品牌”“弹性地板行业优秀工程师”“京津冀50强经销商”等)

证明目的
证明该机构及其奖项具有行业声望,从而其颁发的杰出贡献奖应获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未列出该机构或其分支每年颁发的全部奖项,也未解释这些奖项在中国弹性地板行业中的相对声望或认可程度;仅一个分支就有众多看似相似的奖项类别,不足以证明每个奖项均具国家或国际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全部奖项清单及相对声望说明;奖项类别数量多且相似,无法区分层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a list of all awards issu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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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知名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创始人的在线简历,以及某公司时间线,均将杰出贡献奖列为其成就之一

证明目的
证明杰出贡献奖因业内知名企业和个人公开列示而具有全国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未证明这些公司或个人本身足够知名,以致其提及该奖项即构成国家或国际认可;相关网站还将该奖与“青年创业导师”荣誉称号及来源不明机构的“个人成就奖”并列,另一网站所列奖项看似地方或省级,故不能据此认定奖项满足法规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提及者的全国或国际知名度;并列奖项的性质削弱了该提及的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We further note tha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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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国品牌网弹性地板品牌榜单”及某公司被列为2023年省级经济发展会议“杭州独角兽及准独角兽企业”之一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授奖机构或相关企业的行业地位,间接支持奖项认可度。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网站打印件仅称排名由品牌数据研究部门基于大数据分析编制,但未进一步说明所用数据、评估方法或评估者资质;也未证明被列为九家“独角兽及准独角兽企业”之一的意义,无法据此认定相关企业足够知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数据来源、评估方法和评估者资质的说明;未证明榜单或独角兽称号的行业影响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further explanation of what data was used, how it was assessed, or the credentials of those making the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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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成功公司的网站将杰出贡献奖列为成就

证明目的
证明该奖项被商业成功企业认可,从而具有行业认可度。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公司商业成功,但鉴于授奖机构颁发奖项数量及相对声望不明,该证据仍不足以证明杰出贡献奖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授奖机构奖项总数及相对声望不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award's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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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AAO非先例决定,涉及网络安全专业人士获奖

证明目的
类比证明申请人奖项符合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且该案获奖者是从包括40个国家代表的2000名提名候选人中选出,而本案杰出成就奖仅限中国弹性地板行业参赛者,记录未说明每年提名人数,故不具可比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奖项的竞争范围和提名规模不可比;非先例决定无约束力。
核对原文依据
By contras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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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行业先进人物”奖

证明目的
作为第二项主张奖项证明满足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就该奖项提供类似认可证据,也未在上诉中就此进一步论述,故不再进一步处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该奖项的认可证据,上诉中未再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similar evidence of recognition for the Advanced Person award, or otherwise address this award on appeal, we will not address it fur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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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政策手册中“某些”知名机构奖项“可能”合格,并不意味着所有此类奖项必然满足标准;法规要求奖项本身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而非仅看授奖方。记录显示该机构仅为13个分支之一,每年颁发众多相似奖项,且未说明各奖项的相对声望,故不能推定每个奖项均获国家或国际认可。申请人提供的公司高管简历、公司时间线及品牌排名等材料,因缺乏数据方法说明、所列其他奖项看似地方或省级、以及无法证明提及者本身足够知名,未能建立奖项的国家或国际认可。非先例决定涉及网络安全专业人士从2000名候选人中获奖,与本案仅限中国弹性地板行业且未说明提名规模的奖项不可比。

核对原文依据
guidance indicating that "certain" awards from well-known organizations "may" qualify does not indicate that all such awards necessarily meet this criterion's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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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doe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 that every award bestow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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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any ofthese companies is so prominent that its mention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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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ecision was not published as a precedent and therefore does not bind USCIS officers in future adjud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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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he has received internationally or 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s for excellence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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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重大贡献(8 C.F.R. § 204.5(h)(3)(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作出贡献、该贡献具有原创性,且该贡献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相关证据可包括原创工作被高度引用等;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即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该标准,依据包括:开发“一站式仓库”和“产品+代工”商业模式;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储物柜”和中国林业标准“柔性竹纤维复合材料”;以及为促进老年人及儿童能效与安全的建材技术申请专利。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的贡献具有原创性,但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在建材更广泛领域(超出申请人自己公司)的意义。

关于“一站式仓库”和“产品+代工”商业模式的少量采访

证明目的
证明商业模式对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未提供文件显示领域内其他公司采用这些模式,或它们对弹性地板行业产生其他影响,故不能证明其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其他公司采用或行业影响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se models are mentioned in a few interviews with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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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储物柜”的广泛使用证据:检测实验室将其列为弹性地板测试套件之一,以及业内知名公司信件称在其“旗舰产品”中使用该质量标准

证明目的
证明该行业标准在领域内具有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证据确立了该行业标准在领域内的重要性,但同时指出申请人的公司只是18家参与起草公司之一,申请人是24名个人起草人之一;记录未确定其个人工作对标准影响的贡献程度;且行业标准设定共同质量预期,记录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的“原创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确定申请人个人贡献程度;行业标准的原创性存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also indicates that the Petitioner's company was one of 18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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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标准“柔性竹纤维复合材料”

证明目的
作为参与起草的行业标准证明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显示该标准于2024年发布,晚于申请提交日,且无文件证明发布前对行业的影响;也无文件证明发布后的影响,故不再进一步处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标准发布晚于申请提交日,缺少发布前后影响的证据;不符合提交时确立资格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lexible Bamboo Fiber Composite" standard was released in 2024, after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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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项专利申请记录,其中45项获批;未获批的若干项仅有申请通知而非批准通知

证明目的
证明专利构成对领域的重大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未获批的若干项仅有申请通知而非批准通知;在已获批专利中,仅一项为美国通常理解的发明专利(2003年发布),其余均为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仅审查形式合规而非实质,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旨在保护现有产品的微小改进,故无法确定其与弹性地板相关的专利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原创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多数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较低;部分仅有申请通知;未确定原创贡献程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contains evidence that 45 ofthese 50 applications were appro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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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thers are all utility model patents, which are generally only reviewed for compliance with formalities rather than for sub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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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至2018年销售专利弹性地板产品的合同及支持信,销售金额为27.3万至93万元人民币(约3.75万至12.77万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专利产品在行业中的使用和商业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客户将这些产品用于各类建筑项目,并不能证明产品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仅一封信称相关公司购买专利产品以建设新生产线;与记录中另一公司发明专利打破欧洲公司知识产权垄断、获年销售额超16亿欧元欧洲公司许可的规模相比,申请人技术的经济影响不可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销售规模相对行业出口额(2020年55.6亿美元)及另一公司规模较小;缺少领域内重大影响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establish the majorsignificance of these products i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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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comparable evidence regarding the economic 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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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教授的支持信,称申请人的“专利发明及相关技术已成为行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参考的主要标准之一”

证明目的
证明专利技术被行业广泛参考和使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主张未得到记录中文件证据的佐证,没有显示其他弹性地板公司以申请人的工作为参考或基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其他公司实际参考或使用该技术的文件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claim is not corrobora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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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教授的支持信,称申请人的发明解决了弹性地板安装难题,并“极大改善了环保性及老年人和儿童的安全性”

证明目的
证明专利技术对领域产生实际改善。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未包含量化或以其他方式记录这些改善如何影响申请人领域的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量化或具体影响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quantifying or otherwise documenting how these improvements influenced the Petitioner'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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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司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约680万美元)的陈述;中国弹性地板行业报告显示2020年出口额达55.6亿美元;另一中国公司年营业额超10亿元人民币(约1.37亿美元)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工作的商业或经济影响达到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他公司整体财务的直接文件;在此行业规模背景下,申请人未能证明其通过公司提供的发明具有表明领域内重大意义的经济或商业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公司财务直接文件;销售规模相对行业出口额及另一公司营业额较小。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is contex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is inventions, made available through his company, have an economic or commercial impact indicative of major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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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向申请人及其共同发明人颁发的两项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这些成果被某数据库收录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其工作获得认可并具有科学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认可属省级而非国家或国际;相关法规虽称登记成果“应超越国家先进标准”,但也规定证书仅授予在该省取得的成果,且未说明“优秀作用”的具体内容,证书本身也未说明获奖依据;数据库收录仅表明期刊发表,未显示被他人引用或技术对弹性地板科学产生重大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认可层级为省级;证书未说明获奖依据;数据库收录不等于被引用或产生重大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we note that the claimed recognition is provincial, rather than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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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 documentation in the record here indicating that the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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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AAO非先例决定,涉及科学领域个人文章获大量引用并导致全国临床试验

证明目的
类比证明数据库收录及成果意义满足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且该案涉及文章被异常大量引用及全国临床试验,而本案记录未显示数据库条目被他人引用或所述技术对弹性地板科学产生重大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引用证据;非先例决定无约束力且事实不可比。
核对原文依据
A non-precedent decision submitted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under this criterion concerns an individual whose field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was in the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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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一审查三类贡献:商业模式仅出现在对申请人的少量采访中,无证据显示其他公司采用或对行业产生其他影响;行业标准虽被证明广泛使用,但申请人只是18家参与起草公司之一和24名个人起草人之一,无法确定其个人贡献程度,且行业标准设定共同质量预期,难以认定为“原创”;专利方面,50项申请中45项获批,但多数为实用新型专利,仅一项为发明专利,且商业销售和支持信未能证明领域内的重大意义,与记录中另一公司发明明专利打破欧洲公司知识产权垄断、获欧洲公司许可的规模不可比。教授支持信的主张缺乏文件佐证或量化影响。省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属省级而非国家或国际认可,且未说明获奖依据;数据库收录仅表明期刊发表,未显示被引用或对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concluded that while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are original, the record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eir significance in the broader field of building materials, beyond the Petitioner's own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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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provide documentation showing that aly otherl company in the field adopted them or that they had some other influence on the resil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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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o what degree its impact can be attributed to hi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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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 one of the Petitioner's patents is an invention patent as commonly understood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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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any of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in his field are both original and majorly signif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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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审查,AAO仅审查申请人主张的奖项标准和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SCOPS已认可的两项标准(出版材料、领导或关键角色)不在本次审查范围内,不能将本次未审理事项视为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ssue on appeal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provided evidence that meets either of the other two criteria he has claim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奖项证据时,应关注授奖机构颁发的全部奖项清单、各奖项的相对声望、评选标准、参赛范围及获奖人数;仅凭授奖机构声望或个别公司提及,不足以证明奖项本身获国家或国际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CIS Policy Manual names several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in adjudicating this criterion, including the criteria used to grant the award, its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any limits on competitors, and the number of awardees or prize recipi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创性重大贡献时,应区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和创造性要求;商业销售合同需结合行业规模及可比对象评估其经济影响是否达到重大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utility model patents, which are generally only reviewed for compliance with formalities rather than for substance, have lower standards of required inventiveness than invention pat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行业标准类贡献需证明申请人个人在起草中的具体贡献程度,以及标准本身是否符合“原创性”要求;标准发布晚于申请提交日的,还需证明发布前后对行业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o what degree its impact can be attributed to his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re is no documentation of what impact it had on the industry prior to its relea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且需比较奖项竞争范围、引用规模等具体事实是否可比,不能仅凭决定结果主张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decision was not published as a precedent and therefore does not bind USCIS officers in future adjud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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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36985451

日期:2025 年 5 月 5 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寻求以商业领域杰出能力外籍人士的身份进行分类。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EB-1)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SCOPS 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通过证明其满足法规 8 C.F.R. § 204.5(h)(3) 所列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从而确立其符合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如果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则该外籍人士符合杰出能力类别的资格。本法第 203(b)(1)(A) 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该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类标准中至少三类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 的法规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 的标准不轻易适用于其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9-20 (9th Cir. 2010);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基于其「作为中国建材行业企业家和首席执行官,尤其是在弹性地板和新型装饰建材等跨学科领域的过去和持续成就」寻求 EB-1 分类。他表示打算在美国该领域创办自己的公司。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证明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始终主张其满足十项标准中的四项。

SCOPS 认定申请人提供了足够证据以满足这四项证据标准中的两项:(1) 8 C.F.R. § 204.5(h)(3)(iii) 项下关于申请人的、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材料;以及 (2) 8 C.F.R. § 204.5(h)(3)(viii) 项下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由于证据未满足十项初始标准中至少三项,SCOPS 据此拒绝了申请,且未进入最终裁量。

上诉中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满足其主张的另外两项标准之一的证据:(1) 8 C.F.R. § 204.5(h)(3)(i) 项下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 (2) 8 C.F.R. § 204.5(h)(3)(v) 项下对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证据未能推翻 SCOPS 的拒绝,理由如下。1

A. 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

为满足 8 C.F.R. § 204.5(h)(3)(i) 的标准,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获得了一项奖项,且该奖项被国家或国际认可为反映申请人所在领域的卓越表现。申请人称其因获得以下两项奖项而符合资格:来自 [已隐去] 的奖项(2016 年);以及 [已隐去] 的杰出贡献奖;以及 [已隐去] 行业的 [已隐去] 先进人物(2018 年)。

SCOPS 认定,关于 [已隐去] 作为组织之声誉的所提供证据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奖项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颁奖组织的声望应确立其所颁发奖项的声望,且 SCOPS 施加了法律或政策上没有依据的要求,属于错误。申请人强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手册指出「[符]合条件的奖项示例可能包括……来自知名机构或知名专业协会的某些奖项。」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然而,表明来自知名组织的「某些」奖项「可能」符合资格的指引,并不表明所有此类奖项必然满足该标准的要求。USCIS 政策手册列出了在裁定该标准时应考虑的若干因素,包括授予该奖项所用的标准、其在领域中的意义、对参赛者的任何限制,以及获奖者或奖项获得者的数量。参见同上。这符合法规的平实语言,该法规要求相关奖项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且未提及该奖项的授予者。8 C.F.R. § 204.5(h)(3)(i)。

在此,记录表明 [已隐去] 是 [已隐去] 的 13 个分支机构之一,且该分支机构每年颁发许多奖项,例如「国际十大品牌」、「[已隐去] 十大新品牌」、「十大流通品牌」、「领先品牌」、「十大弹性 [已隐去] 补充材料品牌」、「弹性 [已隐去] 行业优秀工程师」以及「京津冀 Top 50 经销商」。记录未包括 [已隐去] 或其 [已隐去] 每年颁发的所有奖项的清单,也未解释它们在中国 [已隐去] 行业中相对的声望或认可程度。鉴于仅该组织 13 个分支机构之一内部就存在如此多看似相似的奖项类别,证据不足以确立 [已隐去] 颁发的每个奖项必然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SCOPS 还认定,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两项奖项中任何一项在 [已隐去] 之外获得国家或国际层面的认可。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 SCOPS 忽视了所提供来自中国弹性 [已隐去] 行业提及杰出贡献奖的证据。2

申请人主张杰出贡献奖具有国家认可,因为其行业中知名公司和个人公开将其列为其成就之一。为支持该主张,他提供了:[已隐去] 首席执行官和 [已隐去] 创始人的在线传记,二者均提及该奖是他们获得的奖项之一;以及 [已隐去] 的公司时间线,其中将获得该奖项列为该公司历史上的事件之一。

为确立 [已隐去] 的声誉,申请人提供了由网站 [已隐去] 发布的「2024 [已隐去] 中国品牌网 top yn 品牌榜」,其中称 [已隐去] 在 [已隐去] 品牌中排名第三,[已隐去] 排名第十。网站 [已隐去] 的打印件表明,这些排名「由 [已隐去] 品牌数据研究部门基于广泛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编制……[并] 源自大数据分析及评估市场状况和参数变化的研究所得的客观数据。」没有进一步解释使用了什么数据、如何评估,或进行评估者的资质。同样,记录未确立在 2023 年省级经济发展会议上被列为九家「杭州独角兽及准独角兽企业」之一的意义。记录未证明这些公司中任何一家如此知名,以致其提及 [已隐去] 杰出贡献奖即构成对该奖项的国家或国际认可。

本办公室还注意到,[已隐去] 网站将 [已隐去] 杰出贡献奖与「[已隐去] 青年创业导师」荣誉称号以及来自一个未指明组织的「个人成就奖」等其他奖项并列列出。同样,[已隐去] 将 [已隐去] 与「十大新锐 [已隐去] 商人」、「年度创新人物 [已隐去] 商人」等奖项并列列出,这些奖项似乎分别具有地方和省级性质。基于该证据,本办公室无法认定 [已隐去] 在其网站上提及 [已隐去] 奖项为申请人关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 法规标准平实语言的主张提供了支持。

[已隐去] 的网站将杰出贡献奖列为一项成就,且记录表明该公司在商业上是成功的。然而,鉴于 [已隐去] 颁发奖项的数量及其相对声望缺乏明确性,该证据不足以确立杰出成就奖的国家或国际认可。

最后,申请人提供了本办公室的一份非先例裁决,主张其支持其在该标准下的资格。然而,该裁决未作为先例公布,因此对 USCIS 官员未来的裁定不具有约束力。参见 8 C.F.R. § 103.3(c)。此外,该裁决涉及一名网络安全专业人士,其通过赢得「从包括四十个国家代表的 2,000 名被提名候选人中」脱颖而出的奖项而符合资格。相比之下,[已隐去] 杰出成就奖仅限于中国弹性 [已隐去] 行业的参赛者,且记录未表明每年有多少被提名者被考虑。尽管本办公室已审查该不具约束力的裁决,其并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其获得符合条件奖项的主张。

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获得了在其领域中反映卓越表现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8 C.F.R. § 204.5(h)(3)(i)。

B. 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为满足 8 C.F.R. § 204.5(h)(3)(v) 的标准,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作出了贡献、该贡献是原创的,且该贡献以某种方式对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同上。申请人主张其基于若干职业成就满足该标准:

开发「一站式仓储」和「产品+ OEM」商业模式;

共同起草 [已隐去] 行业标准「Locker [已隐去]」和中国林业标准「柔性竹纤维复合材料」;以及

为促进老年人和儿童能效与安全的建材技术申请专利。

SCOPS 认定,虽然申请人的贡献是原创的,但记录不足以确立其在建材更广泛领域中的意义,而非仅限于申请人自己的公司。申请人主张该结论忽视了随基础申请提供的文件。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证明其贡献具有重大意义的责任。

首先,记录未确立「一站式仓储」或「产品+ OEM」商业模式对申请人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虽然这些模式在几次对申请人的采访中被提及,但记录未提供文件表明该领域任何其他公司采用了它们,或它们对弹性 [已隐去] 行业产生了某种其他影响。因此,记录未证明这些商业模式在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本办公室承认记录包含证据,确立 [已隐去] 标准的广泛行业使用,包括测试实验室将该标准作为其弹性 [已隐去] 测试套件之一的文件,以及来自 [已隐去](该领域一家知名公司)的信函,称其在其「旗舰产品」中使用该质量标准。3 因此,证据确立了该行业标准在领域中的意义。然而,记录还表明,申请人的公司是参与起草的 18 家公司之一(连同 [已隐去]),且申请人是 24 名个人起草者之一。虽然申请人声称他是该文件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但记录未确立其影响在多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他的工作。此外,鉴于行业标准规定了对产品质量的共同期望,记录包含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标准可被视为法规所要求的「原创」。8 C.F.R. § 204.5(h)(3)(v)。因此,申请人未证明该行业标准符合该标准。同上。

最后,申请人主张其职业生涯中申请的 50 项专利构成对其领域的重大贡献。记录包含证据表明这 50 项申请中有 45 项获得批准。对于以下专利,记录仅包括申请通知,而非批准通知:

[已隐去](2014 年);

[已隐去](2016 年);

[已隐去](2016 年);

[已隐去](2017 年);

[已隐去](2017 年)。

其次,申请人的专利中只有一项是美国通常理解的发明专利:2003 年颁发的 [已隐去] 专利。其余均为实用新型专利,通常仅审查形式合规性而非实质内容,所要求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专利,旨在保护对现有产品的微小改进。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Utility Models,https://www.wipo.int/en/web/patents/topics/utility_models(解释实用新型及其与发明专利的区别);美国专利商标局,A Guide to Protecting and Enforcing IP Rights in China: 2023 Edition 第 12-13 页,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China_IPtoolkit_FINAL.pdf(概述中国专利类型,并指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直到 2022 年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申请人任何与 [已隐去] 相关的专利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原创贡献,未获确立。

关于申请人专利在其领域中的意义,为证明其在行业中的使用而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支持信函和合同,表明从 2017 年到 2018 年,其公司向各类客户销售其专利 [已隐去] 产品,增量从 273,000 元人民币(RMB)到 930,000 元人民币,约合 37,500 美元至 127,700 美元。然而,这些客户将这些 [已隐去] 用于各种建筑项目的事实,并不确立这些产品在领域中的重大意义。只有一封来自 [已隐去] 的信函称,相应公司购买了申请人的专利 [已隐去] 产品,以建造工厂生产线来制造新的 [已隐去]。

相比之下,所提供的关于 [已隐去] 的文件表明,其自己的发明专利 [已隐去] 终结了一项知识产权垄断,根据该垄断,中国公司为一种 [已隐去] 向欧洲公司支付了数十亿元人民币的专利费。由于 [已隐去] 比其前代产品更简单、更易于安装,一家年销售额超过 16 亿欧元的欧洲 [已隐去] 公司同意许可该专利,从而扭转了该行业先前的知识产权局面。记录未包含关于 [已隐去] 运营经济规模的类似证据,因此未确立其购买申请人技术同样具有国家或国际影响。

本办公室承认 S-S- 教授的支持信,其中称申请人的「专利发明及相关技术已成为行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参考的主要标准之一。」然而,该主张未得到记录中表明其他弹性 [已隐去] 公司使用申请人的工作作为参考或基准的文件证据的佐证。参见一般性 6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F.2(B)(3)。同样,W-Y- 教授(其大学与申请人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信函称,申请人的发明解决了弹性 [已隐去] 安装中的困难,并「大大改善了 [已隐去] 的环保性以及老年人和儿童的安全。」但记录未包括量化或以其他方式记录这些改进如何影响申请人领域的证据。参见一般性同上。

记录也不足以确立申请人工作的商业或经济影响。虽然申请人未提供纳税申报表或其公司整体财务的其他直接文件,但其声称公司年销售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即 680 万美元。然而,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关于中国弹性 [已隐去] 行业的报告,该行业表示 2020 年其 [已隐去] 出口额达到 55.6 亿美元。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表明记录中提到的另一家中国 [已隐去] 公司年营业额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即 1.37 亿美元。在此背景下,申请人未证明其通过公司提供的发明具有表明领域重大意义的经济或商业影响。

申请人还主张,[已隐去] 省向其及其共同发明人颁发了两个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且这两项成果也被收录于 [已隐去] 数据库,从而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本办公室注意到所主张的认可是省级的,而非国家或国际的。虽然本办公室承认与此认可相关的实施法规规定,登记成果「应超过国家先进标准」,但它们也规定证书仅授予在 [已隐去] 省发生的成果。此外,适用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成果必须「新颖、先进、实用……[并] 在促进该地区和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卓越作用」,但未具体说明这些「卓越作用」应包括什么。成果证书也未说明其授予依据。因此,证据未确立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认可的是对弹性 [已隐去] 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贡献。

申请人主张被收录于 [已隐去] 是一项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就,确立了其工作的重要性,但记录仅表明 [已隐去] 是一个包含在中国出版的数千种学术期刊的数据库。没有迹象表明这些期刊中的每一项在特定学术领域都具有重大意义。所提供的数据库条目描述了 [已隐去] 省认可的两项成果,称其发表于「工程技术 II」期刊,并表明(未进一步解释)其「成果水平」为「国内领先」。该证据未确立这些作品以何种方式对申请人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公室进一步注意到,比仅仅被收录更有用的学术或科学影响衡量标准是被其他研究人员引用。参见一般性 6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F.2(B)(1)(指出该标准的相关证据可包括证明该人的原创工作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被高度引用的文件)。为确立该标准下的资格而提交的一份非先例裁决涉及一名杰出能力领域为科学的个人,其「撰写了多篇获得异常大量引用的文章」,且其发现导致全国范围内各种临床试验中的「密集测试」。4 相比之下,此处记录中没有文件表明这两项 [已隐去] 条目被他人引用,或其所描述的技术显著影响了弹性 [已隐去] 科学。

基于上述理由,记录未确立申请人在其领域中的任何贡献既具有原创性又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其未满足 8 C.F.R. § 204.5(h)(3)(v) 的要求。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推翻 SCOPS 所述的拒绝理由,也未能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因此,其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本办公室无需提供 Kazarian 案中提及的那类最终裁量,596 F.3d at 1119-20。申请将继续被拒绝。

裁定

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5-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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