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052026_03B2203

航空技术领域项目经理与企业家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5月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评审(judging)标准、贡献(contribution)标准、领导或关键角色(leading or critical role)标准、薪资(salary)标准、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奖项、会员资格和发表材料标准
不成立 评审(judging)标准、贡献(contribution)标准、领导或关键角色(leading or critical role)标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维持SCOPS拒绝申请的结果;本次决定仅处理上诉所涉评审、贡献和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因此保留薪资标准和最终实质审查,未对杰出能力作出实质批准或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refore, we also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航空技术领域的项目经理和企业家身份,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其计划在佛罗里达州并以俄亥俄州为存在继续从事航空技术领域工作,持有相当于美国航空运输管理硕士学位的学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roject manager and entrepreneur in the field of aviation technology,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plans to continue to work in the field of aviation technology under the bra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既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SCOPS认定申请人仅确立了评审和薪资两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it demonstrate that 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listed at 8 C.F.R. § 204.5(h)(3)(i) - (x).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SCOPS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wo of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relating to judging and sal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上诉

    申请人就SCOPS决定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仅主张其满足贡献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证据标准,未对奖项、会员资格和发表材料标准提出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he meets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relating to contributions and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previously claimed to meet the criteria relating to awards, memberships, and published materials, he does not contest SCOPS' decision relating to these criteria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于2026年5月5日作出决定,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Y 5, 2026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评审(judging)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要求证明申请人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评审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的工作;申请人不仅须被邀请评审,还须实际参与评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创业者中心创新经理的信函,称其在2024年学生路演竞赛中担任官方评委,积极评审了多个学生项目,其中一些涉及航空相关创新。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已确立评审标准。

创业者中心创新经理的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2024年学生路演竞赛中担任官方评委并实际评审学生项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信函所述评审事实,但认为评审对象是学生而非同一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不符合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评审学生作品为何属于评审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的工作;未证明评审对象为航空安全与现代化领域的专家。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equately explain how judging the work ofstudents constitutes judging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一篇难以辨认的文章

证明目的
记录中作为评审相关材料提交。
AAO 如何评价
AAO仅记载该文章难以辨认,未据此作出有利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内容无法辨认,无法提供有效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an illegible article and a letter from an innovation manager at The Entrepreneurs' Cen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充分解释评审学生作品如何构成评审“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的工作”;申请人自述为航空安全与现代化专家,却未证明其评审的是该领域其他专家的工作。学生并非专业人士,尚不属于该标准所指的“领域”内。因此AAO撤销SCOPS的相反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Students are not professionals and are not yet "in the field" as this criterion requir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refo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is criterion, and we withdraw SCOPS' conclusion to the contr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贡献(contribution)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要求证明申请人在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贡献;可通过广泛实施、显著影响领域或达到重大意义水平来证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12封推荐信,主张其对航空和航空航天产业作出“重大且可衡量的影响”,推进全球空中交通管理、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

12封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对航空和航空航天产业作出重大且可衡量的贡献,推进全球空中交通管理、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信函仅确认申请人所代表的公司供应了服务或设备,未指出具体原创贡献或解释其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识别申请人的具体原创贡献;未说明该贡献如何具有领域重大意义;未显示申请人发明了信函提及的服务或设备。
核对原文依据
Instead, the letters confirm that the company represented by the Petitioner supplied a service or equipment.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invented any ofthe services or equipment mentioned in the lett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提及申请人的文章

证明目的
佐证申请人的贡献及其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文章未详述申请人的贡献,也未解释其如何据称改变了领域;其中部分文章难以辨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详述贡献内容或领域影响;部分文章难以辨认。
核对原文依据
Moreover, while the record includes articles mentioning the Petitioner, they do not detail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or explain how they have purportedly transformed his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3 Some of the articles are illegib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12封推荐信均未指出申请人的任何具体原创贡献,也未解释其如何具有领域重大意义,仅确认申请人所代表的公司供应了服务或设备,没有显示申请人发明了相关服务或设备。专家信缺乏具体细节说明其工作对整体领域的异常影响或高影响力;提及申请人的文章也未详述其贡献或如何改变领域。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none of the submitted letters identifies any specific original contribution by the Petitioner or explains how it i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Here, the Petitioner's letters do not contain specific, detailed information explaining the unusual influence or high impact his work has had on the overall field to establish that it has been of major signific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Without more probative and informative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he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领导或关键角色(leading or critical role)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要求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领导角色须显示申请人是所主张组成部分的领导者,关键角色须显示其贡献对组织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判断杰出声誉可考虑规模、存续时间、客户基础规模和媒体报道。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记录证明其领导和执行了对主权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和国防组织而言任务关键的航空基础设施项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

三份申请人与航空相关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航空相关公司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领导并执行任务关键的航空基础设施项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其中两份协议仅显示职位名称为“董事总经理”,不足以证明实际履行领导或关键角色;未提供职责细节或贡献佐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具体职责细节;未证明申请人如何促成公司成功或地位;未提供佐证证据;未证明公司具有杰出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at is,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specific details, explaining his duties or showing how he contributed to the success or standing of the company, along with corroborating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三份保密协议中两份虽显示申请人的职位为“董事总经理”,但未证明其实际履行领导或关键角色;申请人未提供具体职责细节或证明其如何促成公司成功或地位,也缺乏佐证证据。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具有杰出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wo of the agreements indicate the Petitioner's job title as "Managing Director," the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he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th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therefore,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is regulatory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薪资(salary)标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原文仅提及薪资标准,未展开具体规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最初主张满足薪资标准;SCOPS认定其已确立该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已确立薪资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三项初始证据要求,AAO认为无需处理剩余薪资标准并予以保留,依据Bagamasbad案不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Petitioner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three, we need not address the remaining criterion regarding salary and we reserve 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须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评估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申请人属于领域最顶尖的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杰出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最终实质审查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初始证据门槛,AAO认为无需认定其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是否属于领域最顶尖的小比例人群,以及其成就是否通过广泛文件获得领域认可,因此保留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Likewise,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atisfied the threshold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at 8 C.F.R. § 204.5(h)(3), we need not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奖项、会员资格和发表材料标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i)(原文未展开具体规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最初主张满足奖项、会员资格和发表材料标准,但上诉中未提出异议或提及。

原审意见

SCOPS未认定申请人满足这些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对这些标准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本次未重新认定这些标准,仅作程序背景。

核对原文依据
An issue not raised on appeal is waiv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评审标准时,应区分“被邀请评审”与“实际评审”,并核对评审对象是否为同一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本案信函所述为学生竞赛评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lien must show that they not only have been invited to participate as a judge ofthe work ofothers in their field, but also that they have actually participated in such judg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贡献标准时,应关注推荐信是否指出申请人的具体原创贡献、该贡献的领域影响及佐证材料,而非仅确认公司供应服务或设备。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none of the submitted letters identifies any specific original contribution by the Petitioner or explains how it i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时,应区分职位名称与实际职责,并核对是否提供职责细节、贡献佐证及公司杰出声誉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wo of the agreements indicate the Petitioner's job title as "Managing Director," the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he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th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薪资标准和最终实质审查,不得将保留事项视为已失败或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Petitioner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three, we need not address the remaining criterion regarding salary and we reserve 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中文全文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42212897

日期:2026 年 5 月 5 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部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系航空技术领域的项目经理和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 - (x) 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本法第 203(b)(1)(A) 条使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国人可获得移民签证: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中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 8 C.F.R. § 204.5(h)(3) 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始证据要求的两种选择。第一,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满足 8 C.F.R. § 204.5(h)(3)(i) - (x) 所列十类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媒体报道和学术文章等项目)。法规 8 C.F.R. § 204.5(h)(4) 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 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其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裁量进行考量);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该两步分析与本办公室的以下认定一致:「真相不能仅凭证据的数量来确定,而应凭其质量来确定」,也与以下原则一致:本办公室「对每一份证据的关联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单独还是在证据整体背景下,进行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II. 分析

申请人计划以 [已隐去] 品牌继续在航空技术领域工作,[已隐去] 佛罗里达州,「并在俄亥俄州设有业务」。其拥有相当于美国航空运输管理硕士学位的学历。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最初主张七项标准,涉及奖项、会员资格、媒体报道、评审、贡献、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以及薪酬。SCOPS 认定申请人已证明与评审和薪酬有关的两项法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与贡献以及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有关的证据标准。1 基于下文所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至少三类证据。2

A. 评审

法规 8 C.F.R. § 204.5(h)(3)(iv) 要求「证据表明该外国人单独或作为小组成员,评审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的工作,而该领域正是其寻求分类的领域。」该外国人必须表明其不仅被邀请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而且实际参与了此类评审。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评审的例子可包括为学术期刊、会议或政府研究资助项目进行同行评审,或担任博士论文委员会成员。同上。

记录包括一篇无法辨认的文章以及一封来自 The Entrepreneurs' Center 创新经理的信函。该信函称,申请人「在由 The Entrepreneurs' Center 组织的 [已隐去] Startup Week 期间举行的 2024 年学生路演竞赛中担任官方评审」,并且其「积极审查和评估了多个学生项目,其中一些包含航空相关创新。」然而,申请人未充分解释评审学生的工作如何构成评审「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的工作」。也就是说,申请人在表格 I-140 上表明其是「航空安全和现代化专家」,但其未证明其在该竞赛中评审了其他航空安全和现代化专家的工作。学生不是专业人士,尚未「在该领域内」,而该标准要求如此。

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撤销 SCOPS 的相反结论。

B. 贡献

法规 8 C.F.R. § 204.5(h)(3)(v) 要求「证据表明该外国人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申请人可以表明其贡献已在领域内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达到了重大意义的水平。参见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关于原创性贡献重要性的相关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该外国人原创工作重要性的已发表材料;

详细说明该外国人原创工作如何在领域内具有重要性的信函;

该外国人已发表学术工作的引用达到表明重大意义的水平;以及

源自该外国人工作的专利或许可,或其商业化的证据。

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申请人提交了 12 封推荐信,以支持其关于「对航空和航天工业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主张。其称这些推荐信「描述了我在推进全球空中交通管理、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方面工作的重大且可衡量的影响。」然而,所提交的信函均未指明申请人的任何具体原创贡献,也未解释其如何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相反,这些信函确认申请人所代表的公司提供了某项服务或设备。没有迹象表明申请人发明了信函中提到的任何服务或设备。例如,一封信函称其确认「[申请人] 所代表的 [已隐去] 已成功为 [已隐去] 机场空中交通中心的 24/1 ATC 家具供应了设计、交付和调试项目。」另一封信函称其「特此确认,由 [申请人] 所代表的 [已隐去] 已成功为我们的『HF 操作员控制台』项目供应服务和设备,该项目由 APP 为埃及国家航空导航服务公司举行。」

来自领域内专家的详细信函,解释该人贡献的性质和重要性,可为评估所主张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提供有价值的背景,特别是当记录包括佐证所主张重要性的文件时。同上。在此,申请人的信函不包含具体、详细的信息,解释其工作对整体领域产生的不寻常影响或高影响力,以证明其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虽然记录包括提及申请人的文章,但这些文章未详述申请人的贡献,也未解释其如何据称改变了其领域。3 例如,其中一篇文章讨论了申请人获准进行无人机航空电子设备的教学和颁发培训证书。没有更多具有证明力和信息量的证据,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在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C. 角色

法规 8 C.F.R. § 204.5(h)(3)(viii) 要求「证据表明该外国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该角色可表现为对组织或机构的某个部门或分部、或对整个组织或机构的领导性或关键性。领导性角色的证据应表明该外国人是所主张组成部分的领导者,与职责相匹配的职位名称可有助于证明该角色具有领导性。对于关键性角色,证据应表明该外国人的贡献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或对组织或机构某个部门或分部活动的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在确定组织或机构、或其部门或分部是否具有杰出声誉时,相关因素包括其规模、存续时间、客户群规模以及相关媒体报道。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记录证明申请人领导并执行了为主权航空导航服务提供商和国防组织服务的任务关键型航空基础设施项目。」为支持此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三份 [已隐去] 与航空相关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虽然其中两份协议表明申请人的职位名称为「董事总经理」,但证据未证明其在公司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也就是说,申请人未提供具体细节,说明其职责或表明其如何为公司的成功或地位作出贡献,也未提供佐证证据。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明该公司具有杰出声誉的证据。

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法规标准。

3 部分文章无法辨认。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三项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无需处理关于薪酬的剩余标准,并予以保留。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裁决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同样,由于申请人未满足 8 C.F.R. § 204.5(h)(3) 的门槛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无需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是否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以及其成就是否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获得认可。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参见 Nagaiah v. Allen, -- F.Supp.3d ---, 2025 WL 1508028, at *10 (E.D. Pa. May 27, 2025)(认定该法规「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但非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本办公室也不作出并特此保留任何最终裁量认定。参见 Bagamasbad at 429 U.S. at 25。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

裁定:

上诉驳回。

通知:本裁决构成此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裁决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 otherwise 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 出庭通知而根据本法第 240 条面临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5-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22。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