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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室总裁(高管)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24年5月6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新办公室L-1A高管身份:申请获批后一年内能否以高管身份聘用受益人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支持上诉,撤销原审撤销批准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获批后一年内能否以高管身份聘用受益人的问题,并认定申请人已满足优势证据证明责任。该决定未对受益人个人资格或其他L-1要件作新的全面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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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met its burden of proof, and we will therefore sustain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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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拟在美国经营地板行业技术开发与许可业务的公司,拟以L-1A身份临时聘用受益人担任其新设办公室的总裁。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了此前批准的申请,认为记录未能证明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会以高管身份聘用受益人。

核对原文依据
It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temporarily as president of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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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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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了此前批准的L-1A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以高管身份聘用受益人;主任认为申请人就受益人拟任下属提供了不一致的职位描述,且这些下属不会使受益人免于主要从事运营层面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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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阶段曾发出撤销意向通知,申请人在回应中提交了相关职位描述;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称,最初提交的职位描述与回应撤销意向通知时提交的职位描述几乎逐字相同。

    核对原文依据
    later in response to the notice ofintent to rev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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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并提交了全面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质疑撤销决定及主任的不利认定,进一步说明需求创造职能、受益人的拟任职位、下属及全球共享服务支持人员的角色,并重新提交了相关职位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which includes a comprehensive appeal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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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the job descriptions in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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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2024年5月6日,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高管身份聘用受益人,因此支持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that it would more likely than not be able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within one year of this petition'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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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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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新办公室L-1A高管身份:申请获批后一年内能否以高管身份聘用受益人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高管身份适用第101(a)(44)(B)条;新办公室须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8 C.F.R. § 214.2(l)(3)(v)(C);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事项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担任新设办公室总裁,承担许可业务中需求创造职能的最高级别角色,并有下属及全球共享服务支持人员承担运营层面职责,使其免于主要从事非高管职能。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以高管身份聘用受益人;认为申请人就受益人拟任下属提供了不一致的职位描述,且拟任下属不会使受益人免于主要从事运营层面职责;还认定两名需求创造经理不符合第101(a)(44)(A)(i)和(ii)条的职能经理标准。

受益人拟任职位职责及需求创造职能的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担任许可业务中需求创造职能的最高级别角色,从事高管职责。
AAO 如何评价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进一步阐述了需求创造职能及受益人的拟任职位,说明其将承担该职能的最高级别角色;行政上诉办公室据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证明责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说明本身存在缺失;原审的核心质疑是下属能否使受益人免于运营层面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will assume the most senior role with respect to the demand creation function of the licensing compon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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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图及全球共享服务支持人员的职责与简历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强大的支持体系,包括境外关联公司员工,可承担运营层面职责,使受益人专注于高管职能。
AAO 如何评价
申请人指出原审忽视了此前提交的组织架构图及相关支持人员材料;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说明了关联公司员工如何协助运营层面职责。行政上诉办公室在重新审查中接受了这一说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材料存在缺失;原审被认为未充分考虑该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t had previously submitted an organizational chart that depicted a "robust suppor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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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uties and resumes of the "global shared services support st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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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创造经理的职位描述(最初提交及回应撤销意向通知时提交的两份)

证明目的
证明两份职位描述一致,不存在原审所称的不一致。
AAO 如何评价
申请人重新提交了相关职位描述,指出两份描述几乎逐字相同,且原审未指明任何具体差异;行政上诉办公室在重新审查中未再维持该不一致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仅笼统认定存在不一致,未指明具体差异;原文未记载行政上诉办公室另行发现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were listed, almost verba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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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specify any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 two job descri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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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下属(包括两名需求创造经理)的职位与职责

证明目的
证明下属将承担运营层面职责,从而免除受益人主要从事运营层面职责。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错误地以第101(a)(44)(A)条的管理身份标准审查并非申请受益人的拟任下属;该条仅适用于签证申请受益人,且受益人主张的是高管身份,应适用第101(a)(44)(B)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材料本身缺失;问题在于原审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nee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ir respective roles and job duties meet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01(a)(44)(A) of th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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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错误地将第101(a)(44)(A)条的管理身份标准适用于并非申请受益人的拟任下属;受益人主张的是高管身份,应适用第101(a)(44)(B)条。经重新审查,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进一步说明了需求创造职能、受益人的最高级别角色、下属及全球共享服务支持人员的职责,并指出原审未指明两份职位描述之间的具体差异。综合这些事实,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高管身份聘用受益人。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Beneficiary's proposed subordinates are not the beneficiaries of this visa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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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n de novo review and in light of the discussion above,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that it would more likely than not be able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within one year of this petition'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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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撤销意向通知及申请人回应中提交的两份需求创造经理职位描述,确认二者是否如申请人所称几乎逐字相同,以及原审是否具体指明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were listed, almost verbat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组织架构图及全球共享服务支持人员的职责与简历,确认这些人员是否实际承担运营层面职责;本案决定仅据此认定高管身份证明责任已满足,未逐项认定其他L-1要件。
    核对原文依据
    it had previously submitted an organizational chart that depicted a "robust suppor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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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决定明确主任将第101(a)(44)(A)条管理身份标准适用于拟任下属属于适用错误;该条仅适用于签证申请受益人,受益人主张高管身份时适用第101(a)(44)(B)条。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pertains only to the beneficiary of a visa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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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090786 日期:2024年5月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拟经营一项涉及地板行业技术开发与许可的业务。其寻求依据 L-1A 非移民分类,将受益人临时雇为其新办公室1的总裁;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其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高管身份2雇用受益人。尽管审理主任列举了受益人拟任工作职责的全面细分,并确认了拟设美国员工及其各自的工作职责,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就受益人拟设下属提供了不一致的职位描述,并认定拟设下属将不是管理人员,不会使受益人免于必须主要履行运营层面职责。

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需求创造经理——受益人拟设下属中的两名——将不符合该法第 101(a)(44)(A)(i) 和 (ii) 条下的职能经理资格。实质上,审理主任将“管理能力”法定定义的各项要素适用于受益人的拟设下属,而这些下属并不受该法第 101(a)(44)(A) 条所列标准的约束,该条仅适用于签证申请的受益人。由于受益人的拟设下属不是本签证申请的受益人,申请人无需证明其各自角色和工作职责符合该法第 101(a)(44)(A) 条的规定。并且,由于受益人的拟设职位被主张为高管,适用规定为该法第 101(a)(44)(B) 条,该条适用于其境外和/或拟设美国雇佣被主张为高管身份的受益人。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申请人的主张仅依据高管能力的定义。申请人并未主张受益人在美国的雇佣将属于管理能力。

原文第 2 页

依据 8 C.F.R. § 103.3,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其中包括一份全面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对撤销决定及审理主任的 underlying 不利认定提出质疑。

首先,申请人详细阐述了需求创造职能,进一步解释了该职能的作用以及需求创造经理的作用,这些经理将是受益人的下属并执行该职能的职责。申请人还解释了其自身在 I 业务模式中的角色,该模式的两个关键组成部分包括:1)技术和知识产权的研究与开发;以及 2)将该集团已获专利的技术许可给地板制造商。除重申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外,申请人还进一步阐述了其拟设职位,表明受益人将就许可组成部分的需求创造职能担任最高级别角色,并提供了关于受益人下属及更广泛支持人员在履行该职能职责中的角色的额外信息。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关于其拟设支持人员的相关证据,指出其此前提交了一份组织结构图,其中描绘了一个“强大的支持体系”,将包括申请人境外关联公司的员工。申请人解释了其关联公司的员工将如何协助其自身的运营层面职责,以使受益人能够专注于在美国指导 essential 需求创造职能。

此外,申请人指出了此前提交的文件,其中包括“全球共享服务支持人员”的职责和简历,并对关于其就需求创造经理提供了不一致职位描述的认定提出质疑。申请人重新提交了所涉职位描述,并指出最初为支持申请而提供、后来为回应撤销意向通知而提供的工作职责“几乎是逐字列出的”。此外,申请人指出,审理主任未指明两份职位描述之间的任何差异。

总之,申请人不仅回应了审理主任的关切,还详细阐述了受益人及其拟设下属的角色和工作职责,并指出了此前提交的关于全球支持人员的证据,这些人员将协助申请人使受益人免于必须主要履行非高管职能的计划。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 de novo 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 de novo 审查并鉴于上述讨论,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更有可能在本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因此,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本办公室将据此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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