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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835003 日期:2024年5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神经科学领域的博士后研究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至少满足该类别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个人有资格获得本法第203(b)(1)(A)条下的杰出能力移民类别,如果: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对该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处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提供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该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包括奖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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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在申请人证明其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其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
申请人是一名研究科学家,在提交申请时正在美国一所医学院担任神经科学领域的博士后研究员。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曾获得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处的替代监管标准中的三项。其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h)(3)(iv)、(v)和(vi)处的标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其所主张的三项标准中的两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其在其领域内撰写了学术文章,并作为该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其中,因而满足8 C.F.R. § 204.5(h)(3)(iv)和(vi)处标准的字面规定。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这两项标准的结论。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仔细审查和考虑为支持其根据8 C.F.R. § 204.5(h)(3)(v)提出的其已在其领域内作出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的主张而提交的证据。
经审查,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关于8 C.F.R. § 204.5(h)(3)(v)处标准的认定属结论性认定,且未充分处理申请人的具体主张和证据。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否决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该说明应足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参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对裁定提出质疑)。在此,审理主任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模板化语言,未满足该要求。
为满足8 C.F.R. § 204.5(h)(3)(v)处的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交“[非公民]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在评估根据该标准提交的证据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原创性贡献。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若是,则该机构随后应确定申请人的贡献是否具有“重大意义”。同上。
在此,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阐述了其对该领域的具体原创性贡献,并提交了支持性证据,包括其领域内专家的八封信函、其来自Google Scholar的引用历史、引用其工作的已发表研究和综述文章的副本、关于其研究成果发表所在期刊的信息、旨在支持其部分文章被高度引用这一主张的证据,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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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为其研究贡献的性质和意义提供背景的证据。尽管审理主任注意到申请人提交了该相关证据,但难以辨别审理主任在评估该标准时最终考虑了哪些具体证据,因为所述否决理由中几乎(如有)未提及申请人所提供的具体主张和支持性文件。
例如,审理主任未具体处理作为专家证词提交的八封信函中的任何一封。相反,该决定得出了一项结论性认定,即这些信函未解释“[申请人的]研究如何构成原创性工作,以及其对研究项目的具体贡献如何影响整个领域”。该领域专家解释该人贡献的性质和意义的详细信函可为评估关于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的主张提供有价值的背景。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在此,审理主任就其为何认定这些信函缺乏证明价值提供了不充分的解释。
审理主任进一步承认申请人关于其工作的一些引用“值得注意”的主张,但认定——与所提交的证据相反——记录中“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事实上,所提交的每封专家意见信函均涉及对申请人已发表工作的值得注意的引用,并评论了此类引用的意义。审理主任还认定记录仅证明“对申请人工作的引用数量适中”,但未在申请人提供证据表明其至少两篇已发表文章在其领域内被引用次数位居前10%的情况下解释该结论。根据USCIS政策,“[已发表研究]相对于该领域他人工作被高度引用的文件……可能证明该人对该领域的贡献的意义。”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
尽管审理主任无需对申请人提交的每一份证据进行详细讨论,但此处的决定过于笼统,无法表明其是基于对记录中所有相关证据的理性考虑,且未充分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因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将发回审理主任,以重新评估根据8 C.F.R. § 204.5(h)(3)(v)处标准提交的证据,并作出新决定。
如果在发回重审后经进一步审查,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第三项标准,则新决定应包括最终实质审查,评估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比例,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参见本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