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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090604 日期:2024年5月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高管,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拥有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其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五项法规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其中两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满足与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否决的同样三项标准相关的证据标准。
审理主任的否决提出了一个与申请人被翻译成英文的外国语证据相关的问题。在上诉中,申请人补正了该问题。由于审理主任未根据其余三项标准充分分析申请人的证据,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此事以供审议。但是,本办公室不表示申请人的证据是否应满足审理主任可能考虑的任何标准。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