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082019_01B7203

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动议驳回(2019年5月8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合并动议的司法程序声明、回应补件通知、新商业企业创造就业岗位
不成立 合并动议的司法程序声明、回应补件通知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依据INA第203(b)(5)条申请EB-5投资移民,主张向新商业企业投资合格资本并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记录未显示该新商业企业已经创造所需岗位。

程序经过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初次拒绝I-526申请;申请人上诉后,AAO先前已驳回上诉。申请人随后提出复议与重新开案合并动议,本次AAO审查范围即为该合并动议。

争议标准

合并动议须包含关于不利决定是否已或正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声明,并载明法院、性质、日期及状态或结果。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应补件通知的,可依记录或放弃驳回;未提交排除实质调查线索所需证据亦可构成拒绝理由。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I-526申请及新商业企业相关文件,但未显示该企业已创造所需岗位。合并动议未附法规要求的司法程序声明。AAO于2019年3月26日发出补件通知,给予33天回应期,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或之后回应。

AAO 认定

AAO认定合并动议缺少8 C.F.R. § 103.5(a)(1)(iii)(C)及(a)(4)要求的司法程序声明。AAO还认定申请人未回应2019年3月26日补件通知,超过33天仍无答复,故复议与重新开案动议均应按放弃处理。AAO未就投资资金、资金来源或就业创造实质作出认定。

裁决结果

复议动议依8 C.F.R. § 103.2(b)(13)因放弃被驳回;重新开案动议依同条因放弃被驳回;上诉维持驳回。

适用边界

本裁决仅处理合并动议的程序性缺陷与未回应补件通知,未审查EB-5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就业创造或项目实质。该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不构成对其他申请的处理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合并动议是否附司法程序声明;核对2019年3月26日补件通知的送达与33天期限;核对申请人是否提交任何补件回应;核对先前上诉驳回决定与本次动议范围的关系。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合并动议的司法程序声明

证据:合并复议与重新开案动议中未包含关于不利决定是否已或正成为司法程序标的的声明,也未载明法院、性质、日期及状态或结果。

认定理由:8 C.F.R. § 103.5(a)(1)(iii)(C)及(a)(4)要求该声明,缺失即构成驳回合并动议的理由。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回应补件通知

证据:AAO于2019年3月26日发出补件通知,给予33天回应期;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或之后回应。

认定理由:8 C.F.R. § 103.2(b)(13)(i)允许在未按期回应补件通知时按放弃或依记录驳回;补件通知明确告知可能驳回上诉或拒绝动议。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新商业企业创造就业岗位

证据:记录未显示新商业企业已经创造所需数量的岗位;申请人亦未主张已创造。

认定理由:该问题属于先前拒绝与上诉的实质争点,但本次AAO因动议程序缺陷未重新实质审查,仅作背景说明。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10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H-N-C- 日期:2019年5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I-526,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第五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国民,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I-1 LP(即NCE)将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2 随后,我们驳回了其上诉。本事项现基于复议和重新开案的合并动议提交至我们。经审查,我们将否决该合并动议。

我们将否决申请人的合并动议,因为该动议未包含“关于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陈述,如是,则包括法院、性质、日期以及该程序的状况或结果。”参见8 C.F.R. § 103.5(a)(1)(iii)(C)、(a)(4)。

此外,2019年3月26日,我们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提供额外证据。申请人被给予33天时间对该通知作出回应。然而,其未在请求中指定的期限内或之后作出回应。

如果申请人未在要求日期前对证据请求作出回应,申请可因放弃而被否决、基于记录被否决,或基于两者被否决。参见8 C.F.R. § 103.2(b)(13)(i)。此外,8 C.F.R. § 103.2(b)(14)规定,未能提交所请求的、妨碍实质性调查线索的证据,应构成否决申请的理由。我们的RFE明确告知申请人:“如果我们未在封面信函日期起33天内收到您对本RFE的回应,我们可能驳回您的上诉或否决您的动议。”(原文强调)。截至目前,已超过33天,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的回应。

1 记录中的一些文件将NCE称为……_ ___________ ____. LP。 2 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未证明,NCE已经创造了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参见8 C.F.R. § 204.6(j)(4)(i)(A)。

原文第 2 页

事项:H-N-C-

因此,我们将因其放弃而否决其合并动议,其上诉将保持驳回状态。

命令:依据8 C.F.R. § 103.2(b)(13),复议动议因放弃而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依据8 C.F.R. § 103.2(b)(13),重新开案动议因放弃而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H-N-C-, ID# 2033361 (AAO 2019年5月8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5-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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