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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800677 日期:2025年5月8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临床组织工程与移植领域的工程师和研究人员,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裁量性豁免职位offer要求,即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¹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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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II. 分析
SCOPS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资格。然而,SCOPS在考虑申请人对补件通知(RFE)的回应后驳回了申请。其部分认定记录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根据Dhanasar第二项要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² 因此,SCOPS认定不值得对豁免职位offer要求行使有利裁量。
申请人是临床组织工程与移植领域的研究人员。在随申请提交的个人陈述中,申请人表示他“打算在美国寻求高级研究科学家的职位”。他还表示打算“开发和处理同种异体移植生物植入产品,如骨和软组织支架,包括皮肤、软骨、矿化和脱矿骨基质、矿化骨基质及胶原填充物,以优化其整体医疗性能并解决患者的疾病”。在随后随RFE回应提交的个人陈述中,申请人表示打算继续其“对混合同种异体移植物开发和应用的研究,旨在增强组织处理并改善器官捐献和移植结果”。申请人解释其“未来研究将专注于创造创新的同种异体移植生物植入产品,将合成材料与传统同种异体移植物相结合,为再生医学提供先进解决方案”。
在上诉中,申请人援引 Buletini v. INS, 860 F. Supp. 1222, 1226 (E.D. Mi. 1994),主张SCOPS的决定构成滥用裁量,因为其在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第二项要件时“未能审查案件中的所有相关证据”。申请人主张,当SCOPS的分析似乎将同行评审与综述文章混为一谈时,这表明其未能考虑有关这些综述文章重要性的证据。
然而,Buletini 案法院并未表明USCIS若未对每项证据提供个别化分析即滥用裁量。当USCIS对申请提供有理由的考量并作出充分认定时,不要求其具体回应申请人提出的每一项主张,也无需回应申请人提交的每一项证据。参见 Guaman-Loja v. Holder, 707 F.3d 119, 123 (1st Cir. 2013)(引用 Martinez v. INS, 970
² SCOPS认定,尽管记录表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此为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要求。SCOPS进一步认定,记录未显示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此为Dhanasar分析框架第三项要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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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d 973, 976 (1st Cir. 1992);另见 Kazemzadeh v. U.S. Atty. Gen., 577 F.3d 1341, 1351 (11th Cir. 2009);Casalena v. U.S. INS, 984 F.2d 105, 107 (4th Cir. 1993)。此外,记录反映SCOPS的决定在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时,明确引用了随初始申请和RFE回应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还反对SCOPS以引用次数与期刊影响因子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为由“拒绝”有关期刊影响因子的证据。他承认这种关联不存在,但主张期刊影响因子“当然相关”,因为它们是确立6 USCIS政策手册5.F(B)(2)所示杰出能力人士所需“更高标准”的考量因素。³ 因此,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SCOPS对影响因子的“拒绝”是未能考虑相关证据,构成Buletini案法院所设想的滥用裁量。然而,杰出能力人士定义于本法第203(b)(1)条;8 U.S.C. § 1153(b)(1),与申请人所寻求的分类不同,后者定义于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因此,两者的要求各不相同,被视为与确立申请人EB-1分类资格相关的证据,如所主张的那样,在证明申请人EB-2分类资格时可能并不相关。
此外,申请人质疑SCOPS的认定,即记录中的证据未显示其工作构成“在其事业领域内成功或进展的记录”,因为其决定包含表明“对特定领域影响力有更高要求”的措辞。申请人主张SCOPS“要求提供证据显示[其]研究作为‘该领域进展的推动力’或[该研究]产生‘临床组织工程更广泛领域内实质性的积极讨论’”。申请人主张Matter of Dhanasar不包含此类更高要求。然而,我们注意到,作为可用于证明某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的证据的非穷尽性清单的一部分,6 USCIS政策手册,同上,5.F(D)(1)提供了以下相关示例:
- 证明该人工作具有较强引用历史的文件,或已发表文章的摘录,显示对该人工作的积极讨论或采纳;
- 证明该人工作已影响其事业领域的证据;
我们还注意到申请人反对SCOPS部分依赖引用率来认定其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第二项要件。他主张这样做也施加了“新颖且实质性的标准”,因为在Dhanasar中我们未提及申请人的引用记录或突出申请人工作的特定引用。然而在Dhanasar中,我们在考量申请人是否确立资格并值得国家利益豁免时,确认了广泛的记录,包括“其出版物及其他引用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的副本”。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1-892。因此
³ 6 USCIS政策手册5.F(B)(2)。www.uscis.gov/policy-manual,讨论了确立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移民分类资格的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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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能证明SCOPS如所主张的那样施加了“新颖且实质性的标准”。
最后,申请人主张,案卷中的证据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按照Dhanasar第二项要件的要求推进拟议事业。经对案卷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不同意。
Dhanasar分析框架的第二项要件将关注点从拟议事业转向个人。Id. at 890。为判断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拟议事业,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其教育背景、技能、知识以及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在实现拟议事业方面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Id.
案卷包括申请人的简历(CV)、学历记录、已发表作品、推荐信、关于其发表和引用记录的信息、引用其作品的研究摘录,以及关于其作品所发表期刊的补充信息。申请人在上诉中强调,其教育背景、推荐信以及可观的发表和引用记录表明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拟议事业。
转向Matter of Dhanasar中列举的用于评估第二项要件下证据的各项因素,我们首先考虑申请人的教育背景、技能、知识以及在相关或其他工作中的成功记录。申请人主张,其在该领域的从业经历表明其具备技能、知识及成功记录,因而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拟议事业。我们注意到,申请人的简历显示其曾在临床组织工程领域担任研究员、协调员、生产经理和助理教授。案卷还显示,申请人持有医学博士学位,来自 I I ~ 相比之下,Dhanasar案中的申请人持有多项研究生学位,包括“机械工程和应用物理学两个理学硕士学位,以及工程学博士学位。”Id. at 891。此外,我们在判断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时会考虑多种因素,教育背景和技能仅是可能促成该认定的众多因素之一。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显著”的引用记录、发表记录以及其所发表期刊的声望表明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拟议事业。案卷包括随申请提交的Google Scholar文件、更新的Google Scholar文件、Clarivate Analytics 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文件,以及OpenAlex对其引用和发表频率的分析。
申请人在上诉中强调,其一篇研究论文在其发表年度的Clinical Medicine已发表文章中引用率位居前10%,另有四篇位居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 百分比。其重点提及2016年题为' "的文章,指出该文迄今已获121次引用。申请人援引Clarivate Analytics 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文件指出,2016年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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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ical Medicine类别的所有文章的平均引用率为24.63。申请人主张,这表明其文章是2016年发表于Clinical Medicine的引用率前10%的文章之一。然而,申请人提供的Clarivate Analytics文件指出,24.63这一数值是“某一年某一研究领域”发表文章的平均引用次数。申请人未提供该文章在2016年获得的引用次数,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章2016年的平均引用率仅在该年度即位居引用率前10%的文章之列。申请人对剩余四篇文章逐一进行了相同的分析,主张这表明这些文章的引用率也使其在各自发表年度发表于Clinical Medicine的所有文章中位居前20%。然而,与2016年那篇文章一样,其未提供这些文章在发表当年度的引用率,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这些文章如其所称在各自年度发表于Clinical Medicine的文章中位居引用率前20%。
关于申请人的发表频率,案卷包括OpenAlex分析,显示其发表数量使其在再生医学领域的研究产出位居99.94百分位。然而,案卷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研究产出相对于临床组织工程和移植领域的其他人而言较高,或以此使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案卷还包括一封推荐信,其中Dr. ,l I的肺病学教授 指出申请人拥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发表记录。然而,该教授未说明这一发表记录与组织工程和移植领域的其他人相比如何。
我们认可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即其研究发表于影响因子较高的期刊,如Surfaces and Interfaces、European Polymer Journal和Transplantation,表明“其研究成果对其整个领域及其专业领域均具有相当价值”。然而,尽管这些期刊的较高排名可能是证明个别研究人员成功记录的因素之一,但我们不能假定发表于高排名期刊的每一篇文章都表明存在此种成功记录。
案卷还包括概述并引用申请人合著研究的原创研究文章。例如,“Development and Psychometric Properties of the Test of Passive Aggression”一文的作者在引用申请人作品时指出,“较高水平的被动攻击性防御机制与更严重的……适应障碍症状相关……”;而“Improved Skin Regeneration with I I”一文的作者则将申请人作品作为“同种异体移植物处理方法”的示例。然而,申请人未提供补充证据解释或证明概述其研究的文章如何表明其在该领域的影响力,或证明其作品被采用。
案卷中的推荐信也讨论了申请人的研究。 的神经外科教授指出,申请人关于“改善脊髓损伤患者生活质量”的研究“塑造了医学界内关于[脊髓损伤]治疗的持续讨论”。Dr.I !在其信中描述了申请人的研究如何促成“一种开创性的组织采集和处理方法的开发”,且该工作“为外科医生提供了更有效且更易获得的解决方案”。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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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信件未提供具体实例说明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如何被该领域其他人实施、利用或赞誉,从而表明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
适用于Dhanasar框架第二项要件的下一些因素是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以及在实现拟议事业方面的任何进展。申请人在上诉中强调,其打算在临床组织库和移植领域公认的领先公司寻求就业机会。其解释称,通过该就业其将获得设施、人员和资金,以继续其拟议事业中所述的研究。在此类案件中,即申请人无意自雇时,工作录用通知或与潜在雇主的沟通虽非必需,但可能与证明该人打算开展该事业的情形或能力以及该计划的可行性相关。4 经审查,案卷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正在寻求此类就业,或这些公司有意聘用其担任研究科学家。此外,案卷缺乏充分证据解释或证明在无此就业的情况下其将如何获得开展拟议事业的手段和资金支持。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美国开展拟议临床组织工程和移植研究的手段或资金支持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能表明其未来活动计划使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
申请人还在上诉中主张,将最初提交的Google Scholar文件与随其RFE答复提供的更新文件进行比较,即可证明其在实现拟议事业方面的进展。然而,其未指明应比较这些文件上的哪些指标,也未提供解释或其他证据证明这些指标表明其在实现拟议事业方面取得了进展。
适用于Dhanasar分析框架第二项要件的另一项因素是,申请人从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处所获得的兴趣或支持。在此,申请人主张,案卷中的推荐信表明其同事和同行对其工作具有“相当大的兴趣”。然而,如上所述,这些推荐信缺乏作者对申请人工作兴趣的充分细节,不足以证明这一点。此外,申请人主张,由于其工作已发表在排名很高的期刊上,这反映了这些期刊的编辑对其工作的兴趣。然而,他未提供充分证据来佐证这一主张。相比之下,在Dhanasar案中,我们注意到案卷包括“详细描述美国政府对其研究的兴趣和投资的专家信函”以及“证明申请人在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国防部(“DOD”)下属空军研究实验室(“AFRL”)资助的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文件”。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2-893。在此,案卷未反映出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具有足够的兴趣,以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
案卷表明,申请人在其职业生涯中已开展、发表和展示研究,但他未证明该工作使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
4 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5.F.(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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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研究。虽然我们认识到,研究必须以某种方式为知识库增添信息,才能被接受发表、展示、获得资助或学术学分,但并非每一位开展过原创研究的个人都会被认定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相反,我们审查Dhanasar案中列出的各项因素,以确定例如该个人在实现拟议研究目标方面的进展、在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或在相关方中产生的兴趣是否支持这一认定。Id. at 890。然而,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其已发表和展示的工作已成为临床组织工程或移植领域进步的推动力,或在这些领域引发了大量积极讨论。证据也未以其他方式表明其工作构成在推进组织工程和移植相关研究方面的成功或进展记录,或已获得申请人在上诉中所主张的相当大的兴趣和支持。因此,案卷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研究事业。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拟议事业,不符合Dhanasar先例决定第二项要件的要求,因此他未证明其有资格或基于自由裁量权以其他方式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这一认定的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因此,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在Dhanasar框架第一项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其余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裁定行政机关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