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092018_01D7101

新办公室首席运营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18年5月9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在33日法定期限内提交、此前提交至错误办公室的动议是否保留提交日期、L-1A新办公室及首席运营官职位的实体资格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在33日法定期限内提交、此前提交至错误办公室的动议是否保留提交日期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计划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线下实体店销售商品,拟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运营官。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随后AAO驳回了上诉。本次程序为申请人对AAO驳回上诉决定提出的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申请;申请人上诉后,AAO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并邮寄送达,决定中告知可在33日内提出动议。申请人此前曾尝试及时提交动议,但因提交至错误办公室而被退回。USCIS于2018年3月12日收到本次复议动议,距送达日已46天。本次AAO审查范围仅为该复议动议是否及时提交。

争议标准

动议须在不利决定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见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以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为准,而非申请人邮寄之日,见8 C.F.R. § 103.2(a)(7)(i)。动议被退回后,不保留可用于后续提交的提交日期,见8 C.F.R. § 103.2(a)(7)(ii)-(iii)。

提交的证据

本次复议动议于2018年3月12日被USCIS收到;此前一次动议因提交至错误办公室而被退回。原文未列明动议所附具体文件种类或证明对象,也未讨论申请实体资格的证据。

AAO 认定

AAO认定,2018年1月25日驳回上诉的决定已邮寄送达,并载明33日动议期限;本次动议于2018年3月12日收到,距送达日46天,超过33日。此前提交至错误办公室的动议被退回后不保留提交日期,不能使本次提交及时。

裁决结果

AAO拒绝(deny)该复议动议,理由为逾期提交。ORDER明确为“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enied.”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复议动议的提交时限与错误提交后不保留提交日期的程序问题,未审查L-1A新办公室、首席运营官职位或申请人资格的实体要件,也未就上诉驳回的实体理由作出新的认定。

阅读提示

需核对:AAO驳回上诉决定的邮寄送达日期及送达证明;本次动议在指定地点被USCIS收到的日期记录;此前动议被退回的通知及退回理由;33日法定期限的适用依据。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在33日法定期限内提交

证据:2018年1月25日AAO驳回上诉决定并邮寄送达,载明33日动议期限;USCIS于2018年3月12日收到本次复议动议,距送达日46天。

认定理由:动议须在不利决定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提交日以USCIS在指定地点收到之日为准;本次收到日已超过33日,故属逾期。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此前提交至错误办公室的动议是否保留提交日期

证据:申请人此前曾尝试及时提交动议,但因提交至错误办公室而被退回。

认定理由:动议被退回后不保留可用于后续提交的提交日期,见8 C.F.R. § 103.2(a)(7)(ii)-(iii),故不能使本次提交视为及时。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

L-1A新办公室及首席运营官职位的实体资格

证据:原文仅载明申请人拟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线下实体店销售商品,并拟雇用受益人担任新办公室首席运营官;未讨论实体资格证据。

认定理由:本次AAO仅处理复议动议的及时性,未就L-1A实体要件作出认定,故保留。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H-L-N-A- LLC 案 日期:2018年5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计划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和“线下实体店”销售商品,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运营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通过邮寄送达之日起 33 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8年1月25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通过邮寄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说明申请人可在 33 天内提交动议。USCIS 于 2018年3月12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第 46 天。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此前及时提交动议的尝试被退回,因为其提交至错误的办公室。当我们办公室退回一项动议时,该动议不保留可适用于后续提交的提交日期。见 8 C.F.R. § 103.2(a)(7)(ii)-(iii)。因此,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裁定: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H-L-N-A- LLC, ID# 1575967(AAO 2018年5月9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5-0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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