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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H-L-N-A- LLC 案 日期:2018年5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计划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和“线下实体店”销售商品,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运营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通过邮寄送达之日起 33 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8年1月25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通过邮寄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说明申请人可在 33 天内提交动议。USCIS 于 2018年3月12日收到该动议,即不利决定送达日期后第 46 天。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此前及时提交动议的尝试被退回,因为其提交至错误的办公室。当我们办公室退回一项动议时,该动议不保留可适用于后续提交的提交日期。见 8 C.F.R. § 103.2(a)(7)(ii)-(iii)。因此,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否决该动议。
裁定: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H-L-N-A- LLC, ID# 1575967(AAO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