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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R-LLC案 日期:2019年5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药物研发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质量控制化学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的最低学历要求——具体而言,化学或分析化学硕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因此不符合所提供职位资格为由,驳回了申请。申请人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认定受益人不具备满足劳工证最低学历要求所需的学位。我们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工资,因为其未提交8 C.F.R. § 204.5(g)(2)法规中规定的任何所需文件。
本事项现基于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基于新提交的证据,我们将部分准许重新开案动议,以撤回我们此前关于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认定。但是,我们将部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驳回复议动议,并维持我们的认定,即受益人不具备满足劳工证条款和所提供职位资格所需的学历。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准许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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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提交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拥有美国高级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或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该专业领域渐进式学士后经验。见8 C.F.R. § 204.5(k)(3)(i)。受益人还必须在申请优先日期时满足劳工证的所有教育、培训、经验和其他要求。1 见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0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本案中,劳工证规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为化学或分析化学硕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以及一年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劳工证不允许教育和工作经验的替代组合,例如学士学位加五年合格经验。
记录显示受益人拥有两个印度大学的学位,包括2001年由I I大学授予的三年制理学学士学位和2004年由I !大学授予的两年制化学理学硕士学位。记录还包括来自学历评估服务机构的三份受益人学历评估,均得出结论认为受益人的两个学位合并等同于美国化学学士学位。评估还得出结论认为,受益人的学历结合其随后在化学领域的工作经验等同于美国化学硕士学位。在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引用了这些评估并认定申请人确实证明了受益人拥有劳工证条款所要求的硕士学位。
A. 重新开案动议
关于就受益人资格问题重新开案的动议,申请人未陈述任何新事实,也未提交任何关于受益人学历的新证据。支持该动议提交的唯一与教育相关的文件是来自I I和 I的学历评估及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最初是作为对审理主任补件通知的回应而提交的。这些评估已在审理主任驳回申请的决定和我们最初驳回上诉的决定中被考虑和讨论。因此,申请人未提出重新开案本程序以推翻我们关于受益人资格决定的任何理由。因此,我们将部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至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在本案中,优先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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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复议动议
申请人重申其主张——该主张已在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中被考虑并拒绝——即受益人在印度的教育等同于美国化学硕士学位,依据是六年研究生学习,包括三年制学士学位、一年制研究生文凭和两年制化学硕士学位。虽然USCIS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将此类学历视为等同于美国硕士学位,取决于学术机构的性质、课程质量以及各学历的学习领域,但记录并未表明受益人拥有这些学历。具体而言,没有证据表明受益人拥有一年制研究生文凭。就记录所示,受益人在印度仅有五年研究生学习——来自I I大学的三年制学士学位和来自 I大学的两年制化学理学硕士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所有三份评估均同意该教育等同于美国化学学士学位,而非美国硕士学位。
申请人还提及联邦地区法院在Chintakuntla, et al. v. USINS, No. C 99-5211 MMC (May 4, 2000)案中的裁决,该裁决被引用于 评估中,该裁决认可美国或外国同等学士学位加五年合格经验在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目的下被视为等同于美国硕士学位。然而,该裁决中没有任何内容意图修改劳工证的明确职位要求,本案中劳工证规定所提供质量控制化学师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为美国化学硕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能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据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三、结论
在动议中,申请人证明了其支付能力,因此我们将部分准许重新开案动议。但是,申请人未提交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推翻此前关于受益人不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学历的认定,因此重新开案动议也将部分驳回。此外,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此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证明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复议动议将被驳回。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证明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部分准许,部分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驳回。
引用为Matter of R- LLC, ID# 4276443 (AAO May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