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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509093 日期:2023年5月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技术型商业运营专业机构,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然而,该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批准,认定申请人为了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而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值得对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方面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¹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具有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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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相关部分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随时以其认为良好和充分的理由,撤销其根据第204条批准的任何申请。”
关于经通知撤销,移民上诉委员会已指出:
在 Matter of Estime 案中……本委员会指出,当发出通知时记录在案的证据,若未予解释且未被反驳,将因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而足以构成拒绝签证申请的理由时,即属为“良好和充分的理由”适当发出撤销签证申请意向通知。若作出决定时记录在案的证据,包括申请人针对撤销意向通知提交的任何反驳证据或解释,足以构成此种拒绝,则撤销决定将获维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引用 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BIA 1987))。
仅此一项:审理主任认识到申请被错误批准,即构成撤销移民申请批准的充分和良好理由。同上。签证申请的批准不赋予申请人受益人任何权利,因为签证申请的批准仅是签证申请程序中的初步步骤。同上,第589页。受益人仅因申请获批,并不当然有权获得移民签证。同上。
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申请人随后前往韩国首尔的美国大使馆进行移民签证面谈。基于该面谈及不利信息,大使馆将申请退回审理主任并建议撤销。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意向通知(NOIR),并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申请人]声称担任技术型商业运营专家。在面谈中,[申请人]无法回答有关半导体的问题,而事实上,他仅从事过销售工作。
对比信函显示被修改,从__________增加更多内容,并在英文版本中添加了[申请人]被视为该领域专家的内容(韩文版本信函中未包含此内容)。
[申]请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且该陈述对于申请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福利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声称其工作经历、职责范围及其工作对其领域的影响,[申]请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且该陈述对于[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福利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人回应了审理主任的NOIR,对指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新证据。在撤销批准时,审理主任确认收到了申请人的回应,特别指出:“在此期间,USCIS收到了受益人提交的回应。USCIS已将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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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加入记录,并如下文分析所述考虑了全部证据。”然而,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进一步讨论申请人对NOIR回应的任何具体论点。相反,审理主任引用了NOIR中的措辞,重复了上文提及的来自申请人面谈和信函的不利信息。此外,尽管审理主任声称其“如下文分析所述考虑了全部证据”,该决定未讨论任何NOIR回应证据。 若经复议,先前授予的批准被撤销,审理主任应向申请人或自我申请人提供书面决定通知,说明撤销的具体理由。8 C.F.R. § 205.2(c)。由于该决定未涉及申请人对NOIR回应的具体论点和证据,也未讨论为何这些论点和证据未能推翻NOIR中的理由,审理主任未提供撤销的具体理由。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考虑NOIR论点和证据,包括上诉中的额外论点和证据,并向申请人阐明这些论点和证据为何未能推翻NOIR中理由的具体原因。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