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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032727 日期:2023年5月1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拟作为咖啡店/餐厅经营。其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总经理,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在提交申请时,其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2)受益人在提交本申请前的三年内,曾由合格组织连续雇用至少一年;3)受益人的海外雇用属于经理或高管身份;以及4)受益人拟议的雇用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属于经理或高管身份。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在提交本申请时,其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2 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表明其是与受益人外国雇主与另一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为确立“合格关系”,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拟议的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即一个实体设有“分支”办公室),或作为“母公司及子公司”或作为“关联公司”相关联。见该法第101(a)(15)(L)条;另见8 C.F.R. § 214.2(l)(1)(ii)(提供“母公司”、“分支”、“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等术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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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实体之间的合资企业中的子公司。3 然而,审理主任指出,截至2022年7月提交本申请时,合资企业参与方未作出任何出资。同样,审理主任指出,尽管申请人在回应证据请求时提供了其经营协议,但该协议于2022年11月签署,因此它也是在提交本申请之后才产生。总之,审理主任认定,由于截至2022年7月申请人的经营协议尚未签署,也未作出任何出资,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表明在提交本申请之日,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
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惯例“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认定上诉裁判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余否决理由的上诉论点。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其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关注经营协议的签署日期,并进一步主张出资的电汇通知“仅表明先前商定的安排通过它们得以实施”。申请人转而关注其组织章程,4 主张该文件将“股东的所有者/董事列为[申请人]的主要管理者”。然而,申请人对组织章程的依赖是不正确的,因为该文件确立的是申请人的设立和管理,而非其所有权。尽管组织章程第四条将两名个人列为“获授权管理”申请人的“人员”,但该条对所有权问题未作规定。5 如前所述,有关申请人所有权的证据在提交时并不存在。审理主任
3 母子公司关系可以通过50-50合资企业形成,其中母公司拥有合资企业50%的权益,并对子公司实体拥有同等控制权和否决权。见8 C.F.R. § 214.2(l)(1)(ii)(K)(定义“子公司”一词)。申请人列明I I、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以及I I为参与合资企业的两个实体,每个实体拥有申请人50%的权益。 4 申请人将设立文件称为“公司章程”。然而,记录显示申请人实际上提交的是组织章程,这与本案中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一致。 5 法规和判例法确认,所有权和控制权是确定美国与外国实体之间是否存在合格关系时必须审查的因素。见,例如,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593 (Comm'r 1988);Matter of Siemens Med. Sys., Inc., 19 I&N Dec. 362 (Comm'r 1986);Matter of Hughes, 18 I&N Dec. 289 (Comm'r 1982)。所有权指对实体资产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定占有权,并具有完全权力和权限加以控制;控制指指导实体的设立、管理和运营的直接或间接法定权利和权限。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at 595。此外,法规特别允许审理主任在适当案件中要求补充证据。见8 C.F.R. § 214.2(l)(3)(viii)。由于所有权是该签证分类的关键要素,审理主任可以合理地在股票证书签发之外,进一步调查股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证据应包括向实体提供金钱、财产或其他对价以换取股票所有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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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用了法规条款,这些条款要求申请人根据提交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证明其在提交时满足所有资格标准。见8 C.F.R. § 103.2(b)(1)和(12)。
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显示,未提供任何金钱以换取申请人的所有权,且截至提交本申请之日,经营协议尚未签署。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提交时满足所有资格要求。同上。据此,申请人不符合本案所寻求的移民福利的资格。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