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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3671624 日期:2023年5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飞行员,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依据Dhanasar框架确立EB-2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部分证据并适用了更高的证明标准。为支持其主张,他依据此前提交的证据和论证。1 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未确立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的认定提出异议。
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列六类证据中的至少三类。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关于EB-2分类资格这一具体问题的决定。参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惯例“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与八个巡回法院一致认为,只要上诉裁决者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即可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
1 尽管申请人提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丢失”了其对补充证据请求(RFE)的答复,但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及收到了申请人的RFE答复及其中所含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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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显示申请人接受了驾驶某些类型航空器及执行特定飞行技能的培训;然而,这些证书、检查单和培训记录似乎不属于8 C.F.R. § 204.5(k)(3)(ii)(A)所指的“学术记录”。此外,证据表明这些文件的签发机构的存在目的是就某一项具体技能或某一特定航空器的使用对个人进行培训或认证。证据未显示这些机构之间如何相互关联,以致它们共同构成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最后,申请人在其ETA 750 Part B表的教育部分(第11节)中未列出这些签发机构或其证书,这进一步印证了该文件并非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官方学术记录的结论。
在其RFE答复中,申请人提供了前雇主的新信件,以证明截至申请提交之日他在该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的全职经验。然而,本办公室对这些信件的可信度存疑。一封信称申请人工作至2006年6月,而申请人的简历称其工作至2006年3月。每封信的结构、措辞和格式相似,表明信件的签署人并非独立撰写。此外,[已隐去]信件日期晚于RFE的发出,因此证明力较低。2 据此,本办公室认定证据不足以确立8 C.F.R. § 204.5(k)(3)(ii)(B)标准下的资格。
审理主任考虑了申请人关于加入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OPA)的证据,并解释了为何该证据未能确立申请人在8 C.F.R. § 204.5(k)(3)(ii)(E)下的资格。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AOPA是一个处理飞行员失误、航空器事故、设备故障和联邦航空管理局合规等问题的组织。AOPA会员资格提供“保障选项”和各种类似保险的“计划”,这并不表明其是该标准所指的专业协会。此外,由于AOPA对航空器拥有者开放,而该类别与任何职业无关,证据不支持认定AOPA是专业协会。
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强调其职业成就、技能和职业关系,并依据此前提供的证据(如支持信和证书)来确立其在8 C.F.R. § 204.5(k)(3)(ii)(F)下的资格。证据表明其同事尊重和赏识他,且他作为飞行员表现良好;然而,证据并未表明申请人因其对整个航空业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
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中特殊能力六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该法第203(b)(2)(A)条下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
2 申请人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出申请中的缺陷后所制作的证据,未必是独立和客观的证据。独立和客观的证据应是与待证明事件同时期且存在于审理主任发出RFE之时的证据。参见Matter of O-M-O-, 28 I&N Dec. 191, 197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Pineda, 20 I&N Dec. 70, 73 (BIA 1989),以说明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是“与所涉事件同时期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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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分类资格的门槛要求,依据Dhanasar框架分析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即无必要。3 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审查了全部证据,并同意审理主任关于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该法第203(b)(2)(A)条下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所寻求移民利益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Otiende, 26 I&N Dec. 127, 128 (BIA 2013)。
命令:上诉被驳回。
3 由于所认定的驳回理由已足以处理申请人的上诉,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Dhanasar框架下资格的论证。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裁决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