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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100801 日期:2023年5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员)
申请人是一家数字设计开发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主管。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劳工证不支持所请求的专业人员分类。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参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非公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参见《本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并附上经认证的劳工证。参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非公民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参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1 DOL接受劳工证处理的日期——在本案中为2019年9月12日——称为“优先日期”。参见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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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第203(b)(3)(A)(ii)条,EB-3分类可授予持有学士学位且属于专业人员的合格移民。
8 C.F.R. § 204.5(l)(3)(ii)(C)的规定,相关部分如下:
如果申请是为专业人员提出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外籍人士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并附有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是专业人员。学士学位的证据应以官方学院或大学记录的形式提供,显示学士学位授予日期和学习专业领域。
此外,8 C.F.R. § 204.5(l)(3)(i)规定,专业人员申请所依据的劳工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必须证明该职位要求至少学士学位”。
II. 分析
在其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中,申请人在第2.1.e部分勾选了方框,该部分指明该申请是为“[一名]专业人员(至少拥有学士学位或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提交的。
按照法律要求,申请附有经DOL认证的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即劳工证)。劳工证H部分就会计主管职位的最低要求陈述如下:
- 教育:要求的最低水平: 学士学位
4-B. 专业领域: 工商管理
- 该职位是否要求培训? 否
- 所提供职位是否要求工作经验? 是
6-A. 多长时间? 12个月
- 是否接受替代专业领域? 否
- 是否接受教育和经验的替代组合? 是
8-A. 要求的替代教育水平? 无 8-C. 说明第8题中可接受的经验年数。 3
- 是否接受外国同等学历? 是
- 是否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 是
10-A. 多长时间? 12个月 10-B. 可接受的替代职业的职位名称 在哥伦比亚从事相关会计或财务职位的职责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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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劳工证H.14栏——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陈述如下:
H-8.C部分中的经验必须是在工作职责中或相关会计或财务职位中,且在哥伦比亚至少有1年会计/财务职位经验。
在劳工证J部分,受益人陈述其于2011年在哥伦比亚[已隐去]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他们提交了文凭和成绩单副本,显示受益人于2011年11月26日完成2007-2011年的四年学术课程后,从上述大学获得企业管理者文凭(Titulo de Administradora de Empresas)。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理由是劳工证H部分的最低职位要求低于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在指出劳工证H.4和H.6处规定要求学士学位和12个月经验后,审理主任引用了H.8和H.14处的措辞,表明申请人将接受替代性的三年“在工作职责中或相关会计或财务职位中,且在哥伦比亚至少有1年会计/财务职位经验”。基于该措辞表明申请人将接受低于完整学士学位的资格,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供职位不符合专业人员资格,且劳工证不支持将受益人归类为EB-3专业人员。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拥有哥伦比亚大学的四年制学士学位,该学位已被等同于美国认证学院或大学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然而,上诉中的问题不是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会计主管职位的最低教育要求。问题是劳工证是否要求至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才能符合该职位资格。
在确定受益人是否有资格获得优先移民签证时,USCIS不得忽视劳工证的条款,也不得施加额外要求。参见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USCIS必须审查“劳工证职位要求的语言”以确定该职位要求什么。同上。USCIS解释劳工证中用于描述职位要求的术语含义的唯一合理方式,是审查潜在雇主填写完毕的经认证职位提供,完全按其填写内容。参见Rosedale Linden Park Company v. Smith, 595 F. Supp. 829, 833 (D.D.C. 1984)(着重号为原文所加)。我们对劳工证所述职位要求的解释,必须涉及阅读和适用劳工证申请表上的平实语言。同上,第834页。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对该职位的最低要求是学士学位和12个月经验,并声称其决定纳入无教育和三年经验的替代要求组合,是为了“向更多美国工人开放该职位”,并指出其“愿意考虑其他相关资格”。虽然申请人的主张已予注意,但劳工证仍规定候选人可以以低于学士学位的资格符合会计主管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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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H.8和H.14栏规定了替代要求,申请人可以无教育背景和三年经验符合该职位资格。因此,劳工证的“平实语言”明确无误地表明,所提供职位的最低教育要求低于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
本案中的劳工证不支持表格 I-140 申请中所请求的专业人员分类,因为它允许申请人以低于学士学位的资格符合该职位。因此,该申请不能获批。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