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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3年5月10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不成立 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争议是申请人是否证明从优先日期起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AAO认定未达到优势证据标准,也未通过综合情形审查。决定未批准申请,也未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a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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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from the priority date as required by 8 C.F.R. § 204.5(g)(2) or in an examination of the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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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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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教育咨询公司,为受益人申请第三优先职业移民中的专业人士类别,拟聘用其担任会计。原申请于2020年11月9日提交,优先日期为2019年8月18日,承诺年薪为58,344美元。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以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为由拒绝申请,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ducation consulting company,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n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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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filed its petition on November 9, 2020, the proffered wage is $58,344 per year, and the priority date is August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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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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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申请第三优先专业人士类别,拟聘其为会计;优先日期为2019年8月18日,承诺年薪58,344美元。

    核对原文依据
    It requests classification of the Beneficiary as a professional under the thir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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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roffered wage is $58,344 per year, and the priority date is August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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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申请人最初提交截至2020年6月30日季度的10-Q表格;主任发出补件通知,指出10-Q不能证明支付能力。申请人随后提交支付能力声明、2019年10-K表格、股份发行与交换协议,以及2019年6月至12月和2020年5月至10月的银行对账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submitted a Form 10-Q for the quarterly period ending on June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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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respons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statement of ability to pay; a copy of the Petitioner's Form 10-K for 2019; a share issuance and exchange agreement; and a copy of the Petitioner's bank stat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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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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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重申关于投资贷款和货币限制的解释,并补充提交其他员工2019年和2020年W-2表、显示支付给这些员工工资的工资记录、列明支付给若干个人的杂项非雇员报酬的1099-MISC表,以及申请人自身的W-2表。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its explanation concerning the investment loans and currency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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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other employees' 2019 and 2020 W-2 statements, payroll records showing the salaries paid to those employees, and 1099-MISC 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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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后,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a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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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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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证明从优先日期起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证据一般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若申请人有100名或以上员工,可接受财务主管的声明;在适当情况下可提交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等补充证据。审查先看是否每年实际支付全额承诺工资;若未支付,再看净利润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以支付(扣除已付工资);若仍不足,可考虑经营年限、规模、增长、员工人数、异常支出或损失、行业声誉、是否替代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等因素(Matter of Sonegawa)。举证责任按优势证据标准(Matter of Chawathe),上诉阶段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不得基于对未来资格的推测或新事实下的资格批准申请(Matter of Michelin Tire Corp.)。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解释称多家公司因政府货币限制无法将股份投资款汇给其子公司,转而以分期贷款形式向子公司提供购买价款,这些投资款作为短期贷款出现在资产负债表并计入流动负债;申请人称若没有外汇限制,本可从股份购买股东处获得额外资金。上诉时补充其他员工的W-2表、工资记录、1099-MISC表及申请人自身W-2表。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指出10-Q不能证明支付能力;10-K虽属法规列举的证据类型,但净利润和净资产均不足以支付承诺工资;股份发行协议未证明其中资金是10-K未反映的额外资金;银行对账单只显示特定日期的账户金额,不能显示持续支付能力,且未证明这些资金是10-K未涵盖的额外资金。

截至2020年6月30日季度的10-Q表格

证明目的
申请人最初用以证明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在补件通知中指出10-Q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支付能力;AAO未另行认定其证明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不能证明从优先日期起的持续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submitted a Form 10-Q for the quarterly period ending on June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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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10-Q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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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K表格

证明目的
作为法规列举的年度报告类证据,证明申请人有净利润或净资产支付承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10-K虽属法规列举的证据类型,但报告显示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均不足以支付承诺工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净利润和净资产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10-K is one of the listed regulatory required types of evidence, neither the net income nor the net assets shown on the report are sufficient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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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与交换协议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额外投资资金可用于支付承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协议未证明文件中提及的任何资金是10-K未反映的额外资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额外资金,且未解释须偿还的贷款如何转化为收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hare issuance agreemen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any funds mentioned in the document reflect additional funds that were not already reflected on the 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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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explained the particulars of how the share issuance agreement transforms loans that must be repaid into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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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至12月及2020年5月至10月的银行对账单

证明目的
证明账户中有资金可用于支付承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银行对账单只显示特定日期的账户金额,不能显示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且申请人未证明这些资金是10-K未涵盖的额外资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法显示持续性,且未证明为额外资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ank statements feature the amount in an account on a given date and cannot show the sustained ability to pay a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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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funds reported in its bank statements reflect additional funds not captured in its 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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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能力声明(关于子公司、投资贷款和货币限制的解释)

证明目的
解释股份投资款因外汇限制转为子公司短期贷款,若无限资本可从股东处获得额外资金。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解释,但认定其未克服证据缺陷:未充分证明存在该子公司;未说明子公司资金如何可供母公司使用;贷款须偿还,未解释如何转化为收入;申请人确认相关公司“无法汇款”,资金只是假设可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子公司存在证明、母子公司资金可用性说明、贷款转收入的解释,且资金实际未到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investment payments became short-term loans showing up on our balance she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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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sufficient documentation to establish it has a subsi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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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onfirmed these companies were "unable to wire" the payment and as such,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it actually has the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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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员工2019年和2020年W-2表、工资记录及1099-MISC表(上诉阶段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支付员工工资和报酬的能力,间接显示其有资金支付承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证据不足:支付给其他员工的工资或报酬不被视为可用于支付承诺工资的资金,除非受益人替代前员工;申请人未主张替代任何员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受益人替代前员工,也未显示这些已付工资否则可用于支付受益人。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as wages or compensation paid to other employees are not considered available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unless the Beneficiary is replacing a former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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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oes not assert that it intended to replace any of its workers with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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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身的W-2表(上诉阶段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自身在相关年度的收入。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W-2反映的收入不能证明申请人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因为未计入申请人的负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考虑负债。
核对原文依据
income reflected on a W-2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as it does not account for the Petitioner's li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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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情形因素:经营年限、规模、员工人数、声誉、增长、异常支出或损失、替代员工安排

证明目的
在净利润和净资产不足时,通过其他相关因素证明支付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记录缺乏声誉和历史增长证据;申请人1999年成为公司,但自那时起实际经营多少年不清楚;员工人数在I-140(10人)、劳工证申请(20人)和工资记录(12至15人)之间不一致,不显示大规模经营;未描述异常支出或损失;未主张替代员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声誉、历史增长、实际经营年限不明;员工人数口径不一致;无异常支出或损失说明;无替代员工安排。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of the Petitioner's reputation and of its historical grow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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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Form 1-140, the Petitioner stated it has 10 employees, the LCA states the Petitioner has 20 employees, and the payroll documents provided on appeal state the Petitioner has between 12 to 15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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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scribed any uncharacteristic business expenditures or lo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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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申请人的解释,但认为其未克服证据缺陷:未充分证明存在该子公司,也未说明子公司资金如何可供母公司使用;若为贷款则须偿还,申请人未解释股份发行协议如何将须偿还的贷款转化为收入;申请人确认相关公司“无法汇款”,故资金只是假设可用,不能以未来或假设资格满足举证责任。上诉补充的其他员工工资和1099-MISC报酬不属于可用于支付承诺工资的资金,除非受益人替代前员工;申请人自身W-2收入未计入负债,不能证明支付能力。综合全部情形,记录缺乏声誉和历史增长证据,员工人数在I-140(10人)、劳工证申请(20人)和工资记录(12至15人)之间不一致,不显示大规模经营,也未描述异常支出或损失或替代员工安排,故未达到优势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from the priority date of the petition until the beneficiary obtains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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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determining ability to pay, USCIS first determine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paid the beneficiary the full proffered wage each year from the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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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visa petition may not be approved based on speculation of future eligibility or after a petitioner becomes eligible under a new set of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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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 under a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analysis, we still conclud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from the priority date on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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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10-K中净利润和净资产与承诺工资58,344美元的比较口径,以及银行对账单是否被证明为10-K未涵盖的额外资金。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the net income nor the net assets shown on the report are sufficient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股份发行与交换协议、支付能力声明中关于子公司存在、贷款偿还义务及资金实际未汇出的表述,AAO据此认定资金仅为假设可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onfirmed these companies were "unable to wire" the payment and as such,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it actually has the fund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I-140、劳工证申请和上诉工资记录中员工人数的不同表述,AAO以此评估经营规模。
    核对原文依据
    On the Form 1-140, the Petitioner stated it has 10 employees, the LCA states the Petitioner has 20 employees, and the payroll documents provided on appeal state the Petitioner has between 12 to 15 employe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其他员工W-2、工资记录和1099-MISC表是否与受益人替代前员工的安排相关;AAO明确此类已付报酬不当然可用于支付承诺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wages or compensation paid to other employees are not considered available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unless the Beneficiary is replacing a former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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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3100316 日期:2023年5月1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员)

申请人是一家教育咨询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框架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并聘用外籍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劳工部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该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该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劳工部批准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LCA)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会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分类。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支付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一般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同上。如果申请人雇用了100名或以上工人,USCIS可以接受财务主管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声明。同上。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额外证据,例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或者USCIS可以要求提供此类证据。同上。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每年是否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提供的工资。如果申请人在任何给定年份未支付所提供的工资,USCIS接下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减去已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工资)。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以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申请人营业的年数、其经营规模、其业务随时间的增长、其雇员人数、是否发生任何异常的业务支出或损失、其在行业内的声誉,或者受益人是否会取代现有雇员或外包服务。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二、分析

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根据8 C.F.R. § 204.5(g)(2)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虽然本办公室未逐一讨论每项证据,但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项证据。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提交了申请,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58,344美元,优先日期为2019年8月18日。

为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向受益人提供的工资,申请人最初提交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季度期间的表格10-Q。审理主任签发了补件通知(RFE),告知申请人10-Q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支付能力声明;申请人2019年表格10-K的副本;一份股份发行与交换协议;以及申请人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和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的银行对账单副本。

尽管10-K是法规所列要求提供的证据类型之一,但报告上显示的净收入和净资产均不足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股份发行协议未能证明文件中提及的任何资金反映了10-K中尚未反映的额外资金。银行对账单仅显示某一特定日期账户中的金额,无法显示持续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银行对账单中报告的资金反映了其10-K中未捕获的额外资金。因此,审理主任认定这些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在支付能力声明中,申请人解释称,有几家公司从申请人的子公司[已隐去]购买了股份,但由于政府实施的货币限制,这些公司无法将股份的投资款转给申请人的

原文第 3 页

子公司。申请人解释称,“[作]为替代,这些公司同意分几期向我们子公司[已隐去]提供贷款,作为购买价款……。”申请人进一步解释称,“这些投资款变成了短期贷款,显示在我们的资产负债表上”,并“计入我们的流动负债”。申请人得出结论称,“如果没有实施外汇限制……我们本可以”从“我们的股份购买股东”处获得额外资金……(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虽然本办公室认可这一解释,但它并不能克服申请人支付能力方面的证据缺陷。第一,申请人未提交足够的文件证明其拥有一家名为[已隐去]的子公司。第二,如果这些公司向该子公司发放了贷款,申请人仍需证明该子公司的资金如何可供其作为母公司使用。第三,如果其他公司向申请人的子公司提供了贷款,这意味着该子公司收到的资金必须偿还。申请人未充分解释股份发行协议如何将必须偿还的贷款转化为收入的细节。最后,申请人确认这些公司“无法电汇”付款,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实际拥有这些资金。相反,申请人称,若非货币限制,这些资金本可以到位。签证申请不得基于对未来资格的推测或在申请人根据新的事实情况变得符合资格之后予以批准。见 Matter of Michelin Tire Corp., 17 I&N Dec. 248, 249 (Reg'l Comm'r 1978)。简言之,在不同情况下假设可获得的资金不能满足申请人证明其支付能力的举证责任。因此,申请人的解释不能克服记录中的证据缺陷。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了其关于投资贷款和货币限制的解释。此外,申请人还提供了其他雇员2019年和2020年的W-2表、显示支付给这些雇员的工资的工资记录,以及列明申请人支付给若干个人的杂项“非雇员报酬”的1099-MISC表。该证据不足,因为支付给其他雇员的工资或报酬不被视为可用于支付所提供的工资,除非受益人正在取代一名前雇员。一般见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申请人还提供了其自身的W-2表以证明其在这些年份的收入;然而,W-2上反映的收入不能证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因为它未考虑申请人的负债。因此,该证据不能满足申请人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举证责任。

即使根据整体情况分析,我们仍然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年薪。记录中缺乏关于申请人声誉及其历史增长的证据。尽管申请人于1999年成为公司,但自那时起其实际经营业务多少年并不清楚。在I-140表格上,申请人称其有10名员工,LCA称申请人有20名员工,而上诉时提供的工资单文件称申请人有12至15名员工。因此,员工人数并不表明申请人以大规模经营。申请人未描述任何异常的业务支出或亏损。其未主张打算用受益人替换任何员工,也未主张已支付给其他员工的工资原本可用于支付受益人。因此,在整体情况下,我们认定记录不支持关于申请人支付能力的认定。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工资,既不符合8 C.F.R. § 204.5(g)(2)的要求,也未能通过整体情况审查。因此,上诉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5-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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