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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3100316 日期:2023年5月1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员)
申请人是一家教育咨询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框架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并聘用外籍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劳工部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该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该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劳工部批准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LCA)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会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分类。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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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支付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一般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同上。如果申请人雇用了100名或以上工人,USCIS可以接受财务主管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声明。同上。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额外证据,例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或者USCIS可以要求提供此类证据。同上。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每年是否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提供的工资。如果申请人在任何给定年份未支付所提供的工资,USCIS接下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减去已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工资)。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以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申请人营业的年数、其经营规模、其业务随时间的增长、其雇员人数、是否发生任何异常的业务支出或损失、其在行业内的声誉,或者受益人是否会取代现有雇员或外包服务。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二、分析
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根据8 C.F.R. § 204.5(g)(2)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虽然本办公室未逐一讨论每项证据,但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项证据。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提交了申请,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58,344美元,优先日期为2019年8月18日。
为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向受益人提供的工资,申请人最初提交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季度期间的表格10-Q。审理主任签发了补件通知(RFE),告知申请人10-Q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支付能力声明;申请人2019年表格10-K的副本;一份股份发行与交换协议;以及申请人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和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的银行对账单副本。
尽管10-K是法规所列要求提供的证据类型之一,但报告上显示的净收入和净资产均不足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股份发行协议未能证明文件中提及的任何资金反映了10-K中尚未反映的额外资金。银行对账单仅显示某一特定日期账户中的金额,无法显示持续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银行对账单中报告的资金反映了其10-K中未捕获的额外资金。因此,审理主任认定这些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在支付能力声明中,申请人解释称,有几家公司从申请人的子公司[已隐去]购买了股份,但由于政府实施的货币限制,这些公司无法将股份的投资款转给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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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申请人解释称,“[作]为替代,这些公司同意分几期向我们子公司[已隐去]提供贷款,作为购买价款……。”申请人进一步解释称,“这些投资款变成了短期贷款,显示在我们的资产负债表上”,并“计入我们的流动负债”。申请人得出结论称,“如果没有实施外汇限制……我们本可以”从“我们的股份购买股东”处获得额外资金……(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虽然本办公室认可这一解释,但它并不能克服申请人支付能力方面的证据缺陷。第一,申请人未提交足够的文件证明其拥有一家名为[已隐去]的子公司。第二,如果这些公司向该子公司发放了贷款,申请人仍需证明该子公司的资金如何可供其作为母公司使用。第三,如果其他公司向申请人的子公司提供了贷款,这意味着该子公司收到的资金必须偿还。申请人未充分解释股份发行协议如何将必须偿还的贷款转化为收入的细节。最后,申请人确认这些公司“无法电汇”付款,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实际拥有这些资金。相反,申请人称,若非货币限制,这些资金本可以到位。签证申请不得基于对未来资格的推测或在申请人根据新的事实情况变得符合资格之后予以批准。见 Matter of Michelin Tire Corp., 17 I&N Dec. 248, 249 (Reg'l Comm'r 1978)。简言之,在不同情况下假设可获得的资金不能满足申请人证明其支付能力的举证责任。因此,申请人的解释不能克服记录中的证据缺陷。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了其关于投资贷款和货币限制的解释。此外,申请人还提供了其他雇员2019年和2020年的W-2表、显示支付给这些雇员的工资的工资记录,以及列明申请人支付给若干个人的杂项“非雇员报酬”的1099-MISC表。该证据不足,因为支付给其他雇员的工资或报酬不被视为可用于支付所提供的工资,除非受益人正在取代一名前雇员。一般见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申请人还提供了其自身的W-2表以证明其在这些年份的收入;然而,W-2上反映的收入不能证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因为它未考虑申请人的负债。因此,该证据不能满足申请人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举证责任。
即使根据整体情况分析,我们仍然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年薪。记录中缺乏关于申请人声誉及其历史增长的证据。尽管申请人于1999年成为公司,但自那时起其实际经营业务多少年并不清楚。在I-140表格上,申请人称其有10名员工,LCA称申请人有20名员工,而上诉时提供的工资单文件称申请人有12至15名员工。因此,员工人数并不表明申请人以大规模经营。申请人未描述任何异常的业务支出或亏损。其未主张打算用受益人替换任何员工,也未主张已支付给其他员工的工资原本可用于支付受益人。因此,在整体情况下,我们认定记录不支持关于申请人支付能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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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工资,既不符合8 C.F.R. § 204.5(g)(2)的要求,也未能通过整体情况审查。因此,上诉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