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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音响安装工 · EB-3 职业移民:动议支持(2024年5月10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支持 · 讨论的标准 简易驳回是否因上诉未指出具体错误而成立、受益人是否在优先日前具备劳工证H.14所列材料的工作经验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批准复议动议,并维持上诉,即推翻主任以2023年信函晚于申请提交日期为由拒绝申请的理由,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H.14所列材料经验。因批准复议,重新开放动议被作为无实际意义事项驳回,未另行审理。本次决定限于动议和上诉所涉的指定材料经验问题,并非对初次资格作全面重新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granted, and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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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dispense with adjudicating the motion to reopen and dismiss it a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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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汽车音响服务的公司,为受益人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请求按EB-3“技术工人”类别永久雇用其担任汽车音响安装工;劳工证要求该职位无需学历或培训,但需至少三年“在所提供职位中”的经验,并在H.14项列明玻璃纤维、亚克力、ABS、聚碳酸酯和碳纤维方面的工作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rovider of car audio services,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car audio insta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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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ires neither education nor training but at least three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job off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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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代理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列指定材料方面的工作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cting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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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发出补件通知,指出前雇主2021年信函未说明受益人在玻璃纤维、亚克力、ABS、聚碳酸酯和碳纤维方面的工作;申请人在补件答复中提交前雇主2023年信函,该信在先前信函基础上增加一句,说明受益人在H.14所列材料方面的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FE notes that, contrary to the required materials listed in response to Question H.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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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RFE response included a 2023 letter from the former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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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主任随后拒绝申请,称2023年信函“不予考虑,因为其晚于本次I-140申请提交日期”,并援引Matter of Katigbak称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证明资格,不能依据新事实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2023 letter "will not be considered because it post-date[ s] this instant Form T-140 petition's dat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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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AAO对公司的上诉作简易驳回,认定其未主张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company'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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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申请人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的合并动议;AAO认定其主张了具体事实陈述错误,批准复议动议,并因批准复议而不再审理重新开放动议,将其作为无实际意义事项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ed erroneous statements of specific facts. We will therefore grant the company's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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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dispense with adjudicating the motion to reopen and dismiss it a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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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AAO审查主任拒绝后认定,2023年信函所述材料经验发生在2021年12月1日优先日之前,主任排除该信有误;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具备H.14所列材料经验,故维持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erred in rejecting the 2023 letter from the Beneficiary's former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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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granted, and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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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简易驳回是否因上诉未指出具体错误而成立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3(a)(1)(v)要求上诉具体指出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否则必须简易驳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对具体事实的陈述存在错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的拒绝意见;原文未记载其对简易驳回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确实主张了具体事实陈述错误,符合该条规定的上诉要求,因此批准复议动议并重新审查主任的拒绝决定。该问题属于本次动议审查的程序前提,不涉及受益人实体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We must summarily dismiss an appeal that does not "identify specifically any erroneous conclusion of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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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stent with the regulation, the Petitioner asserted erroneous statements of specific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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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在优先日前具备劳工证H.14所列材料的工作经验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在优先日前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载全部要求;审查应以劳工证职位邀请部分确定最低要求,不得忽略认证条款或增加未列要求;提交时资格规则禁止提交申请后发生事件的证据,但不禁止提交申请前已获得的教育、培训或经验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2023年前雇主信函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前已具备玻璃纤维、亚克力、ABS、聚碳酸酯和碳纤维方面的工作经验。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2023年信函晚于申请提交日期,依据Matter of Katigbak不予考虑,并据此认定未证明指定材料经验。

前雇主2021年信函(总经理出具)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职位名称、雇佣起止日期及前职务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该信确认职位名称和雇佣日期并列出职责;主任的补件通知指出该信未说明H.14所列材料方面的工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载明受益人在玻璃纤维、亚克力、ABS、聚碳酸酯和碳纤维方面的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2021 letter from the business's general manager confirms the Beneficiary's job title and dates of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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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rmer employer's letter did not indicate the Beneficiary's work with fiberglass, acrylic, abs, polycarbo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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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雇主2023年信函

证明目的
补充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前具备H.14所列材料方面的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信在先前信函基础上增加一句,说明受益人在所列材料方面的工作;所述经验发生在2021年12月1日优先日之前,主任以晚于申请提交日期为由排除该信属于适用规则错误;该信符合规定,记录中无证据质疑其真实性或可信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信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re recent letter adds a sentence to the prior letter, indicating the Beneficiary's work with the materials listed in Question H.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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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2023 letter st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extensive experience working with fiberglass, acrylic, abs, [polycarbonate], and carbon fi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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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2023 letter complies with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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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关于在哥伦比亚汽车音响企业任安装技术员(2017年6月至2021年11月)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优先日前拥有超过四年全职合格经验,且无其他合格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在事实叙述中记载该陈述,未对其可信度作否定评价;该陈述与2023年信函所述材料经验相互衔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陈述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He stated that a car audio business employed him as a car audio installer technician from June 2017 to Nov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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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提交时资格规则禁止的是申请后发生事件的证据,而非申请后提交的、证明申请前已获得经验的证据;2023年信函所述材料经验发生在2021年12月1日优先日之前,故主任排除该信有误。该信符合规定,记录中无证据质疑其真实性或可信度,因此认定受益人具备H.14所列材料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at rule bars evidence of post­ filing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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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worked with the requisit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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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casting doubt on its authenticity or cred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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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H.14项所列材料要求与2021年、2023年前雇主信函的对应关系,重点看2023年信函所述材料经验的时间是否落在2021年12月1日优先日之前;该时间点是AAO区分“申请后事件证据”与“申请前经验证据”的关键。
    核对原文依据
    Experience working with fiberglass, acrylic, abs, [polycarbonate], and carbon fib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2023 letter indic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gained experience with the materials before the petition's December 1, 2021 filing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动议阶段对主任拒绝理由的审查,AAO仅处理指定材料经验这一争点;不得将本次维持上诉理解为对EB-3其他资格要件已作全面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therefore grant the company's motion to reconsider and review the Director's denial of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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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867470 日期:2024年5月10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汽车音响服务提供商,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汽车音响安装工。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美国企业可在该子类别下担保非公民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主任认定,与所提供职位的要求相反,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指定材料的经验。在上诉中,我们简易驳回了该公司的提交,认定其未主张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参见 8 C.F.R. § 103.3(a)(1)(v)。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合并动议返回我们处。公司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批准复议动议。公司已证明受益人具备所需材料的工作经验。因此,我们也将支持上诉。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最近的决定基于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在裁决动议时,我们仅考虑我们最近的决定。8 C.F.R. § 103.5(a)(1)。我们可批准符合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原文第 2 页

II. 分析

A. 简易驳回

对于未“具体指明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的上诉,我们必须简易驳回。8 C.F.R. § 103.3(a)(1)(v)。

依照该法规,申请人主张了具体事实陈述错误。因此,我们将批准公司的复议动议并审查主任对申请的否决。1

B. 受益人具备所需材料的经验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所有美国劳工部(DOL)认证的工作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认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职位的最低要求。我们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未明示的要求。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DOL拥有设定劳工认证内容的权力”)(原文强调)。

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即DOL接受随附劳工认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参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劳工认证表明,所提供的汽车音响安装工职位既不要求教育也不要求培训,但要求至少三年“在所提供职位中”的经验。劳工认证表明申请人不会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此外,在回答第H.14题“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时,认证表明:“具备玻璃纤维、亚克力、ABS、[聚碳酸酯]和碳纤维的工作经验。”

在劳工认证上,受益人证明截至申请的优先日期,他在哥伦比亚获得了超过四年的全职合格经验。他表示,一家汽车音响企业于2017年6月至2021年11月雇用他担任汽车音响安装技师。受益人未表明任何其他合格经验。

依照 8 C.F.R. § 204.5(l)(3)(ii)(A),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在哥伦比亚的前雇主的一封信函。该企业总经理2021年的信函确认了受益人的职位名称和受雇日期。该信函还列出了他以前的工作职责。

然而,主任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RFE)。该RFE指出,与劳工认证第H.14题回答中所列的要求材料相反,前雇主的信函未表明受益人具备玻璃纤维、亚克力、ABS、聚碳酸酯、

1 由于我们将批准复议动议,我们将免于裁决重新开案动议,并因其无实际意义而驳回。参见 Matter of Reyes, 26 I&N Dec. 528, 528 n.3 (BIA 2015)(允许行政裁判庭在缺乏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将上诉和动议作为无实际意义予以驳回)。

原文第 3 页

和碳纤维的工作经验。申请人的RFE回复包括前雇主2023年的一封信函。较新的信函在先前信函中增加了一句话,表明受益人具备第H.14题所列材料的工作经验。然而,主任否决了申请,称2023年的信函“将不予考虑,因为其日期晚于本I-140表格申请的提交日期”。该决定引用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指出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提交时证明资格,且移民局不能在“申请人根据一套新事实获得资格后”批准申请。

主任在拒绝受益人前雇主2023年信函方面存在错误。主任正确指出,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at 49。但该规则禁止的是提交后事件的证据。该规则并不阻止申请人在申请提交后提交在申请提交前获得的教育、培训或经验的证据。因此,如果2023年的信函表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才具备所需材料的工作经验,主任禁止该证据将是正确的。但2023年的信函表明受益人在申请2021年12月1日提交日期之前获得了这些材料的经验。

2023年的信函表明受益人“在玻璃纤维、亚克力、ABS、[聚碳酸酯]和碳纤维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这些材料与上述[提及设备]的组装和安装相关。”因此,该信函表明,在申请2021年12月1日优先日期之前受雇期间,受益人具备所需材料的工作经验。

2023年的信函符合法规,且记录中缺乏对其真实性或可信度提出质疑的证据。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认证第H.14题所指定材料的经验。

命令:复议动议获批准,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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