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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867470 日期:2024年5月10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汽车音响服务提供商,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汽车音响安装工。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美国企业可在该子类别下担保非公民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主任认定,与所提供职位的要求相反,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指定材料的经验。在上诉中,我们简易驳回了该公司的提交,认定其未主张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参见 8 C.F.R. § 103.3(a)(1)(v)。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合并动议返回我们处。公司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批准复议动议。公司已证明受益人具备所需材料的工作经验。因此,我们也将支持上诉。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最近的决定基于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在裁决动议时,我们仅考虑我们最近的决定。8 C.F.R. § 103.5(a)(1)。我们可批准符合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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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析
A. 简易驳回
对于未“具体指明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的上诉,我们必须简易驳回。8 C.F.R. § 103.3(a)(1)(v)。
依照该法规,申请人主张了具体事实陈述错误。因此,我们将批准公司的复议动议并审查主任对申请的否决。1
B. 受益人具备所需材料的经验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所有美国劳工部(DOL)认证的工作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认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职位的最低要求。我们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未明示的要求。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DOL拥有设定劳工认证内容的权力”)(原文强调)。
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即DOL接受随附劳工认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参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劳工认证表明,所提供的汽车音响安装工职位既不要求教育也不要求培训,但要求至少三年“在所提供职位中”的经验。劳工认证表明申请人不会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此外,在回答第H.14题“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时,认证表明:“具备玻璃纤维、亚克力、ABS、[聚碳酸酯]和碳纤维的工作经验。”
在劳工认证上,受益人证明截至申请的优先日期,他在哥伦比亚获得了超过四年的全职合格经验。他表示,一家汽车音响企业于2017年6月至2021年11月雇用他担任汽车音响安装技师。受益人未表明任何其他合格经验。
依照 8 C.F.R. § 204.5(l)(3)(ii)(A),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在哥伦比亚的前雇主的一封信函。该企业总经理2021年的信函确认了受益人的职位名称和受雇日期。该信函还列出了他以前的工作职责。
然而,主任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RFE)。该RFE指出,与劳工认证第H.14题回答中所列的要求材料相反,前雇主的信函未表明受益人具备玻璃纤维、亚克力、ABS、聚碳酸酯、
1 由于我们将批准复议动议,我们将免于裁决重新开案动议,并因其无实际意义而驳回。参见 Matter of Reyes, 26 I&N Dec. 528, 528 n.3 (BIA 2015)(允许行政裁判庭在缺乏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将上诉和动议作为无实际意义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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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碳纤维的工作经验。申请人的RFE回复包括前雇主2023年的一封信函。较新的信函在先前信函中增加了一句话,表明受益人具备第H.14题所列材料的工作经验。然而,主任否决了申请,称2023年的信函“将不予考虑,因为其日期晚于本I-140表格申请的提交日期”。该决定引用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指出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提交时证明资格,且移民局不能在“申请人根据一套新事实获得资格后”批准申请。
主任在拒绝受益人前雇主2023年信函方面存在错误。主任正确指出,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at 49。但该规则禁止的是提交后事件的证据。该规则并不阻止申请人在申请提交后提交在申请提交前获得的教育、培训或经验的证据。因此,如果2023年的信函表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才具备所需材料的工作经验,主任禁止该证据将是正确的。但2023年的信函表明受益人在申请2021年12月1日提交日期之前获得了这些材料的经验。
2023年的信函表明受益人“在玻璃纤维、亚克力、ABS、[聚碳酸酯]和碳纤维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这些材料与上述[提及设备]的组装和安装相关。”因此,该信函表明,在申请2021年12月1日优先日期之前受雇期间,受益人具备所需材料的工作经验。
2023年的信函符合法规,且记录中缺乏对其真实性或可信度提出质疑的证据。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认证第H.14题所指定材料的经验。
命令:复议动议获批准,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