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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研究分析师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4年5月10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最低经验要求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最低经验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所列所提供职位的最低经验要求,因此未确立第三优先专业人士分类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meets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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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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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小型企业融资公司,为受益人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请求按第三优先职业类别中的专业人士分类,将其聘为运营研究分析师。劳工证要求硕士学位,专业为经济学、金融、会计或相关领域,并需12个月培训及12个月职位经验;优先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mall business financing company,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n operations research anal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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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Minimum level of education required: Ma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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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is case, the priority date is July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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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针对原审补件要求,申请人提交受益人美国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文凭和成绩单,以及前雇主D-M-、H-B-C-的雇主信和申请人自身雇用受益人的信件。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copies of the Beneficiary's diploma and transcri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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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唯一理由是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要求的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d the required experience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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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sole ground fo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to deny the petition was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qualified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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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主任忽视受益人的简历、其签署的劳工证以及前雇主经验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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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 disregarded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work experience, including her resume and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that she sig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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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最低经验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g)(1)要求经验证据为当前或前雇主信件,载明写信人姓名、地址、职务及受益人职责的具体描述;若该证据不可得,可考虑其他文件。20 C.F.R. § 656.17(i)(3)禁止依赖受益人在提交劳工证的雇主处获得的经验,除非该工作与所提供职位实质不同或雇主证明培训美国工人不切实际;20 C.F.R. § 656.17(i)(5)(ii)规定同一职责少于50%时间才属实质不同。USCIS对受益人是否实际符合经认证职位拥有重新审查权。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忽视受益人简历、劳工证中列明的前雇主工作经历和职责,以及前雇主信件;并援引地区法院意见,主张USCIS应依赖劳工证上的信息确定经验年限,不应机械判断。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证据未显示受益人在申请人之外的雇主处获得至少12个月经验,因此未证明其符合职位资格。

受益人美国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文凭和成绩单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要求的硕士学位教育条件。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分析中否定该学历证据;原审拒绝的唯一理由是经验不足,学历要求未被列为争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学历证据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establishing that she met the educational requirements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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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雇主D-M-的雇主信,证明受益人在其子公司I-C-担任财务分析师约8个月2周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人之外获得所提供职位要求的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两封雇主信合计未记录至少12个月培训或工作经验,且均未按8 C.F.R. § 204.5(g)(1)具体描述受益人职责或所受培训,因此不能证明合格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两封信合计时长不足12个月;缺少职责或培训的具体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had been employed by its subsidiary I-C- as a finance analyst for approximately 8 months 2 wee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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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y also do not include a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duties performed (or training received) by the Beneficiary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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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雇主H-B-C-的雇主信,证明受益人全职担任高级分析师约2个月1周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人之外获得所提供职位要求的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两封雇主信合计未记录至少12个月培训或工作经验,且均未具体描述职责或培训,不能证明合格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两封信合计时长不足12个月;缺少职责或培训的具体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from H-B-C- verified that she was employed full-time as a senior analyst for approximately 2 months and 1 w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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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y also do not include a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duties performed (or training received) by the Beneficiary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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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称在优先日期前已雇用受益人约3年6个月于所提供职位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经验不得计入,因为劳工证J.21中申请人自述受益人未在申请人处以实质相当职位获得合格经验,且申请人称其职责与所提供职位完全一致,依20 C.F.R. § 656.17(i)(3)不能依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经验来自提交劳工证的雇主本身,且职责与所提供职位相同,不属实质不同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in Part J.21 that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gain any of the qualifying experience with the Petitioner in a substantially comparable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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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s duties in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ly match those she has been performing with it since being h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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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简历及其在劳工证上自行列明的前雇主工作经历和职责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最低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受益人本人关于工作经历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其在优先日期前获得最低合格经验;申请人也未说明其他前雇主的合规信件不可得或提交独立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属受益人自述,非8 C.F.R. § 204.5(g)(1)要求的合规雇主信,且无独立文件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own statements regarding her work experience in her resume are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she gained the minimum qualifying work experience before the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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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援引的地区法院意见,主张USCIS依赖劳工证上雇主提供的信息确定经验年限

证明目的
支持申请人关于劳工证信息应被视为资格决定性证据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法院并未作此认定,该案雇主也未依赖劳工证陈述证明受益人满足最低资格;该案关注的是基于旧规和劳工证表格能否将在职培训视为合格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援引判决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命题不符。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court in that decision made no such finding, and the employer did not rely upon the statements i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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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援引Singh v. Attorney Gen.,主张USCIS不应机械判断受益人是否具备最低经验

证明目的
支持对经验证据作整体而非机械审查。
AAO 如何评价
AAO引用Madany v. Smith,并引述第九巡回法院意见,确认USCIS对受益人是否实际符合经认证职位拥有重新审查权,申请人关于必须接受劳工证自述为决定性证据的主张没有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判例本身缺失,而是认定其不能支持申请人的具体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users, therefore, may make a de novo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a beneficiary is in fact qualified to fill the certifi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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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确认受益人学历满足要求,但经验证据须符合8 C.F.R. § 204.5(g)(1)的雇主信形式及职责描述要求。D-M-和H-B-C-的信件合计不足12个月,且均未具体描述受益人的职责或培训,故不能证明合格经验。申请人自身雇用受益人的约3年6个月经验,因劳工证J.21中申请人自述受益人未在申请人处以实质相当职位获得合格经验,且申请人称职责完全一致,依20 C.F.R. § 656.17(i)(3)不得计入。简历和劳工证中受益人自述不足以替代合规雇主信,申请人也未说明其他前雇主合规信件不可得或提交独立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fact that the letters from I-C- and H-B-C- do not document at least 12 months of training or work experience, they also do not include a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duties perfor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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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s experience working for the Petitioner cannot be relied upon to meet the offered position's minimum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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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s own statements regarding her work experience in her resume are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she gained the minimum qualifying work experience before the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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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D-M-和H-B-C-两封雇主信是否载明写信人姓名、地址、职务,以及受益人职责或培训的具体描述;本案AAO以两封信合计时长不足和缺少职责描述为由否定其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also do not include a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duties performed (or training received) by the Beneficiary as requi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J.21对申请人在自身公司工作经验的回答,以及申请人信件中关于职责与所提供职位完全一致的表述;这两处共同构成不得依赖该经验的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in Part J.21 that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gain any of the qualifying experience with the Petitioner in a substantially comparable pos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in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ly match those she has been performing with it since being hi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是否就其他前雇主的合规雇主信不可得作出说明,或提交独立文件佐证经验;AAO指出记录中未见此类说明或独立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indicated that letters complying with the regulation from other previous employers are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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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0993115 日期:2024年5月1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是一家小型企业融资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运筹分析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就业类移民签证类别下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该移民签证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经验。现该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以专业人士身份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劳工证批准,以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担任所提供职位。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

其次,雇主必须将已批准的劳工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移民签证申请必须证明外籍工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该外籍工人和所提供职位均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且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参见8 C.F.R. § 204.5。这些要求必须在移民签证申请的优先日之前得到满足。参见8 C.F.R. § 204.5(g)(2);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 Reg'l Comm'r 1977)。对于需要劳工证的申请,优先日为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之日。8 C.F.R. § 204.5(d)。本案中,优先日为2022年7月28日。

原文第 2 页

最后,如果USCIS批准了移民签证申请,外籍工人可以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II. 分析

审理主任否决申请的唯一理由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在劳工证第H部分,申请人对运筹分析师职位陈述了以下要求:

H.4 最低学历要求:硕士 H.4-B 专业领域:经济学、金融、会计或相关领域 H.5 所需培训:12个月 H.5-B 培训领域:咨询、内部财务和/或商业分析师岗位 H.6 职位所需经验:12个月 H.7 可接受替代专业领域:否 H.8 可接受替代学历与经验组合:否 H.9 可接受国外同等学历:否 H.10 可接受替代职业:否

此外,申请人在第J.21部分表明,受益人未在申请人处以实质可比职位获得任何符合资格的经验。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文凭和成绩单副本,显示其从一所美国大学获得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明其符合所提供职位的学历要求。作为其在该职位拥有至少12个月经验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两位前雇主的信函。D-M-的信函证实受益人曾在其子公司I-C-担任财务分析师约8个月2周,H-B-C-的信函证实其曾全职担任高级分析师约2个月1周。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信函,说明其在优先日之前已在所提供职位聘用受益人约3年6个月。这些信函与受益人在劳工证上所述的先前雇用的日期、雇主和职位名称相符。

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指出,证据未显示受益人在申请人以外的雇主处获得了至少12个月的经验,因此未能证明其符合该职位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受益人工作经验的证据,包括其简历和其签署的劳工证。

与符合资格经验相关的证据必须采用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且必须包括撰写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以及对受益人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8 C.F.R. § 204.5(g)(1)。如果此类证据不可获得,USCIS可以考虑与受益人经验相关的其他文件。在此,除

原文第 3 页

I-C-和H-B-C-的信函未记录至少12个月的培训或工作经验这一事实外,它们也未包含对受益人履行职责(或接受的培训)的具体描述,而这正是规定所要求的。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上述任一雇主处获得了符合资格的经验或培训。

此外,提交劳工证的雇主不得依赖个人在其处获得的经验来证明其符合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除非该经验是在与所提供职位实质不同的工作中获得的,或者雇主证明培训美国工人担任所提供职位不可行。20 C.F.R. § 656.17(i)(3)。为此目的,如果一项工作要求履行相同工作职责的时间少于50%,则该工作与所提供职位实质不同。20 C.F.R. § 656.17(i)(5)(ii)。在本案中,除其在劳工证第J.21部分的答复外,申请人在其信函中表示,受益人在所提供职位中的职责与其自受雇以来在申请人处履行的职责完全一致。因此,受益人在申请人处工作的经验不能用于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在评估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资格的证据时,未考虑受益人的简历以及其在劳工证上列出的先前雇主处的工作经验和职责,且未提供解释。然而,8 C.F.R. § 204.5(g)(1)的规定阐明了个人培训和经验证据的要求,如上所述,此处的证据不符合该要求。此外,申请人未表明其他先前雇主符合规定的信函不可获得,也未提交任何证明该经验的独立证据。受益人在其简历中关于其工作经验的自身陈述不足以证明其在优先日之前获得了最低符合资格的工作经验。

为支持其主张,即审理主任本应考虑受益人在劳工证上关于其在申请人、I-C-和H-B-C-以外的雇主处先前工作经验的自身陈述,申请人引用了一份地区法院的未公布意见,其命题为“USCIS依赖雇主在劳工证上提供的信息来确定工作年限。”然而,该案法院并未作出此类认定,且该雇主并未依赖劳工证中的陈述作为证明该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最低资格的依据。相反,法院关注的是根据先前的DOL法规和劳工证申请表,在职培训是否可以被视为符合资格的工作经验。值得注意的是,在描述劳工证程序时,法院指出,在DOL批准劳工证后提交申请时,雇主“提交文件以证明受益人符合工作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由雇主在劳工证申请中指定。”

申请人还引用了一份地区法院判决,并主张USCIS不应以“机械”方式确定受益人是否具备最低经验。Singh v. Attorney Gen., 510 F.Supp. 351 (D.D.C. 1980), aff'd 672 F.2d 894 (D.C. Cir. 1981)。在劳工证程序中,DOL可以审查受益人在劳工证上所述的所提供职位资格。参见,例如,20 C.F.R. § 656.17(i)(3)(禁止外籍国民在受雇于劳工证雇主时拥有少于

原文第 4 页

经验要求高于美国申请人所须具备者)。然而,users拥有最终权力,决定受益人是否符合经DOL认证职位的资格以及所请求的移民分类。见该法第204(b)条,8 U.S.C. § 1154(b)(授权users在认定“请愿书所述事实真实”且外国国民符合所请求优先分类资格后批准请愿)。此外,“DOL可在评估外国人就业对美国工人的影响时衡量该外国人的技能水平”,但这“并不排除[移民局]在优先分类决定中考虑外国人的资格。”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2 (D.C. Cir. 1983)。第九巡回法院援引K.R.K. Irvine. Inc.., 699 F.2d at 1006,重新审视该问题,指出:

  • 3 [T]劳工部(DOL)必须证明没有足够的本国工人可从事该工作,且外国人从事该工作不会对同类受雇本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Id. § 212(a)(14), 8 U.S.C § l 182(a)(14)。随后INS自行裁定外国人是否有权获得第六优先地位。Id. § 204(b ), 8 U.S.C. § l l 54(b )。一般参见K.R.K. Irvine. Inc. v. Landon, 699 F.2d l 006, l 008 (9th Cir. 1983)。

因此,users可对受益人是否实际符合填补经认证职位邀约的资格作出重新审查(de novo)裁定,而申请人主张USCIS必须接受受益人对DOL就劳工证所作的自述作为其资格的终局性证据,缺乏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上所述拟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因此,未能证明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请愿将继续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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