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102024_03B2203

制药行业数据中心/网络工程师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5月1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复提交的上诉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的ORDER为驳回本次上诉;本次决定仅处理重复提交的程序问题,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资格,也未改变原审拒绝结论;第一次上诉将由另行决定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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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issue a separate decision on the firs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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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在制药行业工作的数据中心/网络工程师,以杰出能力为由自行申请EB-1第一优先类别移民;本次处理的是其就德州服务中心拒绝决定再次提交的上诉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data center/network engineer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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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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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两项,比作出最终实质审查所需少一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 one less than required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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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此前已就该申请的拒绝提出过上诉;AAO表示将另行对第一次上诉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He previously appealed the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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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issue a separate decision on the firs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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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再次提交本次材料,AAO认定其提出的问题与第一次上诉相同,并以缺乏实际意义为由将该提交作为无实际意义事项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submission raises the same issues as the Petitioner's firs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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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therefore dismiss the submission a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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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复提交的上诉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AAO援引Matter of Reyes, 26 I&N Dec. 528, 528 n.3 (BIA 2015),指出可驳回缺乏实际意义的上诉和动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次提交与第一次上诉相同问题的材料。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已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两项,未达到最终实质审查门槛;本次决定未重新评价该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本次提交与第一次上诉提出相同问题,且第一次上诉将另行决定,因此本次重复提交缺乏实际意义,仅作程序性驳回,未对杰出能力标准作新的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submission raises the same issues as the Petitioner's firs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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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may dismiss appeals and motions that lack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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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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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未逐项分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据此判断任何具体证据已被否定;可核对第一次上诉的另行决定以了解实体审查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submission raises the same issues as the Petitioner's firs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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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原审仅认定满足十项初步标准中的两项,本次AAO未重新评价该认定,不能将本次程序性驳回理解为对各项证据的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wo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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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201612 日期:2024年5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制药行业的数据中心/网络工程师,请求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按就业类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中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两项——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标准少一项。

这是申请人就本申请提交的第二次材料。他此前曾就该申请被否决提出上诉。见[已隐去]。我们将就第一次上诉另行作出决定。

本次提交提出了与申请人第一次上诉相同的问题。出于审慎考虑,我们可以驳回缺乏实际意义的 appeals 和动议。Matter of Reyes,26 I&N Dec. 528,528 n.3(BIA 2015)。因此,我们将以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本次提交。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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