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112018_02B6203

汽车经销商采购经理 · EB-3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8年5月11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提交材料签署有效性、受益人具备职位最低经验要求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汽车经销商,为受益人申请I-140,拟以采购经理职位按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类别(INA 203(b)(3)(A)(i))为其担保永久居民身份。该类别要求外国国民具备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

程序经过

申请最初获批后,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因认定未适当通知撤销理由,AAO此前撤回该决定并发回。发回后代理主任再次撤销批准,理由为提交材料未适当签署、以及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最低经验要求。本次是就该第二次撤销决定提起的上诉,AAO审查了包括上诉阶段提交证据在内的记录。

争议标准

争点有二:提交材料上的签署是否有效;受益人是否以“更可能如此”的证明标准具备职位所要求的最低经验。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提交材料上的签署,以及用于证明受益人工作经验的证据;上诉阶段另有补充证据。原文未逐项列明文件种类,也未讨论签署人或具体雇主名称。

AAO 认定

AAO认定提交材料上的签署有效,并认定记录证明受益人更可能如此具备所需经验,因此撤回主任的相反认定。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主任的撤销批准裁定被撤回,申请批准得以维持。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签署有效性与受益人经验两项争点,不涉及其他资格要素,也不对其他申请或类别形成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需查看:提交材料上的签署页、证明受益人两年以上培训或经验的雇佣与推荐文件,以及两次撤销批准通知及其送达记录。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提交材料签署有效性

证据:提交材料上的签署;上诉阶段提交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提交材料上的签署有效,故撤回主任关于未适当签署的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受益人具备职位最低经验要求

证据:记录中关于受益人经验的证据,包括上诉阶段提交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证明受益人更可能如此具备所需经验,故撤回主任的相反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P-公司案  日期:2018年5月1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汽车经销商,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采购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简称“本法”)section 203(b)(3)(A)(i),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13-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至少具有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籍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在申请最初获批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因认定申请人未收到关于撤销理由的适当通知,我们撤回了上诉中的决定并将事项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再次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适当签署提交材料,亦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经验。

该事项现再次因上诉提交至本办公室。经审查案卷,包括上诉时提交的证据,我们认定提交材料上的签名有效。案卷亦证明,受益人更有可能具备所需经验。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P-, Inc., I D# 1129339 (AAO May 11,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5-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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