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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运动员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3年5月1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重要性要求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重要性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并另行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第五次合并动议的程序性要求,未重新对原申请的杰出能力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也未批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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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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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will be dismissed for the above stated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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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本人为武术运动员,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被归类为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原审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作出拒绝决定;本次程序为第五次合并复议动议与重新开放动议,AAO审查是否应重新开放或复议其先前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artial arts athlete,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athle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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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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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fifth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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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至少满足该类别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had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in the alternativ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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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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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AAO随后驳回了四次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and four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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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本次为第五次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近期活动及社交媒体存在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fifth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evidence regarding his recent activities and his social media pres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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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AAO在本次决定中驳回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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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说明复议理由,证明原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并证明依据初次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原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4)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称其提交作为运动员和教练的成绩证据、武术领域知名组织的信件、对其独特风格和网络存在的认可证据,以及其作为运动员和教练参加各项比赛的照片。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本次决定未重新记载原审对复议动议的具体意见。

申请人关于第五次动议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说明其提交运动员和教练成绩、武术组织信件、网络认可及比赛照片等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陈述未指出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具体主张依据当时记录证据原决定不正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具体内容,也未针对当时记录证据提出具体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statement does not identify any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USCIS policy in our September 2022 decision nor does it contain any specific claim that our September 2022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at the time of tha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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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的陈述没有指出2022年9月决定在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方面存在任何错误,也没有具体主张该决定依据当时记录证据是不正确的。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依8 C.F.R. § 103.5(a)(4)应予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statement does not identify any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USCIS policy in our September 2022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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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tion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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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重要性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1)(i)要求申请人证明“proper cause”;依Matter of Coelho等,新事实须具有如此重要性,以致重新开放后新证据可能改变案件结果;申请人负“heavy burden”。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2022年武术教练信、社交媒体截图、2022年未签名信件、2022年12月教练信、两位母亲的信、儿童照片、比赛广告、2021和2022年美国比赛照片、比赛注册信息、2015年欧洲大学空手道锦标赛奖牌名单、2021年比赛成绩及2021年美国空手道全国赛成绩等,主张其近期活动和社交媒体存在等新事实。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本次决定未重新记载原审对重新开放动议的具体意见。

2022年武术教练信,描述申请人作为教练的活动及参加2021和2022年锦标赛和比赛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教练的活动及近期参赛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与先前动议和上诉相同类型的证据,认为先前决定已充分处理其不能证明资格的理由;且未说明该证据与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或如何证明提交申请时具备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与运动员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也未说明如何证明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部分教练活动发生在初次提交之后。
核对原文依据
2022 letter from a martial arts coach describing the Petitioner's activities as a coach and his participation in 2021 and 2022 tournaments and com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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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vidence is not new and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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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明日期的社交媒体照片和帖子截图,显示推测为申请人的人摆出各种武术姿势及其他用户评论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网络存在和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且未说明与资格标准的相关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注明日期;未说明与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
核对原文依据
Screenshots of undated social media photos and posts featuring a person we presume to be the Petitioner performing various martial arts poses and other social media users commenting on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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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vidence is not new and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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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未签名信件,使用某机构信头,说明如何认识申请人并在社交媒体上关注他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武术领域获得认可和关注。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且未说明与资格标准的相关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签名;未说明与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
核对原文依据
Unsigned 2022 letter on _________ letterhead, stating how they met the Petitioner and follow him on social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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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vidence is not new and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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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武术教练信,赞扬申请人并称2015年认识申请人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武术能力和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且未说明与资格标准的相关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与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也未说明如何证明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December 2022 letter from a martial arts coach praising the Petitioner and stating that he met the Petitioner in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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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vidence is not new and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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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两位母亲的信,其孩子由申请人指导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教练的能力和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并指出部分教练证据涉及教练而非运动员,且部分教练活动发生在初次提交之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涉及教练而非运动员表现;未说明与运动员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部分活动发生在提交之后。
核对原文依据
December 2022 letters from two mothers whose children the Petitioner coa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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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of this evidence appears to relate to the Petitioner as a coach and not as an athlete who performs the 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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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佩戴奖牌或持有证书并站在推测为申请人的人附近的照片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教练的成绩。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并指出教练与运动员并非同一专业领域,教练证据不一定支持运动员杰出能力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涉及教练而非运动员表现;未说明与运动员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
核对原文依据
Photos of children wearing medals or holding certificates and standing near aperson we presume to be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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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that he coaches a martial art does not necessarily support a finding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for his athletic performance in that martial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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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举行的比赛广告,将申请人列为参赛者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运动员的近期参赛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且未说明与资格标准的相关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与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也未说明如何证明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dvertisements for upcoming competitions listing the Petitioner as a compet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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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vidence is not new and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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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测为申请人在2021和2022年美国武术比赛中的照片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运动员参加比赛。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且未说明与资格标准的相关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与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也未说明如何证明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Photos of a person we presume to be the Petitioner at 2021 and 2022 martial arts competi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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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vidence is not new and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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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注册或参加武术比赛的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参与武术比赛的途径。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且未说明与资格标准的相关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与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
核对原文依据
Information on how to register or attend martial arts com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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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vidence is not new and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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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欧洲大学空手道锦标赛奖牌获得者名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比赛中的成绩或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且未说明与资格标准的相关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与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也未说明如何证明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Lists of people who won medals at a 2015 European Universities Karate Champ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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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vidence is not new and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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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某比赛成绩副本,列明申请人在一个类别中获得第三名,并附照片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比赛中获得第三名。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且未说明与资格标准的相关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与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也未说明如何证明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Copy of 20211 !competition results, listing the Petitioner as winning third place in one category and accompanied by pho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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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vidence is not new and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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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美国空手道全国赛成绩副本,列明申请人可能指导的运动员,并附照片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教练的成绩。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归入相同类型证据,认为不是新证据;并指出教练与运动员并非同一专业领域,教练证据不一定支持运动员杰出能力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涉及教练而非运动员表现;未说明与运动员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
核对原文依据
Copy of 2021 USA Karate Nationals results, listing athletes the Petitioner may have coached and accompanied by pho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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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that he coaches a martial art does not necessarily support a finding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for his athletic performance in that martial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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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其先前动议和上诉中提交的证据类型相同,先前决定已充分说明这些证据为何不能证明所请求的资格,因此不是新证据。即使视为新事实,申请人也未说明这些证据与杰出能力资格的相关性,或如何证明在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因此未满足重新开放动议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this same type of evidence in his previous motions and appeal, and we have thoroughly addressed the reasons it does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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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1) the relevance of this evidence to his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or (2) how it establishes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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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proper cause for reopening th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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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时,应区分证据是否在先前上诉或动议中已经提交;AAO以“相同类型证据”及先前决定已处理为由认定不是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this same type of evidence in his previous motions and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教练相关材料时,注意AAO区分运动员表现与教练专业领域,并要求说明教练证据与运动员杰出能力资格的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competitive athletics and coaching are not the same area of exper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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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时间口径时,注意AAO指出部分教练活动发生在初次提交之后,不能证明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much of the Petitioner's coaching activities occurred after the initial filing of the petition and can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时,应关注申请人是否具体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以及是否依据当时记录证据指出错误;本案AAO认定未做到。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statement does not identify any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USCIS policy in our September 2022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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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5820197  日期:2023年5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运动员,寻求在体育领域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未能满足该分类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以及随后四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此事现因第五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其近期活动和其社交媒体存在的证据。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的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2)证明该决定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正确费用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原文第 2 页

II. 分析

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的新事实,或是否证明我们驳回先前合并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所有先前的决定,并且仅在处理申请人在第五次动议中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虽然我们未逐一讨论每项证据,但我们已经审查并考虑了每一项。

A. 复议动议

为获得复议,申请人必须证明我们驳回其先前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并且在该决定作出时是不正确的。参见8 C.F.R. § 103.5(a)(3)。

申请人在第五次动议中称,他“提交我作为运动员和教练的成就证据;武术领域知名组织的信件;我的独特风格和网络存在获得认可的证据;我作为运动员和教练参加的各种比赛的照片。”该陈述未指出我们2022年9月决定中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任何不正确适用,也未包含任何具体主张,即我们2022年9月的决定基于该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

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8 C.F.R. § 103.5(a)(4)的规定要求我们驳回该动议。

B.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不受青睐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另见Selimi v. Ashcroft, 360 F.3d 736, 739 (7th Cir. 2004)。在给予双方公平机会发展和陈述各自案件的前提下尽快结束程序,存在强烈的公共利益。INS v. Abudu, 485 U.S. at 107。

基于其裁量权,USCIS“在决定何时重新开案方面有一定自由度”,并且“应当有权采取限制性做法。”Id. at 108。过于随意地批准动议可能导致无休止的拖延,因为外国人不断产生新事实以证明资格,这可能造成不必要地浪费时间处理提交请求。一般参见INS v. Abudu, 485 U.S. at 108。新事实必须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以至于“如果程序……被重新开案,连同所有随之而来的延迟,所提供的新证据将可能改变案件结果。”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另见Maatougui v. Holder, 738 F.3d 1230, 1239-40 (10th Cir. 2013)。因此,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承担“沉重负担”。INS v. Abudu, 485 U.S. at 110。就当前动议而言,申请人未满足该负担。

申请人在动议中的证据可概括如下:

原文第 3 页

  • 2022年一封来自武术教练的信函,描述申请人作为教练的活动及其参加2021年和2022年锦标赛和比赛的情况;
  • 未注明日期的社交媒体照片和帖子的截图,其中显示一名我们推定为申请人的人做出各种武术姿势,以及其他社交媒体用户对其发表评论;
  • 2022年一封未签名的信函,使用_________信头,说明他们如何认识申请人并在社交媒体上关注他;
  • 2022年12月一封来自武术教练的信函,赞扬申请人并说明他于2015年认识申请人;
  • 2022年12月两封来自其孩子由申请人执教的母亲的信函;
  • 儿童佩戴奖牌或手持证书并站在一名我们推定为申请人的人附近的照片;
  • 即将举行的比赛的广告,其中将申请人列为参赛者;
  • 一名我们推定为申请人的人在美国2021年和2022年武术比赛中的照片;
  • 关于如何报名或参加武术比赛的信息;
  • 2015年欧洲大学空手道锦标赛奖牌获得者名单;
  • 20211年比赛成绩副本,其中列明申请人在一个类别中获得第三名,并附有照片;以及
  • 2021年美国空手道全国赛成绩副本,其中列明申请人可能执教过的运动员,并附有照片。

申请人在其先前的动议和上诉中提交了相同类型的证据,我们已彻底阐述了其不能证明所请求分类资格的理由。1 因此,该证据不是新的,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此外,申请人对证据的描述(如上文关于申请人复议动议所引用)未指明我们应根据哪些标准考虑该证据。申请人未解释(1)该证据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资格的关联性,或(2)其如何证明提交时的资格。因此,即使这些是新事实和证据,也不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

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1 其中一些证据似乎与申请人作为教练而非从事该运动的运动员有关。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解释或证据证明其执教儿童武术与其作为武术运动员的能力相关。尽管竞技运动员和教练可能都共享该运动的知识,我们对各自所需的技能加以区分。参见,例如,Integrity Gymnastics & Pure Power Cheerleading, LLC v. USCIS, 131 F.Supp.3d 721 (S.D. Ohio 2015)(指出“竞技体育和教练并非同一专业领域”,并引用Lee v. I.N.S., 237 F.Supp.2d 914 (N.D. Ill. 2002)作为支持)。因此,申请人关于其执教某一武术的证据不一定支持认定其在该武术中的运动表现具有杰出能力。此外,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申请人的大部分教练活动发生在申请初次提交之后,不能证明提交时的资格。尽管我们已考虑该证据,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未直接处理申请人的教练证据或认定其证明所请求分类下的资格。

原文第 4 页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供的证据未能克服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且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5-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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