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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3 79193 日期:2023年5月1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或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因而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且其未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职位(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的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此外,“专业”定义为本法第101(a)(32)条所列的职业,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1 8 C.F.R. § 204.5(k)(3)。
此外,“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
1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本法第101(a)(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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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在该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
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确立其值得对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3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仅涉及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k)(3)(ii)(A)-(F)中至少三类证据标准。然而,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的以下认定提出异议或争辩:其不符合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且其未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职位(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其拥有高级学位的证据,且其文件未满足Dhanasar先例决定中规定的三项要件中的任何一项。
因此,本办公室将不在上诉中处理这两个未争辩的理由,并视其为放弃。如果受影响方未处理审理主任提出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对案件具有决定性,上诉将基于这些被放弃的问题被驳回。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此外,由于申请人无法通过满足Dhanasar中规定的三项要件来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这对其中上诉具有决定性4,本办公室拒绝触及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资格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2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国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3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4 此外,8 C.F.R. § 204.5(k)(4)(ii)条例相关规定称,“为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必须提交表格 ETA-750B《外国人资格声明》,一式两份。”或者,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将接受表格 ETA 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的J、K和L部分。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申请人未响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要求提交上述任一表格。由于申请人未提交任一表格,其未正确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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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关于其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三项要件的认定,本办公室认定其未证明有资格或作为酌情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和替代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