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122021_01B5203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1年5月12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资格、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自述为企业家,通过I-140表格寻求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主张自己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备特殊能力的人士,并同时请求豁免该EB-2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在未先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第二优先分类资格的情况下,直接进行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分析。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作出拒绝决定。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认为主任决定不足以供审查,因为现有记录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本次程序范围仅为上诉审查,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核心争议是申请人是否首先符合EB-2第二优先分类资格,即是否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备特殊能力;只有在此资格成立后,才可进一步审查国家利益豁免。AAO指出,主任在未就分类资格作出结论的情况下直接进行Dhanasar分析,导致决定不完整。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未显示AAO对具体证据文件种类、证明对象或矛盾之处作出认定。主任在先前补件通知(RFE)中仅重述申请人须证明符合所请求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但未在RFE中认定申请人符合第二优先分类。AAO认为现有记录不足以确定高级学位资格。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因为记录未确立申请人是否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AAO未就高级学位资格、特殊能力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标准作出满足或不满足的认定,也未对案件最终结果发表意见。

裁决结果

AAO撤销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其就高级学位问题作出最终实质裁定并作出新决定;主任可要求提交其认为相关的补充证据。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程序性发回,未确立任何实体标准或对其他申请具有约束力的规则。AAO未讨论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或任何其他要素的实质满足情况;不得将本案解读为对EB-2资格或NIW标准的裁定。

阅读提示

需核对:主任拒绝决定是否就高级学位资格作出结论;RFE内容是否仅重述标准而未认定资格;记录中关于申请人学历、学位等同性或专业人士身份的材料是否完整;发回后主任要求补充的证据范围。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证据:主任拒绝决定及RFE均未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第二优先分类资格作出结论;AAO指出记录不足以确定该资格。

认定理由:AAO认为主任决定不足以供审查,因为未先认定分类资格即进行Dhanasar分析;发回主任作最终实质裁定,AAO未作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10 段

特殊能力资格

证据:申请中主张作为具备特殊能力的人士,但AAO未审查或认定该主张。

认定理由:AAO仅指出记录未确立高级学位资格,未对特殊能力作出任何认定;发回后主任可处理任何其他问题。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8 段

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

证据:主任进行了Dhanasar分析,但AAO未审查其结论;AAO未就三要素作出认定。

认定理由:AAO认为应先确定分类资格,再审查国家利益豁免;本次发回未对NIW实质标准作出裁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0981016 日期:2021年5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以及针对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指出“在[申请人]已确立……根据[该法]第203(b)(2)(A)条第二优先分类的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已满足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确立的标准]。”审理主任随后进行了Dhanasar分析,而未首先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第二优先分类资格。1

虽然我们在上诉中进行de novo审查,但我们认为本案发回重审是必要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按目前构成,记录未确立申请人是否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资格。见该法第203(b)(2)条。

因此,本事项将发回审理主任,以对高等学位问题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认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发回重审后本案的最终解决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1 同样,在此前的补件请求(RFE)中,审理主任指出“[为]确立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他]符合所请求的分类;以及[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然而,审理主任在RFE中并未认定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第二优先分类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1-05-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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