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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7098448 日期:2023年5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统计学家,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依据Dhanasar框架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关于拟议事业(proposed endeavor)具有国家重要性(national importance)的认定。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继续主张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并提交了一封支持信。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1)说明复议的理由,并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2)确立该决定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的复议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proper cause)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完整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授予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授予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见8 C.F.R. § 103.5(a)(4)。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确立我们驳回先前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以引用方式并入我们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申请人的动议信函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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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the Service)未对申请人在首次提交及RFE答复中提供的证据给予应有的充分考虑。事实上,该局在否决信中列出的文件恰恰证明申请人已随提交及RFE答复呈交了所有必要文件,但该局未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分析,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申请人已就其RFE答复及向USCIS提供了及时且适当的通知。此外,该局忽视了申请人是一名高技能STEM专业人士这一事实,以及豁免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将有利于美国这一事实。此类豁免显然符合该国的最佳利益,因为它可能——且必将——帮助美国相比其他国家恢复竞争力……该局对此申请的否决违反法律或政策,且无记录证据支持。因此,申请人恳请该局复议该不利决定,重新开案(reopen)申请人的表格 I-140,并对所有已提交文件给予充分考虑。”
复议动议针对的是我们最近的决定。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相关。我们不能审议对更早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指控。因此,我们不处理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决定中错误的指控,因为提交至我们面前的申请并未使申请人有权获得对该申请否决的复议。1
关于“该局”忽视了“豁免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这一主张,并非就AAO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作出的足够具体的陈述,因此不符合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同样,申请人关于豁免“显然符合该国的最佳利益,因为它可能——且必将——帮助美国相比其他国家恢复竞争力”的意见,未说明我们如何出错。因此,这些陈述缺乏复议动议所要求的具体性。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控先前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尽管“该局忽视了申请人是一名高技能STEM专业人士这一事实”可能更为具体,但它仍未指明我们如何忽视了申请人的技能,或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我们先前的决定已认可申请人在该领域的教育、技能和知识。2因此,即使该主张就我们如何出错而言足够具体,我们仍会认定我们先前的决定不存在错误。
1 申请人使用一般性术语“该局”,未区分德克萨斯服务中心或AAO的行动。 2 具体而言,我们先前的决定解释称,这些因素涉及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先例决定的第二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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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包含法律或政策错误,或该决定基于该决定时的记录是错误的。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