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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3年5月12日)

类别 NIW · 领域 科学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是否指明AAO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错误)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是否指明AAO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表明AAO先前驳回上诉的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或该决定基于当时记录即为错误,故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本次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也未批准任何移民福利。

核对原文依据
For the foregoing reason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contained errors of law or policy, or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record at the time of tha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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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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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统计师,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并申请免除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德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认为其未依Dhanasar框架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随后上诉被AAO驳回,理由为未推翻原审关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认定。现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提交一封支持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tatistician,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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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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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I-140申请,认定申请人未依Dhanasar框架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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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推翻原审关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subsequent appeal,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overcome the Director's finding regarding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继续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提交一封支持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continues to assert she is 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nd submits a letter in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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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裁决

    AAO驳回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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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是否指明AAO先前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1)说明复议理由并确立该决定基于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2)确立该决定基于初次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即为错误。8 C.F.R. § 103.5(a)(3)。8 C.F.R. § 103.5(a)(1)(i)将复议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正当理由”的情形;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不能获准。8 C.F.R. § 103.5(a)(4)。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泛泛指控先前决定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服务中心未如应当地充分考虑其首次提交及补件答复中提供的证据;否认信中列出的文件证明其已提交所有必要文件但未被适当分析,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服务中心忽视其作为高技能STEM专业人员的事实,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符合国家最佳利益并帮助美国恢复竞争力;拒绝决定违反法律或政策且无记录证据支持,请求复议并重新开放I-140、对所有提交文件给予充分考虑。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依Dhanasar框架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该意见为本次复议所审查的先前上诉决定的背景,本次未重新认定。

申请人复议动议信(主张服务中心未充分考虑首次提交及补件答复中的证据、否认信所列文件证明已提交必要文件、违反第四修正案)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原审及先前程序未适当分析其已提交的证据,从而请求复议并重新开放申请。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复议动议仅涉及其最近一次决定,不能审理对更早拒绝决定的新异议,故不处理申请人对主任决定提出的错误主张;申请人使用笼统的“服务中心”一词未区分德州服务中心与AAO的行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AAO先前决定本身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而是针对更早阶段提出新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cannot consider new objections to the earlier denial, and the Petitioner cannot use the present filing to make new allegations of error at prior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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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use of a general term, "the Service," does not differentiate between the actions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or the 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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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有利于美国、符合国家最佳利益并帮助美国恢复竞争力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符合美国利益,从而主张先前决定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主张未充分具体说明AAO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不符合8 C.F.R. § 103.5(a)(3)对复议动议的要求;仅泛泛不同意结论不能满足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AAO先前决定法律或政策错误的具体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these statements lack the specificity required for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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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服务中心忽视其作为高技能STEM专业人员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技能未被考虑,国家利益豁免应获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主张虽可能更具体,但仍未指明AAO如何忽视其技能或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AAO先前决定已认可申请人的教育、技能和领域知识,并说明这些因素与Dhanasar第二项要件相关,故即使足够具体也不会认定先前决定有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AAO忽视技能的具体方式或法律政策错误;且先前决定已考虑相关因素。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Service disregarded the fact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 highly skilled STEM professional" may be more specific, it still does not identify how we disregarded the Petitioner's skill or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Specifically, our prior decision explained that these factors relate to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Matter of Dhanasar, 26 l&N Dec. 884 (AAO 2016) preceden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申请人提交的一封支持信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决定中提及申请人提交该信,但未对其内容作具体评价;复议驳回理由集中于动议未满足特定性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对该信内容与复议法律标准之间的关联作出具体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ontinues to assert she is 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nd submits a letter in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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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复议动议仅审查其最近一次决定,即先前驳回上诉的决定,不能审理对更早拒绝决定的新异议,故不处理申请人对主任决定提出的错误主张。关于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有利于美国、符合国家最佳利益并帮助恢复竞争力的陈述,AAO认为其未具体说明AAO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缺乏复议动议所要求的特定性。关于忽视高技能STEM专业人员的主张虽可能更具体,但仍未指明AAO如何忽视其技能或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且AAO先前决定已认可申请人的教育、技能和领域知识,并说明这些因素与Dhanasar第二项要件相关,故即使该主张足够具体,也不会认定先前决定有误。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pertains to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assertion that "the Service" disregarded how "waiving the requirement of a job offer and, thus, a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nefit the United States" is not a sufficiently specific statement as to how the AAO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ur prior decision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education, skills, and knowledge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contained errors of law or policy, or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record at the time of tha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AAO最近一次决定,而非德州服务中心的初次拒绝决定;申请人对初次拒绝的新异议不在本次审理范围内。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pertains to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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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须具体说明AAO先前决定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仅泛泛主张国家利益豁免有利于美国或申请人属于高技能STEM专业人员,不满足特定性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by broadly 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the motion must demonstrate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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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AAO先前决定已认可申请人的教育、技能和领域知识,并将其与Dhanasar第二项要件关联;本次未重新认定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Our prior decision acknowledged the Petitioner's education, skills, and knowledge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Specifically, our prior decision explained that these factors relate to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Matter of Dhanasar, 26 l&N Dec. 884 (AAO 2016) preced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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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7098448  日期:2023年5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统计学家,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依据Dhanasar框架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关于拟议事业(proposed endeavor)具有国家重要性(national importance)的认定。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继续主张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并提交了一封支持信。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1)说明复议的理由,并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2)确立该决定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的复议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proper cause)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完整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授予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授予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见8 C.F.R. § 103.5(a)(4)。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确立我们驳回先前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以引用方式并入我们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申请人的动议信函称:

原文第 2 页

“该局(the Service)未对申请人在首次提交及RFE答复中提供的证据给予应有的充分考虑。事实上,该局在否决信中列出的文件恰恰证明申请人已随提交及RFE答复呈交了所有必要文件,但该局未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分析,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申请人已就其RFE答复及向USCIS提供了及时且适当的通知。此外,该局忽视了申请人是一名高技能STEM专业人士这一事实,以及豁免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将有利于美国这一事实。此类豁免显然符合该国的最佳利益,因为它可能——且必将——帮助美国相比其他国家恢复竞争力……该局对此申请的否决违反法律或政策,且无记录证据支持。因此,申请人恳请该局复议该不利决定,重新开案(reopen)申请人的表格 I-140,并对所有已提交文件给予充分考虑。”

复议动议针对的是我们最近的决定。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相关。我们不能审议对更早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指控。因此,我们不处理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决定中错误的指控,因为提交至我们面前的申请并未使申请人有权获得对该申请否决的复议。1

关于“该局”忽视了“豁免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这一主张,并非就AAO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作出的足够具体的陈述,因此不符合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同样,申请人关于豁免“显然符合该国的最佳利益,因为它可能——且必将——帮助美国相比其他国家恢复竞争力”的意见,未说明我们如何出错。因此,这些陈述缺乏复议动议所要求的具体性。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控先前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尽管“该局忽视了申请人是一名高技能STEM专业人士这一事实”可能更为具体,但它仍未指明我们如何忽视了申请人的技能,或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我们先前的决定已认可申请人在该领域的教育、技能和知识。2因此,即使该主张就我们如何出错而言足够具体,我们仍会认定我们先前的决定不存在错误。

1 申请人使用一般性术语“该局”,未区分德克萨斯服务中心或AAO的行动。 2 具体而言,我们先前的决定解释称,这些因素涉及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先例决定的第二项要件。

原文第 3 页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包含法律或政策错误,或该决定基于该决定时的记录是错误的。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5-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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